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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733941297K/2024-00005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公安 | [ 體裁分類 ] | 財政預算、決算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公安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1 | [ 發布日期 ] | 2024-03-11 |
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本級)2024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單位基本情況
(一)職能職責
按照《重慶市綦江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綦編〔2012〕328號)、《重慶市綦江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區公安局部分內設機構設置的通知》(綦編〔2013〕18號)文件,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主要職能職責有: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市公安局和區委、區政府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研究擬定本區公安工作計劃并組織領導全局各所隊室貫徹執行。
(2)研究社會發展中公安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信息,分析預測敵情和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情況,為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信息并提出工作建議。
(3)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區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以及民警教育訓練、人員培訓和公安宣傳工作。制定本區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開展公安督察工作,查處公安隊伍違紀案件。按規定權限監督和管理干部。
(4)收集、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信息,負責對危害國內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偵察工作,組織指揮重大行動,參與處置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的聚眾鬧事、騷亂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
(5)負責全區公安機關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案件以及執法制度建設。
(6)負責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7)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培訓;推動全區群防群治工作的開展,指導治保會等群眾組織的建設。參與處置影響社會安定的聚眾鬧事、騷亂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
(8)依法管理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本區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9)組織、指揮全區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10)負責管理全區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處理全區交通事故以及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車站、碼頭、廣場、街道、校園周邊及重點部位場所的巡邏防控。
(11)負責公共信息網絡和計算機的安全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12)負責反恐工作,具體統籌協調、溝通聯絡、督導檢查和承辦區內各項反恐工作。
(13)組織實施對來我區的重要外賓以及其他警衛目標的安全警衛工作。
(14)負責對區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對全區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和考察。
(15)規劃組織全區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和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6)掌握全區環境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規律,擬定預防、打擊對策;擬定全區環境安全保衛工作規范并負責監督檢查落實;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公安機關偵辦刑法所規定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刑事案件,查處和偵辦社會反映強烈的環境犯罪案件;建立與環保部門刑事執法與行政執法的相互銜接與協調聯動機制,參與環境保護集中專項整治行動;偵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影響環境安全的其他案(事)件
(17)組織指揮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保衛工作任務。
(18)指導林業公安的業務工作。
(19)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單位構成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撤銷雙橋區大足縣設立大足區和撤銷萬盛區綦江縣設立綦江區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委發〔2011〕31號)、《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重慶市綦江區黨政機構設置方案的通知》(渝編〔2011〕33號)和《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關于重慶市綦江區機構設置方案的實施意見》(綦江委發〔2011〕1號)文件精神,設立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按照《重慶市綦江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綦編〔2012〕328號)、《重慶市綦江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區公安局部分內設機構設置的通知》(綦編〔2013〕18號)、《重慶市綦江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同意東城派出所和西城派出所更名的復函》(綦編辦〔2013〕9號)、《重慶市綦江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增設區公安局通惠派出所的批復》(綦編【2014】38號、《重慶市綦江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調整區公安局部分內設機構設置的批復》(綦編辦〔2015〕101號、《重慶市綦江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調整區公安局部分內設機構設置的批復》(綦編辦〔2016〕51號)、《關于恢復設立區公安局橋河派出所的批復》(綦編〔2016〕15號)、《關于調整區公安局內設機構的復函》(綦編辦〔2018〕29號,《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區公安局巡特警支隊更名的復函》(綦委編辦〔2019〕58號),《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區森林公安局管理體制的通知》(綦委編〔2020〕5號),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區公安局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設置的批復》(綦委編〔2022〕26號),本單位屬行政機構,設置內設機構22個,派出機構21個,分別是:
