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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2182D/2022-00005 | [ 發文字號 ] | 綦江府辦發〔2022〕7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8 | [ 發布日期 ] | 2022-05-18 |
重慶市綦江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區,進一步規范綦江區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專業優勢,提高我區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重慶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綦江區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單位”)聘用、管理和使用政府法律顧問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法律顧問,是指各單位根據處理法律事務的需要而聘請的,為聘用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
第四條 綦江區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第五條 各單位履行對法律顧問管理的主體責任。各單位法制機構負責本單位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設法制機構的由本單位實際履行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
區司法局負責對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工作職責與工作方式
第六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忠于事實和法律,堅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風險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七條政府法律顧問日常工作范圍:
(一)對行政管理和依法治區建設中的問題以及各類行政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對重大決策開展法律論證,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三)參與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論證并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四)參加重大合同、政府商務活動和項目的磋商、簽約,協助起草、修改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提供書面法律意見,協助聘用單位指導監督、動態跟蹤和統計分析重大合同執行落實情況;
(五)經批準列席相關會議,提供法律意見;
(六)協助開展法治宣傳、參與法律知識培訓活動4次以上;
(七)協助區領導和區信訪辦開展工作日信訪接待、涉法涉訴案件化解、重大突發案(事)件處置等工作,具體指導意見另行制定;
(八)參與處理尚未形成訴訟的民商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重大糾紛;
(九)每年出具書面法治建設體檢報告書(詳見附件5);
(十)每年提交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履職報告;
(十一)需要政府法律顧問參與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 各單位可根據開展專項法律事務的需要另行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具體情形如下:
(一)行政復議、訴訟、仲裁、民商事案件等的代理;
(二)委托制定規范性文件;
(三)盡職調查、專業評估等法律事務;
(四)其他重大、復雜的法律服務可作為專項法律事務。
第九條 各單位提請區政府審議發布規范性文件或提請區政府對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行為進行決策前,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進行法律審查,出具書面法律意見,經聘用單位內設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并提請聘用單位集體審議通過后,再書面報送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嚴禁直接將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直接作為合法性審查或審核意見。
第十條各單位向區政府提交請示,涉及執法事項、執法程序、法定職責等涉法事務,以及按照區司法局要求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時,應當同時提交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書面法律意見。
第十一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方式主要為會議工作制和委托辦事制,具體通過調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見書、參與文件起草、參加有關會議、參與商務談判、個別咨詢、委托代辦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二條 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原則上應當采取統一范本(詳見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并對出具的法律意見負責。
第三章 聘 用
第十三條 區政府聘請法律顧問,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聘請法律顧問,由各單位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忠于憲法、遵紀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操守;
(二)政治立場堅定,熟悉行政、經濟及社會事務管理;
(三)具備3年以上執業經驗和較強的專業能力,熟悉聘用單位工作領域的法律法規;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近2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的行業處分,其所在的法律服務機構在近3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其所在的法律服務機構當年黨建考核未出現“不合格”。
第十五條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應當依法、公開、公正、擇優進行,具體條件由聘用單位根據自身的工作實際設定,原則上要建立2-3人專業團隊。
聘用政府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綦江區購買服務有關文件規定,并由聘用單位集體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與政府法律顧問所在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機構簽訂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合同的簽訂應當采用統一合同范本(詳見附件1)。聘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二年。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在聘用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區司法局備案。各單位解聘政府法律顧問的,應當于解聘后十五日內將解聘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區司法局備案。
第十八條 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合同約定獲取報酬和待遇;
(二)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三)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根據需要,可以參加相關政府工作的會議、座談、討論和研究;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申請提前解除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細致、高效完成聘用單位交辦的各項事務;
