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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1999A/2024-00003 | [ 發文字號 ] | (綦)經信罰〔2024〕01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經濟信息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3 | [ 發布日期 ] | 2024-02-23 |
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單位:重慶市綦江燎原燃氣具有限公司 ??????????????????????????????????????????
地址:綦江區古南街道連城一社大巖貓????郵政編碼:40142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職務: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1365767****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3年12月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徐某某)充裝二甲醚,同時我委于2023年8月23日到你單位檢查時,發現你單位2023年向羅某(無燃氣經營許可的個人)、重慶金豐氣體有限公司(無燃氣經營許可的單位)充裝液化氣(二甲醚),并于當日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綦經信〔2023〕510號)。?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營業執照,燃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李某任職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關于指定李某同志處理有關事宜的報告原件,李某、王某、徐某某、張某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單位的市場主體資格以及被詢問人的身份、處理該案件的有關權限。
證據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復印件,證明你單位在處罰前已被責令限期改正。
證據三:詢問筆錄原件共4份,證明你單位2023年12月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徐某某)充裝二甲醚。
證據四:情況說明兩份原件,證明你單位在2023年8月前和2023年12月向無燃氣經許可證的個人或單位的充裝記錄。??????????????????????????????
以上行為違反了《重慶市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項“充裝液化氣應該遵守下列規定: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充裝液化氣”之規定,通過調查取證,無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形,依據《重慶市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液化氣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燃氣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和《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55號)第十六條第二項“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之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人民幣32000.00元(大寫:叁萬貳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請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戶名: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賬號1101010120140000018?,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綦江區人民政府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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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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