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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B40119W/2022-00011 | [ 發文字號 ] | 綦江府辦發〔2020〕21號 |
[ 主題分類 ] | 財政、金融、審計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國資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9 | [ 發布日期 ] | 2020-06-30 |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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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做好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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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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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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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公共投資建設項目質量和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19?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且擁有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以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包括:
(一)政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與非國有投資主體合作建設,政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將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
(四)非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通過政府定價、特許經營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開展審計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區審計局開展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區審計局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對建設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履職情況和相關結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要強化法治思維、堅持法治原則,依法確定審計對象和范圍,要嚴格遵守法定審計職責權限和程序。不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議事協調機構或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活動;不以政府投資審計代替建設單位工程結算審核。
建設單位(含代建單位,下同)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投資控制、施工監理、結算辦理、決算編制等承擔主體責任。
區發展改革委對立項審批、投資概算、招投標等進行監管。
區財政局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進行監管。
區住房城鄉建委、區交通局、區水利局等主管部門對工程造價、項目質量、安全等進行監管,特別要加強對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結(決)算辦理和合同履行等情況的審核與監管。
第五條?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按計劃實施。
建設單位及項目主管部門每年11月底前向區審計局報送次年度投資審計項目計劃建議,編制和報送審計項目計劃建議應有確切的項目名稱、投資額、實施時間等基本要素,確保計劃編制的可行性和嚴謹性。
區審計局每年12月底前編制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審計局審批后執行。年度審計計劃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應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條?區審計局每年應當向區人民政府及市審計局報告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情況。審計中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及市審計局報告。
第七條?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項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況;
(三)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四)合同簽訂、履行及變更等管理情況;
(五)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環境保護情況;
(七)投資績效情況;
(八)特許經營活動情況;
(九)有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重點關注和揭示下列事項:
(一)決策失誤或者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
(二)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者涉嫌犯罪線索;
(三)投資管理體制、機制或者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九條??區審計局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下列資料(包括文檔資料、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區審計局規定的期限內提供,不得拒絕、拖延,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立項審批、設計概算、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許可等文件;
(二)勘察、設計成果文件,施工圖審查文件等;
(三)招投標資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竣工圖,隱蔽檢查資料,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資料,交(竣)工等驗收資料;
(五)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
(六)工程結算書、工程決算報表等資料;
(七)有關部門和單位出具的檢查結論;
(八)審計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6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項目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區審計局主要負責人批準。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對審計送達的審計取證材料、征求意見書等應當及時組織核對,并于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逾期不反饋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一條??區審計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對審計發現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對不屬于審計管轄范圍內依法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的事項,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區審計局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與項目有關的資料(包括文檔資料、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有關機關應當配合。
第十二條??區審計局作出審計決定后,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限期執行;審計決定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執行的,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
第十三條??區審計局出具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應當作為有關部門批準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十四條??區審計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報送區審計局。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區審計局應當責令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區審計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區審計局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十六條??區審計局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抄送有關部門,必要時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向社會公布,但不得泄漏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對審計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從制度層面發現管理漏洞,從宏觀層面促進體制機制的完善,從源頭上規范建設管理行為,促進提高投資績效,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或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審計工作,加快方法體系建設,積極探索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BIM等先進技術和方法,將投資審計新實踐與工程建設新技術、現代信息技術等深度融合,提高審計效率。相關軟硬件配置、技術培訓等所需專項經費由區財政解決。
第十八條??區審計局實施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所需經費由區財政解決。
區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取或者接受不正當利益的;
(二)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人員未盡到管理和督導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與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串通舞弊的;
(五)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不申請回避的;
(六)違反審計工作程序的;
(七)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多付工程款的,責令追回。未追回多付工程款造成損失的,區審計局認為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審計發現審計調查對象以高估冒算、虛報套取、關聯交易等方式騙取項目資金的,區審計局應當責令被審計單位予以追回,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區審計局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區審計局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違規批準竣工財務決算,由區審計局給予通報批評;區審計局認為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對區審計局作出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區審計局作出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區人民政府裁決,區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及國有企業事業等單位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區審計局應加強對相關部門單位內審工作的指導監督,促進行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提高履職能力,避免監管缺失。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綦江區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綦江府辦發〔2019〕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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