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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22K361316222/2022-00004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綦江區林業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1-11 [ 發布日期 ] 2022-01-11

重慶綦江通惠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重慶綦江通惠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重慶綦江通惠河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的管理,全面保護并合理利用濕地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慶綦江通惠河國家濕地公園位于重慶市綦江區境內,北起三岔河水庫上游的樂興村,南至綦江城區通惠河,東抵三角鎮通惠河與灜山河交匯處,西達通惠河入綦江口,涉及通惠街道、三角鎮等鄉鎮。

第三條 在濕地公園規劃范圍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及國家、重慶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四條 濕地公園管理以永續保護通惠河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生態資源和濕地人文資源為目的,以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游為主要活動內容,并嚴格遵循“嚴格保護、分級管理、科學利用、多方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濕地公園保護和建設是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社會公益事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愿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和建設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公園自然生態環境、人文歷史風貌和各類設施的義務,并有權舉報、制止違法和破壞行為。

第二章管理

第七條濕地公園規劃范圍和面積、功能區劃分以國家林草局批準的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為準。嚴格執行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經批準的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如需變更、調整,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有關單位在組織編制涉及濕地公園范圍的其他規劃時,應當征求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加強濕地公園保護工作,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政府主導和社會共同參與的濕地保護機制。

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公園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管理工作。

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文化旅游委、住房城鄉建設委、城市管理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委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濕地公園保護相關工作。

涉及濕地公園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社區(村)應當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宣傳工作,對破壞濕地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報告濕地保護主管部門。

其他單位應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重慶市綦江區自然保護地管理中心為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宣傳和貫徹國家、重慶市有關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保護規劃落實濕地公園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三)組織對濕地公園范圍內的濕地資源進行調查、監測,并建立檔案資料;

(四)組織開展濕地保護調查研究、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十條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勘界立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第三章保護

第十一條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分為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合理利用區。

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合理利用區應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宣教活動,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體驗及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十二條 濕地公園內的水體、土壤、野生動物、植物植被、生態環境,均屬濕地公園的生態資源,應當嚴格保護。

第十三條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公園的生態監測,對濕地公園的水環境、濕地生態特征、濕地植被演替、濕地保護類群的動態變化及時進行調查和監測,評價其生境適宜性變化及其后果,并有針對性地制定保護和修復措施,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鼓勵發展濕地生態農業,推廣使用有機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對農用薄膜、農藥容器和編織袋等不可降解或者難以腐爛的廢棄物,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以減少對水體、土壤和空氣等環境的污染。

第十五條 實行“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嚴格控制化學施藥防治農業、林業病蟲害。因病蟲害確需施藥的,施藥單位在施藥前應當及時通報管理機構,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減少對濕地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十六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

(二)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

(三)挖沙、采礦;

(四)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

(五)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六)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

(七)引入外來物種;

(八)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第四章利用

第十七條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征求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濕地公園工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辦理規劃、用地、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合理合法開展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因依法批準立項的國家和本市重大建設工程,確需占用、臨時占用濕地公園區域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開展濕地生態功能影響評價,制定濕地保護與修復方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相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征求區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與修復方案恢復或者重建濕地,按照濕地保護與修復方案中的保護措施進行施工,減少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影響,避免對濕地生態功能的損害。

因占用、臨時占用濕地致使濕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濕地生態功能退化的,應當按照“誰破壞、誰修復”原則和相關規定自行開展濕地修復或者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

臨時占用濕地期限不超過兩年;臨時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應當對所占用的濕地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九條 利用濕地公園的生態自然資源,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傷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第二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濕地公園在生態保護與修復、科普宣傳、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作用,按照“設置合理、圖文清晰、科學規范、整潔美觀,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的要求,組織實施濕地公園宣教工程建設。設立濕地公園宣教中心,定期開展科普教育活動,免費對中小學生開放。

對于依托濕地公園開展的宣教活動,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協調處理好濕地公園與周邊村(居)民之間的關系,引導村(居)民參與濕地公園的保護和建設,增強村(居)民保護意識,科學合理利用濕地公園。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如有違法行為,按照《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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