(二)保守在辦理聘用單位法律事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綦江區政府及區屬各單位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
(三)不得散布有損行政機關聲譽的言論;
(四)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商業活動;
(五)與聘用單位交辦的事務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自行申請回避;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有關義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區司法局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監督管理。
區司法局主要通過政府法律顧問合同備案、向聘用單位發問詢函、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履約評價制度等方式對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進行合同備案,區司法局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是否建立法律顧問團隊;
(二)政府法律顧問費用與工作內容存在明顯不合理;
(三)未使用統一格式合同文本;
(四)擬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近2年內受到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業協會的行業處分,或者被取消法律職業資格的;
(五)擬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所在法律服務機構在近3年內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的行業處分的;
(六)在上一個聘請年度內,履約評價結果有一個“差”的。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列情形的,區司法局可以向聘用單位發問詢函,要求該單位作出說明,并建議聘用單位不再續聘;一年內連續2次出現法律意見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列情形的,聘用單位當年應予以解聘。
區司法局應對上述情況建立臺賬記錄,并定期向各單位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于每年年底向區司法局書面報送政府法律顧問履職情況。
區司法局根據各單位報送的材料,并結合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日常工作情況,對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年度履約評價,履約評價結果分為好、中、差三類,區司法局應當定期公布履約評價結果。
第二十四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未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列情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約評價結果為“好”:
(一)出具的法律意見風險提示到位、建議合理、操作性強,有助于聘用單位解決實際問題的;
(二)為聘用單位復議、訴訟案件或其他涉法事務,提供適當的應對思路,避免相關法律風險的;
(三)對聘用單位日常工作給予有效指導,使聘用單位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或者法治政府建設指標考核中成效顯著。
第二十五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約評價結果為“差”:
(一)行政行為經法律顧問審查后產生了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案件,后又被法院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定違法或者被撤銷的(但法律顧問審查時提出法律意見,未被采納的除外);
(二)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案件因法律顧問代理過程存在重大過錯或重大工作失誤,導致訴訟、復議案件敗訴的;
(三)行政執法案卷經法律顧問審查后在日常監督、案卷評查中被發現有重大問題,或造成區政府法治政府建設指標考核被扣分的(但法律顧問已指出,行政執法單位未整改的除外);
(四)法律顧問未按照統一范本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
(五)行政規范性文件、政府性合同或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律意見在集體審議時發現重大失誤或重大問題被否定的;
(六)行政規范性文件經法律顧問審查后被出具備案審查意見或建議修改或停止執行并限期糾正,被有關部門通報或被媒體曝光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但法律顧問出具的書面法律意見已明確指出而未被采納的除外);
(七)政府性合同經法律顧問審查后出現重大過錯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但法律顧問出具的書面法律意見已明確指出而未被采納的除外);
(八)重大行政決策經法律顧問審查后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但法律顧問出具的書面法律意見已明確指出而未被采納的除外);
(九)法律顧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參與工作日信訪接待、涉法涉訴案件化解、重大突發案(事)件處置等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對政府法律顧問的聘請和使用情況納入本單位全面依法治區考核。年度履約評價為“差”的單位,應當向區司法局作出書面情況說明,說明理由未被采納的應當在全面依法治區考核中扣0.1分。連續兩年履約評價為“差”的單位,提請區政府進行約談。
第二十七條區司法局在作出“差”的履約評價前,應當聽取相關單位所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的陳述和申辯以及行業自治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區司法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會議,提高法律顧問服務水平,定期向區政府書面報告全區法律顧問管理服務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應當為政府法律顧問依法履行工作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經費保障和服務。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提前為政府法律顧問提供涉法事務相關的背景情況、信息和材料,確保法律顧問在全面了解事實情況的前提下進行法律審查和出具法律意見。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聘用政府法律顧問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統一由主管部門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條 政府法律顧問費采取年費形式,一年一結算;由聘用單位選聘時根據本單位法律事務實際工作量與法律顧問協商確定,具體標準按照政府指導價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綦江區各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聘用與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綦江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綦江區政府法律顧問聘用管理規定》(綦江府辦發〔2017〕107號)同時廢止。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范本)
??????2.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律意見書(范本)
??????3.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意見書(范本)
??????4.政府性合同的法律意見書(范本)
??????5.法治建設體檢報告書(范本)
??????6.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工作日參與
???? ?????信訪接待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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