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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2115F/2024-00106 | [ 發文字號 ] | 綦江財處理〔2024〕1號 |
[ 主題分類 ] | 財政、金融、審計 | [ 體裁分類 ] | 財政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財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6 | [ 發布日期 ] | 2024-01-26 |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重慶創邦智慧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投訴人:重慶創邦智慧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衛東
授權代表人:何毅? 聯系電話:15683010911
通訊地址:重慶市九龍坡區二郎街道科城路68號30-1號
被投訴人:重慶市綦江區石角鎮人民政府
通訊地址:重慶市綦江區石角鎮新街39號
聯系人:黃老師? 聯系電話:13617653078
投訴人不服被投訴人于2023年10月31日向投訴人作出的對“重慶市綦江區石角鎮人民政府場鎮衛生清掃保潔及市政設施維修”(采購項目編號QJQ23C00107)的質疑答復,于2023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訴。我局依法2023年11月14日予以受理。本投訴現已審查終結。
一、投訴人的投訴事項、投訴依據及投訴訴求
(一)投訴人投訴事項
投訴事項1:該項目中標結果公告中未公示中標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
投訴事項2:投訴人認為項目評審報價打分存在畸高畸低情況,評標專家存在傾向性。
投訴事項3:投訴人認為中標供應商重慶明靚環衛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靚環衛)在投標中提供了虛假的證明材料。
(二)投訴人訴求:
對代理公司進行處罰,撤銷明靚環衛的中標資格。
二、被投訴人投訴回復情況
我局接到投訴后于 2023年11月22日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答復通知書,被投訴人于2023年11月24日進行回復。
投訴事項1回復:被投訴人已于 2023年10月25日發布結果更正公告,上傳了中標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
投訴事項2回復:被投訴人認為此次項目評審在區交易中心進行,評標專家均獨立完成評審工作,并不存在傾向性。
投訴事項3回復:被投訴人已核實明靚環衛提供的勞動合同和人員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原件,認為其并未在投標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三、投訴處理及決定
為查明事實,我局依法對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向有關當事人、相關證書頒發單位進行函詢取證,充分關聯了投訴人的相關質疑事項。
經審查查明:
投訴事項1:
經查,該項目2023年10月19日發布結果公告時未公開中標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于 2023年10月25日發布結果更正公告,上傳了中標供應商明靚環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
我局認為本投訴事項成立。
投訴事項2:
經我局對被投訴人的競爭性磋商文件進行審查,招標文件第四篇第二項評審標準中表明本項目投標報價權重為30%。根據代理機構處提取的評審資料“投標總價評分計算表”顯示,投標價格計分標準是以最低報價1246666元作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為滿分;其余投標單位的價格計算公式為: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重×100,故投訴人投標總價得分=(1246666/1280000)×0.3×100=29.22,中標供應商投標總價得分=(1246666/1469800)×0.3×100=25.45。所有投標單位的報價得分均由上述公式計算得出,其中投標單位重慶天寓苑的投標報價和與投訴人一樣均為1280000,報價得分也為29.22分,評審專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評分,不存在傾向性。因此,本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本投訴事項不成立。
投訴事項3:
結合投訴人的質疑和投訴內容,我局向明靚環衛發函要求提供投標文件中相關人員的證明材料。根據明靚環衛向我局提供持證人員周磊、王秀梅、張榮會等7人的工資發放記錄、勞動合同、社保參保明細、工資發放記錄、費用報銷憑證等證據資料,證明上述持證人員為該公司員工。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向證書發放單位分別去函對證書真實性進行復核,各單位均已函回我局。證書發放單位的回函證明明靚環衛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人員證書均為真實的,并非山寨。
綜上所述,投訴事項1成立,投訴事項2、3不成立。
另外,我局在調查中發現,中標單位明靚環衛提供的“電工作業證”為職業培訓合格證,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五條的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故我局認為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的“電工作業證”特指“特種作業操作證”,明靚環衛提供的證件不符合要求,該項評分不應得分。在對商務評分相應得分進行扣減后,明靚環衛的總分為254.35,平均分為84.78,綜合評分第一,不影響評標結果。
上述事實有招標文件、質疑答復、投訴書、被投訴人答復函、單位回函、被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資料等在案佐證。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投訴人對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規定,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之規定,我局決定如下:投訴事項1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繼續開展采購活動;投訴事項2、3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予以駁回。
由于采購代理機構已對《中小企業聲明函》發布更正公告并進行公示,我局對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進行批評教育,并在代理機構評價體系中對重慶鴻興招標代理有限公司進行扣分處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周林璐?????????????? 聯系電話:48658810
附件: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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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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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回證
送達文書 |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政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綦江財處理〔2024〕1號) |
受送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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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時間 |
2024年 月 日 |
收件人簽字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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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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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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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受送達人應審查實際收到的文書與本《送達回證》所載文書名稱、文號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當立即將郵件退回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如審核無誤,請在收件人欄簽字或者蓋章,并將填寫后的送達回證寄至: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紅星國際廣場A座24-09室;郵編:401420;聯系人楊哲,電話:023-4865881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簽字或蓋章”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與收件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