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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B40119W/2022-00022 | [ 發文字號 ] | 綦國資發〔2022〕306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國資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11-01 | [ 發布日期 ] | 2022-11-10 |
重慶市綦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屬國有企業:
現將《重慶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結合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措施,一并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區國資委代表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國家出資企業),應按照《重慶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本通知有關要求,修訂完善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內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企業資產出租等各類資產交易行為的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內容。國家出資企業應將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內部管理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區國資委備案。
二、明確有關審批權限
國家出資企業產權轉讓、增資行為由區國資委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國家出資企業下屬企業產權轉讓、增資行為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后,報區國資委審核批準。企業資產轉讓的交易行為,單次轉讓除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知識產權、車輛以外的賬面凈值(或評估價值)在50萬元(含)以下的其他資產,由企業按內部管理制度決策;單次轉讓賬面凈值(或評估價值)500萬元(含)以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知識產權、車輛以及單次轉讓賬面凈值(或評估價值)在50萬元—500萬(含)以下的其他資產,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后報區國資委審批;單次轉讓賬面凈值(或評估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資產,由區國資委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拆遷安置、征收、涉案涉訴等涉及的資產轉讓事項,按照相應的政策規定履行程序后,資產轉讓結果及時報區國資委備案。企業資產出租的交易行為,按企業報備的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審批程序。
三、嚴格執行公開交易方式
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知識產權、企業產權、車輛和賬面凈值(或評估價值)100萬元以上的生產設備、債權、在建工程等重大資產轉讓,應當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賬面凈值(或評估價值)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以下的其他資產,應當在區公共資源服務公司公開進行;賬面凈值(或評估價值)在50萬元(含)以下的其他資產,由企業自主組織公開轉讓,不得定向協議轉讓。
企業國有資產出租原則應公開進行,特殊情況需要采取非公開招租的交易行為應嚴格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決策程序。單宗資產招租底價每年在100萬元以上的重大資產出租,應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單宗資產招租底價每年在100萬元(含)以下的資產進入區公共資源服務公司公開招租。
四、加強資產交易統計分析
國家出資企業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國有資產交易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區國資委。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資產交易總體情況及分析、監督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相關建議等。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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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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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綦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2022年11月1日
重慶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暫行
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應遵從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出租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出租)。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本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企業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第六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第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
第八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交易標的不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可選擇當地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公布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第九條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經重慶市政府批準設立、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選擇確定的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發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組織相關國有資產交易活動,并出具國有資產交易憑證。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制定國有資產交易規則、完善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確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企業產權轉讓
第十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轉讓方為多個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十二條 ?產權轉讓應當由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后,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以下情形可不進行專項審計,但應取得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且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國有全資企業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同一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產權轉讓,且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的;
(三)轉讓持股20%及以下參股企業產權的。
第十五條??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第十六條??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八條 ?轉讓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七)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八)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內容。
第十九條??轉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披露信息內容的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負責。
第二十條 ?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 ?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條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間,轉讓方不得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由于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內容,并相應延長信息披露時間。
第二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并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第二十五條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產權轉讓導致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企業產權轉讓涉及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政府審批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負面清單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交易價款應當以人民幣計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貨幣進行結算。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結算的,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三十一條 ?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足額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二條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為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受讓方需提供擔保的,應在交易憑證出具前完善相關擔保手續。
第三十四條 ?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一)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二)同一國資監管機構所監管企業之間因實施重組整合,調整國有資本布局結構,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轉讓;
(三)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四)向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轉讓企業產權,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第三十五條 ?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
(一)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二)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第三十六條 ?批準或決定企業產權轉讓行為時,應當審核下列文件:
(一)產權轉讓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產權轉讓方案,主要包括: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債權、債務等處理情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還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和后續工作方案。
(三)轉讓標的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其中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
(四)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證(《企業產權登記表》)。
(五)產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六)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產權的,還應當提交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的必要性以及受讓方情況、受讓方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證(《企業產權登記表》)、產權轉讓協議。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十七條 ?企業產權轉讓完成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憑證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的項目,產權交易機構在審查有權單位的批準文件、交易合同和付款憑證后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章 ?企業增資
第三十八條??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九條??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增資企業為多個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四十條 ?企業增資應當符合國家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增資后企業的股東數量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企業增資應當由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四十二條??企業增資在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后,應當由增資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
(一)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增資的;
(三)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的;
