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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K36131411J/2023-00002 | [ 發文字號 ] | 綦水罰〔2022〕 第 04號 |
[ 主題分類 ] | 水利、水務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12-26 | [ 發布日期 ] | 2022-12-26 |
重慶市綦江區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重慶市綦江區水利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綦水罰〔2022〕 第 04號
被處罰人:陽**;性別:男;出生年月:1992年5月13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5002**********743x;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石壕鎮***;
一、水事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存在下列違法事實:在趕水鎮岔灘村綦江河河道范圍內堆放煤矸石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有下列證據為證:
1、詢問筆錄;
2、現場照片資料;
3、《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元(20000元);
限你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綦江區市民服務中心水利局窗口開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到指定的銀行營業網點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機關將對本處罰決定全文在網站和媒體公開。
如認為不應公開,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向我局提供不公開的依據和理由,逾期不提供,我局將依法予以公開。
重慶市綦江區水利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