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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K36131411J/2023-00001 | [ 發文字號 ] | 綦水罰〔2022〕 第 03號 |
[ 主題分類 ] | 水利、水務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11-30 | [ 發布日期 ] | 2022-11-30 |
重慶市綦江區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重慶市綦江區水利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綦水罰〔2022〕 第 03號
被處罰單位:綦江區中峰鎮自來水站;
法定代表人:劉**;
營業執照:92500222MA5XE3DP8H;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中峰鎮*** 。
一、水事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6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取水計量設施已損壞,未正常運行,另發現你單位2020年6月后未繳納水資源費,當即下達了《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你單位限期15日內安裝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或修復已損壞的計量設施,補繳2020年6月以后的水資源費。2022年7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復查整改情況,發現雖然計量設施已更換,但又損壞,不能正常運行讀數,要求你單位限期5日內更換取水計量設施或修復已損壞的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2022年7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復查整改情況,你單位未更換取水計量設施或修復已損壞的計量設施,并根據2022年7月22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的《關于盡快完善取水監測計量設施的通知》(綦水【2022】104號)文件,要求你單位于2022年8月31日前安裝合格的在線監測計量設施。2022年8月1日,你單位補繳了2020年6月-2022年6月的水資源費。2022年9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復查整改情況,你單位仍未更換取水計量設施或修復已損壞的計量設施,未保證取水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現查證,你單位存在下列違法事實:未保證綦江區中峰鎮自來水站取水計量設施正常運行。違反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有下列證據為證:
調查(詢問)筆錄;
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檢查筆錄;
3、 現場照片及影像資料;
4、 《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復查意見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2022年6月29日后,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你單位的水資源費,直到你單位更換或者修復已損壞的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為止,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玖仟元(9000元);
限你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綦江區市民服務中心水利局窗口開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到指定的銀行營業網點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機關將對本處罰決定全文在網站和媒體公開。
如認為不應公開,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向我局提供不公開的依據和理由,逾期不提供,我局將依法予以公開。
重慶市綦江區水利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