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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69925517XQ/2024-00083 | [ 發文字號 ] | 綦江人社監罰〔2024〕1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 發布日期 ] | 2024-08-20 |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單位:綦江區滿天紅酒吧(個體工商戶)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110MAD7B3611D
法定代表人:陳世偉
企業類型:個體工商戶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通惠大道18號1幢
經調查,你單位于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11日存在使用童工麻某的違法行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向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綦江人社監令〔2024〕5號,責令你單位在收到本指令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麻某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2024年5月16日,你單位將麻某送回銅仁交給麻某母親田某。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向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綦江人社監罰告〔2024〕2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綦江人社監聽告〔2024〕2號),你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我局主張聽證、陳述和申辯權利。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罰款5000元(伍仟元整)。
請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到重慶市綦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劃財務科(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號市民服務中心A棟)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未起訴又不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綦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