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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1999A/2024-00017 | [ 發文字號 ] | (綦)經信罰〔2024〕03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經濟信息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2 | [ 發布日期 ] | 2024-11-13 |
重慶市綦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霍仁偉??????????????????????????????????????????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石角鎮坪上村1組 ?????????????????????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2—2024年在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王永先、譚中連、張尊華銷售瓶裝燃氣,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霍仁偉、譚中連、張尊華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詢問人的身份。
證據二:詢問筆錄原件共3份、檢查記錄原件2份,證明霍仁偉于2022—2024年在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王永先、譚中連、張尊華銷售瓶裝燃氣。???????
以上行為違反了《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規〔2019〕2號)第二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并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之規定,通過調查發現當事人在石角鎮坪上村以務農和開小商店維持生計,妻子患有腦梗,生活難以自理,持有殘疾證,已有的票據及電子憑證顯示妻子從2022年—2024年治療腦梗共計花費56823.69元,我委發現其違法行為后,當事人主動把銷售的氣瓶從用戶中收回,及時消除危害后果,并主動供述還向霍仁福、霍仁友、王清明、余明容銷售過瓶裝燃氣,鑒于當事人違法所得較少(共計不足500元)。根據《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55號)第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第二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之規定符合減輕處罰情形,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55號)第十六條第二項“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之規定,決定給予霍仁偉人民幣5000.00元(大寫: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請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戶名: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賬號1101010120140000018,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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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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