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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2182D/2022-00016 | [ 發文字號 ] | 綦司〔2022〕28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5 | [ 發布日期 ] | 2022-08-31 |
重慶市綦江區司法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第二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持續優化我區營商環境,現將《重慶市綦江區第二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印發給你們,請按照《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綦江區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府辦發〔2021〕19號)有關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一、規范工作流程。要建立“上下聯動、分級負責”的工作運行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區級主管部門要按照市級主管部門編制的工作規程對標對表,細化落實。要加強與對應市級單位溝通,統一使用本系統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及相關的辦事指南。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圖應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門戶網站和“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和下載。申請人當面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場發給告知承諾書并指導填寫;申請人也可以通過網絡下載告知承諾書,按要求填寫完畢后,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給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要結合“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臺系統,添加告知承諾制模塊,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
二、加強核查監管。各行政機關要針對證明事項的特點,制定本單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核查辦法,通過建立數據共享和聯動核查機制、建立線下協查機制、開展現場核查等多種方式,實現及時核查和有效核驗。依托“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系統、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形成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體系。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強化宣傳引導。全區各級行政機關要充分運用實體辦事大廳、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平臺,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確保社會公眾和申請人廣泛知曉;要準確發布相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廣泛收集群眾和企業意見,促進工作效果持續提升。要善于發現、總結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培樹典型,宣傳推介,擴大知曉度、提升影響面,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重慶市綦江區司法局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綦江區第二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
序號 |
證明名稱 |
索要單位 |
證明用途 (對應辦理的行政事項) |
設定依據 |
依據層級 |
辦理層級 |
1 |
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資格證明 |
教育部門 |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七條 |
法律 行政法規 |
市級 |
2 |
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資格證明 |
教育部門 |
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七條 |
法律 行政法規 |
區縣級 |
3 |
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 |
教育部門 |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四條 |
法律 行政法規 |
市級 |
4 |
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 |
教育部門 |
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四條 |
法律 行政法規 |
區縣級 |
5 |
居住地住址證明 |
公安機關 |
核發居住證 |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九條 |
行政法規 |
鄉鎮級 |
6 |
兵役狀況證明 |
公安機關 |
戶口登記非主項信息變更(變更兵役狀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
法律 |
鄉鎮級 |
7 |
戶口遷移證 |
公安機關 |
戶口登記(遷出未落戶在遷出地恢復戶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
法律 |
鄉鎮級 |
8 |
準予遷入證明 |
公安機關 |
戶籍遷移(戶口遷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
法律 |
鄉鎮級 |
9 |
戶口遷移證 |
公安機關 |
戶籍遷移(遷入落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
法律 |
鄉鎮級 |
10 |
驗資報告或驗資證明 |
民政部門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行政法規 |
區縣級 |
11 |
住所使用權證明 |
民政部門 |
慈善組織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條 |
法律 |
區縣級 |
12 |
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證明 |
財政部門 |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五條 |
法律 |
市級 |
13 |
死亡證明 |
不動產登記機構 |
用于不動產登記中非公證繼承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父母先亡,且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滿(含)80周歲,申請人確實無法提供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的,可提交書面承諾代替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證明。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
區縣級 |
14 |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
城市管理部門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109項 |
行政法規 |
區縣級 |
15 |
被拆除、改動、遷移供水管道的供水企業意見 |
城市管理部門 |
拆除、改動、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 |
《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條 |
行政法規 |
區縣級 |
16 |
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 |
交通主管部門 |
出租車經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112項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 |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
區縣級 |
17 |
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
水利部門 |
取水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法律 行政法規 |
市級、區縣級 |
18 |
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辦公用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
農業農村部門 |
獸藥經營許可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行政法規 |
市級、區縣級 |
19 |
健康證明 |
農業農村部門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行政法規 |
區縣級 |
20 |
單采血漿站用房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
衛生健康部門 |
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七條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十條 |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
市級、區縣級 |
21 |
擬設單采血漿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
衛生健康部門 |
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七條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十條 |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
市級、區縣級 |
22 |
固定資產法定證明 |
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市級 |
23 |
截至申請之日三年內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
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市級 |
24 |
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證明 |
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市級 |
25 |
工作場所及檔案室面積證明 |
應急管理部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市級 |
26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體育部門 |
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六條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市級 |
27 |
射擊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
體育部門 |
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六條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市級 |
28 |
成績證明 |
體育部門 |
國際三級運動員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十條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 |
法律 部門規章 |
區縣級 |
29 |
營業場所證明 |
藥品監督部門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
法律 |
區縣級 |
30 |
營業場所證明 |
藥品監督部門 |
藥品批發企業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
法律 |
區縣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