1.內設機構。
(1)辦公室;(2)情報指揮中心;(3)政治處,下設綜合科、人事科、宣傳教育科;(4)駐區公安局紀檢組;(5)警務督察支隊(掛審計室牌子),與機關紀委合署辦公,下設信訪科、審計室;(6)警務保障處,下設財務科、裝備科;(7)法制支隊,下設辦案場所管理大隊;(8)政治安全保衛支隊(掛重慶市綦江區反恐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牌子);(9)合成作戰支隊(掛“信息作戰中心”、“合成作戰辦”、“反詐騙中心”、“智慧偵查中心”、“導偵聯勤基地”、“視頻偵查中心”牌子);(10)刑事偵查支隊,下設綜合大隊(一大隊)、重案偵查大隊(二大隊)、侵財案件偵查大隊(三大隊)、情報信息大隊(四大隊)、刑事科學技術大隊(五大隊)、西城責任區刑警大隊(六大隊)、東城責任區刑警大隊(七大隊)、三江責任區刑警大隊(八大隊)、打通責任區刑警大隊(九大隊)、便衣偵查大隊(十大隊);(11)經濟犯罪偵查支隊;(12)禁毒支隊;(13)巡特警支隊,下設綜合大隊、機動處突大隊、特警大隊;(14)治安管理支隊,下設治安管理支隊一大隊(綜合)、治安管理支隊二大隊(維穩)、治安管理支隊三大隊(查緝)、治安管理支隊四大隊(社區警務管理)、治安管理支隊五大隊(治安專項管理)、治安管理支隊六大隊(戶籍管理);(15)出入境管理支隊;(16)校園安全保衛支隊(副處級);(17)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掛警衛處牌子),下設綜合大隊、秩序大隊、事故預防及處理大隊、車輛管理所、交巡警支隊一大隊(西城勤務大隊)、交巡警支隊二大隊(東城勤務大隊)、交巡警支隊三大隊(三江公路巡邏民警大隊)、交巡警支隊四大隊(打通公路巡邏民警大隊)、交巡警支隊五大隊(趕水公路巡邏民警大隊)、巡邏處警一大隊、巡邏處警二大隊和巡邏處警三大隊;(18)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支隊;(19)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支隊(掛“森林警察支隊”牌子);(20)看守所;(21)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22)科技信息化支隊。
2.派出機構。
派出所按1鎮(街)1所設置,即文龍派出所、古南派出所、通惠派出所、三江派出所、石角派出所、三角派出所、東溪派出所、趕水派出所、安穩派出所、打通派出所、石壕派出所、永新派出所、郭扶派出所、隆盛派出所、永城派出所、扶歡派出所、篆塘派出所、中峰派出所、橫山派出所、丁山派出所、新盛派出所。
(三)機構改革相關情況。
???? 無
二、部門收支總體情況
(一)收入預算:2024年年初預算數31,285.32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撥款31,285.32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0萬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0萬元,事業收入0萬元,事業單位經營收入0萬元,其他收入0萬元。收入較2023年減少992.73萬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同比減少173.86萬元,上年結轉撥款及壓減項目支出10%減少818.87萬元等。
(二)支出預算:2024年年初預算數31,285.32萬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預算25,250.68萬元,科學技術支出預算1,046.95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預算2,717.15萬元,衛生健康支出預算1,011.47萬元,住房保障支出預算1,259.07萬元。支出預算較2023年減少992.73萬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預算增加4,407.99萬元,項目支出預算減少5,401.32萬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同比減少173.86萬元,上年結轉撥款及壓減項目支出10%減少818.87萬元等。
?? (注:涉改部門無上年數的,可不說明與上年增減變化原因)
三、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2024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31,285.32萬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31,285.32萬元,比2023年減少992.73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3,399.92萬元,比2023年增加4,407.99萬元,主要原因是輔警、臨聘人員工資等從項目支出調整到基本支出4,582.45萬元,年初預算人員減少11人,減少人員支出預算174.46萬元,主要用于保障全局在職人員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繳費,離休人員離休費,退休人員補助等,保障部門正常運轉的各項商品服務支出;項目支出7,885.4萬元,比2023年減少5,401.32萬元,主要原因是輔警、臨聘人員工資等從項目支出調整到基本支出4582.45萬元,上年結轉撥款及壓減項目支出10%減少818.87萬元等,主要用于公安業務保障、應指雪亮工程、信息化項目運行維護等重點工作。
四、“三公”經費情況說明
2024年“三公”經費預算563.2萬元,比2023年減少157.63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用? 0萬元,比2023年減少0萬元;公務接待費20.3萬元,比2023年增加12.3萬元,主要原因是加強周邊單位辦案協作,接待人次增加;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542.9萬元,比2023年減少3.1萬元,主要原因是車輛報廢更新后純電動車預算標準減少;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比2023年減少166.83萬元;主要原因是區車管委統籌車輛報廢更新,各單位暫未預算報廢更新費用。
五、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1. 機關運行經費。2024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運行經費3,212.65萬元,比上年減少44.2萬元,主要原因為預算人員減少11人,運行經費減少,車輛報廢更新后純電動車預算標準減少。主要用于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水電費、物管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
2. 政府采購情況。所屬各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總額977萬元:政府采購貨物預算535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442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政府采購 977萬元:政府采購貨物預算535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442萬元。
3. 績效目標設置情況。2024年項目支出均實行了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31285.32萬元。
4. 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截止2023年12月,所屬各預算單位共有車輛156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 輛、執勤執法用車156輛。2024年一般公共預算安排購置車輛12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 輛、執勤執法用車12輛。
六、專業性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本年度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二)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四)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五)“三公”經費:指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反映單位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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