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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293 | [ 發文字號 ] | 綦江財處理〔2022〕7號 |
[ 主題分類 ] | 財政 | [ 體裁分類 ] | 財政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財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3 | [ 發布日期 ] | 2022-08-26 |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重慶敖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投訴人:重慶敖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龐林巧聯系電話:17783975927
通訊地址:重慶市永川區何埂鎮科名村上場口村民小組
被投訴人:重慶市綦江區農業服務中心
通訊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雙龍路5號
聯系人:李萍萍聯系電話:15123395445
投訴人不服被投訴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投訴人作出的對“2022年綦江區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及草地貪夜蛾防治物資采購”項目的質疑答復,于2022年7月13日向我局提出投訴,我局依法于2022年7月13日予以受理。本投訴現已審查終結。
一、投訴人的投訴事項、投訴依據及投訴訴求
投訴人認為采購文書中:“12.5%井岡·蠟芽菌水劑(蠟質芽孢桿菌100000微克/毫升,井岡霉素25000微克/毫升)”的參數要求具有指向性,只有威海韓孚生化藥業有限公司能滿足此招標文件的要求。同時,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在質疑回復中的答復,讓投訴人認為“蠟質芽孢桿菌100000微克/毫升,井岡霉素25000微克/毫升”參數要求存在歧義。
二、被投訴人的答復
掛網的采購文件只設定基本資格條件,沒有設特定資格條件,不存在排擠任何一個供應商,符合招標資格條件都可以參與投標(包括生產企業和經銷商)。
采購產品中涉及的井岡霉素和蠟質芽孢桿菌含量25000微克/毫升和100000微克/毫升,換算百分比即為2.5%和10%,被投訴人在質疑回復中沒有說2.5%和10%不可參與。
中國農藥信息網上查到河南蘊農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山東信邦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威海韓孚生化藥業有限公司都有12.5%井岡蠟芽菌水劑的農藥登記證及生產資格,并非如投訴人所稱具有指向性。
三、投訴處理及決定
為查明事實,我局依法對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在辦理投訴的過程中,充分關聯了投訴人的相關質疑事項。經審查查明:
被投訴人向我局提供了河南蘊農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山東信邦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威海韓孚生化藥業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農藥登記信息,其中河南蘊農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山東信邦生物化學有限公司2家公司顯示有效成分含量均為蠟質芽孢桿菌10%與井岡霉素2.5%,威海韓孚生化藥業有限公司有效成分含量蠟質芽孢桿菌含量100000微克/毫升和井岡霉素25000微克/毫升和蠟質芽孢桿菌含量100000微克/毫升。
經查,被投訴人向我局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946號》上載明“四、尚未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現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有效成分含量范圍未作出具體規定的,農藥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農藥產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變化間隔值不得小于5(%)或50(克/升)”。根據其中“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之表述,我局認為有效成分含量10%與100克/升為是同一濃度的不同表示方式,又因100克/升=100000毫克/毫升,因此有效成分含量10%與100000毫克/毫升即為同一濃度的不同表示方式。同理,有效成分含量2.5%與25000微克/毫升也為同一濃度的不同表示方式。“蠟質芽孢桿菌100000微克/毫升,井岡霉素25000微克/毫升”參數要求不存在歧義。
綜上所述,我局認為被投訴人提供的3家企業的“12.5%井岡·蠟芽菌水劑”產品滿足采購文件要求,不存在指向性,投訴人的投訴事項不成立。
上述事實有采購文件、質疑答復、投訴書、被投訴人答復函、政府信息公開資料等在案佐證。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之規定,我局決定如下:本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予以駁回。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楊哲聯系電話:48658810
附件:送達回證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
??????????????????????????????????????????????????????2022年8月23日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
送達回證
送達文書 |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政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綦江財處理〔2022〕號) |
受送達人 | |
收件時間 | 2022年月日 |
收件人簽字或蓋章 | |
備注 | |
送達人 |
注:1.受送達人應審查實際收到的文書與本《送達回證》所載文書名稱、文號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當立即將郵件退回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如審核無誤,請在收件人欄簽字或者蓋章,并將填寫后的送達回證寄至: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紅星國際廣場A座24-09室;郵編:401420;聯系人楊哲,電話:023-4865881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簽字或蓋章”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與收件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