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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7398230135/2020-22510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金融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8-06-29 | [ 發布日期 ] | 2018-06-29 |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信用村、信用鎮(街)評定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信用村、信用鎮(街)評定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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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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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信用村、信用鎮(街)
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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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改革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發揮信用村、信用鎮(街)的引領示范作用,激勵廣大農戶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營造良好信用環境,加大“三農”信貸投入,推動“三農”快速健康發展,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重慶市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5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用村、信用鎮(街)評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循誠實守信、客觀、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二)定量與定性指標相結合,以定量指標為主的原則。
(三)按照“堅持標準,規范運作,加強監督,自愿申請,成熟一個,建立一個”的原則。
第三條 ?信用村創建條件
(一)全村現有涉農貸款余額中的不良貸款低于3%,年度新增不良貸款不超過1%;
(二)村級財務管理狀況較好,村委會及相關經濟組織與各單位和個人無任何債務糾紛;
(三)村兩委會應積極協助金融機構開展不良貸款清收工作,當年不良貸款清收筆數或金額不低于80%;
(四)村民誠實守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村兩委會領導班子凝聚力、責任心和工作能力強,帶頭誠實守信,無惡意拖欠貸款行為,能及時制止和糾正村民違約失信行為,大力支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五)誠信宣傳工作情況較好,設有村級誠信宣傳專欄;
(六)全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情況較好。
第四條? 信用鎮(街)創建條件
(一)全鎮(街)信用村占轄區內行政村的比例超過60%;
(二)全鎮(街)現有涉農貸款余額中的不良貸款占比不超過3%,年度新增不良貸款不超過1%;
(三)鎮(街)政府重視誠信建設,積極支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帶頭誠實守信,無惡意拖欠貸款行為,并積極協助涉農金融機構清收不良貸款,清收筆數或金額不低于80%;
(四)鎮(街)政府及相關經濟組織與各單位和個人無債務糾紛;
(五)在鎮(街)政府所在地設立誠信宣傳欄。
第五條 ?組織機構
建立綦江區信用村、鎮(街)評定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評定聯席會議)制度。評定聯席會議的牽頭單位為區金融辦,區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區長為聯席會議的第一召集人,區金融辦主任、人民銀行巴南中心支行負責人為聯席會議的第二召集人。評定聯席會議由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銀監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農委、區供銷社、區公安局、農行綦江支行、農商行綦江支行、重慶銀行綦江支行、三峽銀行綦江支行、郵儲銀行綦江支行、綦江民生村鎮銀行等單位組成,成員單位的負責人為評定聯席會議成員。評定聯席會議在區金融辦設評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制定管理辦法評定標準等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金融辦主任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人民銀行巴南中心支行分管征信工作的行領導和區金融辦分管金融服務的副主任擔任。
第六條? 評定方法及管理
(一)書面申請。擬評定或復審的信用村、信用鎮(街)分別由村委會和鎮(街)政府向評定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二)評定方法。評定聯席會議按照信用村和信用鎮(街)評定條件,通過查詢“農村征信系統”、現場查看、走訪座談等方式,對申請的信用村和信用鎮(街)進行評定或復審。
(三)評定時間。信用村、信用鎮(街)實行一年一評,每年對上年度進行申報考核評定。同時,對上年度已評定授牌的信用村、信用鎮(街)進行復審,復審條件同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四)評定公示。對符合條件、通過初評或復審的信用村、信用鎮(街)在綦江區政府公眾信息網、綦江金融網、本鎮(街)政府公告欄、以及當地涉農金融機構網點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五)授牌公告。對公示無異議的信用村和信用鎮(街)由區政府予以授牌,并在綦江區政府公眾信息平臺“信用綦江”和“農村征信系統”中進行公告,同時在“農村征信系統”中對信用村的農戶作“信用村農戶”特殊標識,以便享受優惠政策。
(六)動態管理。信用村、信用鎮(街)實行動態管理,嚴格考核,對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稱號,收回掛牌,并取消該村農戶在“農村征信系統”的信用村農戶標識,同時取消相關優惠政策。
第七條? 相關優惠政策
(一)貸款優先。同等條件下涉農銀行優先支持信用村、信用鎮(街)所轄農戶、個體工商戶、專業合作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等在生產經營方面的資金需求。
(二)利率優惠。涉農銀行對信用村、信用鎮(街)的農戶貸款執行商業銀行貸款優惠利率,原則上應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不上浮,確需上浮的不超過50%(含50%)。
(三)服務優先。對信用村、信用鎮(街)的農戶、個體工商戶、專業合作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給予優先提供信息、技術、結算等相關服務。
(四)財政貼息。區財政對信用村的農戶、個體工商戶、專業合作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的用途為生產經營的貸款給予財政貼息,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項目資金優先。對被評定的信用村、信用鎮(街),在農業產業發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支農扶農資金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原《重慶市綦江區信用村、信用鎮(街)評定暫行辦法》(綦江府辦發〔2015〕88號)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