(四)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
第四十三條 ?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信息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目前的股權結構;
(三)企業增資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近3年企業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
(五)企業擬募集資金金額和增資后的企業股權結構;
(六)募集資金用途;
(七)投資方的資格條件,以及投資金額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資方的遴選方式;
(九)增資終止的條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企業增資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產權交易機構接受增資企業的委托提供項目推介服務,負責意向投資方的登記工作,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資格審查。
第四十六條 ?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投資方數量較多時,可以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統一接收意向投資方的投標和報價文件,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遴選有關工作。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
第四十七條 ?投資方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經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同意,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投資方的出資金額。
第四十八條 ?增資協議簽訂并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結果,公告內容包括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四十九條 ?以下情形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二)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第五十條 ?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二)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三)企業原股東增資。
第五十一條??批準或決定企業增資行為時,應當審核下列文件:
(一)增資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增資方案,主要包括:增資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增資行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增資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及債權、債務等處理情況,未來股權調整退出條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企業增資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企業增資涉及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和后續工作方案。
(三)增資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其中屬于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的,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
(四)增資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證(《企業產權登記表》)。
(五)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六)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還應當提交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必要性分析、投資方情況、增資協議。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五十二條??企業增資完成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憑證,方可到相關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的項目,產權交易機構在審查有權單位的批準文件、交易合同和付款憑證后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章 ?企業資產轉讓
第五十三條 ?企業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公開進行。其中土地使用權、房產、知識產權和賬面凈值(或評估價值)100萬元以上的生產設備、債權、在建工程等重大資產轉讓,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第五十四條 ?企業轉讓報廢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交易,不得定向協議轉讓,不得暗箱操作。一次性轉讓賬面凈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報廢固定資產,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第五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并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十六條 ?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一)轉讓底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二)轉讓底價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
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本辦法關于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第五十八條??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足額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五十九條 ?企業資產轉讓完成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憑證后,方可到相關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的項目,產權交易機構在審查有權單位的批準文件、交易合同和付款憑證后出具交易憑證。
第五章 ?企業資產出租
第六十條 企業資產出租是指企業作為出租方,將自身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廣告位、設施設備等重大資產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稱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為。下列情形除外:
(一)專業租賃公司對外從事租賃經營業務的行為;
(二)租賃期不超過3個月的短期租賃行為;
(三)企業舉辦的專業市場或商場按市場規則組織對外招租的行為;
(四)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的經營業務行為;
(五)企業住房租賃給本企業職工居住的行為;
(六)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招商引資需要確定的資產出租行為;
(七)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六十一條??企業資產出租應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履行決策程序,并組織開展資產評估或委托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對租賃資產進行估價或詢價,以資產評估或估價、詢價結果為參考確定招租底價,對外公開招租。
第六十二條 ?單宗資產招租底價每年在100萬元以上的重大資產出租,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出租,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出租或出租給政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的,由出租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出租。
第六十三條 ?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出租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并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六十四條 ?企業資產出租期限一次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應超過10年。出租期限超過10年以上的資產出租項目,出租方應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決策。
第六十五條 ?企業資產出租期滿后,應按規定重新招租。招租底價可通過資產評估、估價或詢價等方式確定,也可以租賃合同到期前的租金為基礎,參照市場行情確定。
原承租方申請繼續租賃的,應在公開招租時參與競租。因情況特殊確有必要的,經與出租方協商一致,同等條件下可享有優先承租權。原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權的相關信息應在招租信息公告中進行披露。
第六十六條??企業資產出租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承租方,信息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企業資產出租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本辦法關于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其中涉及對承租方設置資格條件的,出租方應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決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規范;
(二)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核批準企業產權轉讓、增資等事項;
(三)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與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共享信息;
(五)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六十八條??市場監管、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同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進行監管。
第六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公共資源交易的集中統一監管部門,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活動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和管理的制度規范;
(二)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發布、交易條件設置、交易履約、交易結算情況、交易憑證出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與國資監管機構共享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
(四)對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開展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環節的監管工作進行監督;
(五)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七十條 ?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對產權交易機構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情況進行動態監督,建立對產權交易機構的檢查評審機制。產權交易機構出現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提醒、警告、通報、暫停直至停止委托從事相關業務:
(一)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較差,市場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
(二)在日常監管和定期檢查評審中發現問題較多,且整改不及時或整改效果不明顯;
(三)因違規操作、重大過失等導致企業國有資產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損失;
(四)違反相關規定,被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而影響業務開展;
(五)拒絕接受國資監管機構對其相關業務開展監督檢查;
(六)不能滿足國資監管機構監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條??國資監管機構發現轉讓方、增資企業或出租方未執行或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國有權益的,應當責成其停止交易活動。
第七十二條 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定期對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時,當事方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四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國資監管機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提供審計、資產評估和法律服務中存在違規執業行為的,有關國有企業應及時報告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監管機構可要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不得再委托其開展相關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其相應處罰。
第七十六條??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七十八條 ?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等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九條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各級子企業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國資監管機構另行授權。
第八十條??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內投資企業的資產交易,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股)權對外轉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現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