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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2166P/2023-00015 | [ 發文字號 ] | 綦江審計委發〔2021〕1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審計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3-02 | [ 發布日期 ] | 2021-03-11 |
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審計委員會關于印發《綦江區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各鎮黨委、人民政府,區委各部委辦局,區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在綦市屬機構:
《綦江區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已經區委審計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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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綦江區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
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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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區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強化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以下統稱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有關黨內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及區委、區政府工作安排,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經濟責任,客觀評價,揭示問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權力規范運行,促進反腐倡廉,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對其管轄范圍內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管理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一)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和鎮黨委、政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二)區委區政府工作部門、區委區政府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區管正職領導干部(事業單位為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分管本部門、本單位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三)區管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統稱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領導人員。
(四)區委、區政府派出機構的區管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區委、區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區管正職領導干部。
(五)除區委、區政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負責人以外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負責人。
(六)區委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其他主要領導干部。
第五條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規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領導干部離任后進行,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
第六條??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區審計局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市審計局組織實施。
第七條??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依規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對有意設置障礙、推諉拖延的,應當進行批評和通報;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
第八條??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和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區委組織部、區委編辦、區財政局等部門應當保證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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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十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區紀委監委機關、區委組織部、區委編辦、區審計局、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國資委等部門組成,召集人由區委審計辦主任擔任。聯席會議在區委審計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委審計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與區審計局內設的經濟責任審計科合署辦公。辦公室主任由區審計局的副職領導或者相當職務層次領導擔任。
第十一條??聯席會議主要負責研究擬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文件,監督檢查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協調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指導和監督部門、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完成區委審計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根據干部管理監督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科學制定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加大審計計劃和組織方式的統籌力度,注重審計信息和結果共享,做到“一審多項”“一審多果”“一果多用”,不斷拓展審計監督的廣度和深度,推進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
第十三條 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區委審計辦商區委組織部提出審計計劃安排,區委組織部提出領導干部年度審計建議名單;
(二)區委審計辦征求區紀委監委機關等有關單位意見后,納入區審計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三)區委審計辦提交區委審計委審議決定。
對屬于有關綜合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管理的領導干部進行審計的,區委審計辦商有關綜合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提出年度審計建議名單,納入區審計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提交區委審計委審議決定。
(四)區審計局按程序報市審計局審批。
第十四條??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減或者追加的,應當按照原制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十五條??被審計領導干部遇有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況,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繼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情形的,區委審計辦商區紀委監委機關、區委組織部、區人力社保局、區國資委等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報區委審計委批準后終止審計。
對街鎮、部門、單位2名及以上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同步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如果其中一名審計對象出現需要終止審計的情形時,不影響對其他審計對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出具審計結果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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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六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領導干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依規依法確定審計內容。充分考慮領導干部管理監督需要、履職特點和審計資源等因素,結合街鎮、部門(系統)、單位的特色,突出審計重點。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聚焦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以下統稱所在單位)本級及下一級的經濟事項;對領導干部管理的三級及以下單位,應重點關注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傾向性問題或與領導干部履職有直接關聯的經濟事項。
第十七條??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和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黨委和政府重大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領導批示情況。
(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財政財務管理和經濟風險防范情況,民生保障和改善情況,生態文明建設項目、資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及國有資源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以及在預算管理中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情況。
(五)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執行情況,對下屬單位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七)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八條 區委區政府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部門單位戰略規劃、改革任務、重大項目等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領導批示情況。
(二)本部門本單位重要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財政財務管理和經濟風險防范情況,生態文明建設項目、資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及國有資源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以及在預算管理中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情況。
(五)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執行情況,對下屬單位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七)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九條??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黨委政府及主管部門單位重大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領導批示情況。
(二)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和運行情況,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對下屬單位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五)企業財務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風險管控情況,國有資產及國有資源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境外資產管理情況,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六)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七)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執行。
第二十條??有關街鎮、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由上級領導干部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僅限于該領導干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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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二十一條??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應當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審計組組長一般應由區審計局副職領導或者相當職務層次領導擔任。
第二十二條 對同一街鎮、部門、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同步組織實施,編制一個審計實施方案,充分考慮領導干部的履職特點、分工差異、實際作用等情況分別認定責任。
