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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220093121315/2023-00119 [ 發文字號 ] 綦社組辦發〔2023〕3號
[ 主題分類 ] 民政、鄉村振興、救災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綦江區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發布日期 ] 2023-09-13

重慶市綦江區社會組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社會團體規范自律的通知

全區各社會團體:

為增強全區社會團體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在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按照民政部《關于規范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2166號)、《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5號)、《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區社會團體規范自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黨的建設。堅持黨的領導與社會團體依法自治相統一,把黨的工作融入社會團體運行和發展過程。社會團體要抓好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學習,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加強意識形態陣地建設,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群眾,特別是對三重一大事項發揮政治引領作用,保證社會團體發展正確政治方向。

、健全民主機制。社會團體應當遵從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不得利用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行政權力影響,強制個人或企事業單位入會。社會團體以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等民主治理結構,規范社會團體民主議事、民主決策的范圍、程序和方法。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的決策,須按章程規定,經民主程序決定。進行改選換屆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須有符合法定人數的會員(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涉及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推進社會團體誠信建設,建立社會團體信用體系,提高社會團體自治自律水平。

、規范換屆選舉。各社會團體應嚴格按照本團體章程規定按時換屆。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團體,須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換屆方案。脫鉤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須按照《重慶市全市性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指引》(渝民發〔201774號)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相關材料。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按照?一屆一備、變更必備的原則,及時對社會團體負責人、理事會成員、常務理事會成員及會員名單進行備案。社會團體換屆產生新一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后,無論是否發生人員、職務變動,均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備案手續,其中,屬于黨政領導干部屆滿后繼續兼任的,換屆前需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規范章程修訂。社會團體修改章程須按照《重慶市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范文本》修訂,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及時呈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然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章程核準。未經核準的章程,不作為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的依據,社會團體不應擅自發布。

五、加強財務管理。社會團體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嚴格財務管理。可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業務活動及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社會團體經費應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章程規定的各項業務活動支出,嚴禁只收費不服務,嚴禁違規收費。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社會團體財務收支必須全部納入單位法定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賬務往來,不得賬外建賬,不得設立小金庫。社會團體各項收入除用于組織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事業,盈余不得分配,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六、規范分支(代表)機構管理。社會團體根據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活動需要,自主決定其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遵循本團體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形成會議紀要,并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備查。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自行設立、自主管理、自行負責。社會團體應當在每年年度工作報告書中如實填報分支(代表)機構有關情況,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七、強化風險防控。社會團體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建立活動影響評估、風險隱患排查處置、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重點防范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安全風險、意識形態風險、廉政風險等,并制定相應的排查及應對防范的措施和預案,及時處理和避免重大風險隱患的發生。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社會團體召開重大會議、負責人發生變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重大事項及在活動中發現重要社情動態、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行業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和登記管理機關報批(報備)。

八、加強信息公開。社會團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向會員公開的其他信息,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以及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等信息。公開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獲取便利,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益活動情況以及公益活動支出明細的審計報告。

九、規范合作行為。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應當履行內部民主議事程序,根據章程規定和合作事項重要程度,分別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應當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并切實履行職責。社會團體應當在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與所舉辦經濟實體分開,不得利用所舉辦經濟實體向會員或者服務對象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嚴禁社會團體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或者個人入會、攤派會費、派捐索捐、強拉贊助。

十、依法依規接受監管檢查。社會團體應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日常監管,按時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及抽查檢查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須對本團體年度工作報告及檢查報表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負責。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接受年檢及抽查檢查的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將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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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社會組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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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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