第二十三條 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應當按照規定,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抄送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由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單位的現任領導干部、被審計領導干部、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等參加的審計進點會,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審計進點會前,審計組應當通知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和主管部門,有關成員單位和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實施街鎮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街鎮人大主要負責同志也應參加會議。
審計組應當在被審計單位公示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紀律要求和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
對街鎮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還應當聽取街鎮人大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
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應及時了解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考察考核、群眾反映、巡視巡察反饋、組織約談、函詢調查、案件查處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報告。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工作報告、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決定、請示、批示、目標責任書、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機構編制、規章制度、以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資料。
(三)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四)與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五)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八條 推動大數據等新技術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應用。審計組應調查了解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相關情況,根據審計工作需要采集數據并開展綜合分析研判,確定審計重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可以依規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三十條 審計組應正確利用其他結果。其他結果包括: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社會中介機構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結果和其他專職(專項)檢查的結果。在利用其他結果時,下列問題應進行延續審計和報告:(一)已披露的未劃清責任的違法違紀問題;(二)已披露并處理的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三十一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一般包括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主要業績、總體評價、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建議等內容。
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組審計報告的意見。對審計發現的涉及重大問題線索等有關重大事項,履行審批程序后,可以不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研究和核實,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連同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但是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應予保留,不得遺棄、增刪或者修改。
第三十二條 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按照規定程序并召開審計項目審理會議對審計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為貫徹落實上級及區委審計委對領導干部管理監督貫通機制和信息成果共享需要,召開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審理會時,應當邀請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參加,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應當派人參加。
對審計發現的有關重大事項,履行審批程序后,應依規依法上報區委審計委、區政府或者移送相關部門,可以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事實清楚、評價客觀、責任明確、用詞恰當、文字精煉、通俗易懂。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并以審計結果報告的形式報送區委審計委和區政府,抄送市審計局、區委組織部等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對領導干部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或者事項,可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三十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由區委審計辦按照規定向區委審計委報告。
應當由區紀委監委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問題線索,由區審計局依規依紀依法移送處理。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存在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區審計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三十四條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反饋會議制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結束后,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應當組織召開會議,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等有關人員反饋審計結果和相關情況,反饋審計結果應當實事求是、客觀準確、突出重點。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第三十五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區委審計辦申訴。區委審計辦應當對申訴時間、申訴事項、申訴范圍等進行研究,對不屬于復查受理范圍的,應書面告知申訴人,詳細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區委審計辦確認受理后,要明確復查范圍,應當組成復查工作小組,并要求原審計組、原復核審理人員等回避,自收到申訴之日起9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報區委審計委批準后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本條規定的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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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
第三十六條 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應當根據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在審計查證或者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堅持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依照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在審計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包括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個人遵守廉潔從政(從業)規定等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審計評價應當聚焦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取得充分適當證據支持,表述平實、簡明扼要。對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不作評價。
第三十七條 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領導干部職責分工,綜合考慮相關問題的歷史背景、決策過程、性質、后果和領導干部實際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界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
本辦法所指的后果,不片面理解為在資產資金方面的“后果”,還可以理解為影響市場秩序、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等宏觀方面的“后果”。包括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潛在經濟損失或風險隱患形成,造成惡劣影響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直接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包括:個人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的事項,或者在會議研究、文件傳簽等集體研究過程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決策的事項,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包括:告知自己的意圖、要求下屬人員照辦,指揮、支使下屬人員行事,強制命令下屬人員行事,對下屬人員的錯誤行為不加制止、任其發展,掩蓋下屬人員的錯誤行為或幫助其隱匿、毀滅證據等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三)貫徹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上級黨委政府工作安排時,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并造成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措施、目標責任書等規定的領導干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事項,或者因失職瀆職、措施缺失、推動不力等原因未完成上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目標或約束性指標并造成后果的。
(五)未經民主決策程序或者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領導責任:
(一)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后果的。
(二)違反部門、單位內部管理規定造成后果的。
(三)參與相關決策和工作時,沒有發表明確的反對意見,相關決策和工作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造成后果的。
(四)疏于監管,未及時發現和處理所管轄范圍內本級或者下一級地區(部門、單位)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管轄范圍內三級及以下地區(部門、單位)出現的普遍性、典型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關聯較大的事項造成后果的。
(五)除直接責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以外的其他責任人員,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可以適當方式向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相關情況。
第四十一條??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準確界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既不簡單機械套用定責條件,又注重衡量標準嚴謹可比。同一類別、同一層級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定責標準應當具有可比性與一致性。
第四十二條??審計評價時,應當把領導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對領導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和錯誤,正確把握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并舉等原則,經綜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責或者從輕定責,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保護領導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四十三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整改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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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和審計人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責、權限、法律責任等,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黨中央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委審計辦、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