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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40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6 | [ 發布日期 ] | 2024-11-06 |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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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行政處罰決定書
???? ? ?綦環執罰〔202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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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負責人:奉海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C040GB2J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通惠街惠登路28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24年7月24日對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負責施工的重慶市綦江區食品園區基礎設施及配套項目進行了調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施工工地部分場內道路未硬化、部分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未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4年7月24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食品園區基礎設施及配套項目工地現場檢查時所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附張理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1份;??
2.2024年8月2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食品園區基礎設施及配套項目業主單位重慶市綦江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現場代表封羲赟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附封羲赟工作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4年8月9日我隊對你單位重慶市綦江區食品園區基礎設施及配套項目經理鄧興成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附鄧興成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
4.2024年8月2日重慶市綦江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綦江區食品園區基礎設施及配套項目工程總承包施工合同》、《關于調整綦江區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示范園縱向二路項目名稱及業主的批復》(綦發改審批〔2023〕381號)復印件各1份;
5.2024年8月9日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提供的《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同意設立重慶綦江分公司的批復》(中冶企管〔2022〕25號)、《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關于綦江分公司管理方案的批復》(集發〔2022〕83號)復印件各1份;
6.2024年7月24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食品園區基礎設施及配套項目工地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7.2024年10月14日我隊在信用中國(重慶)網站提取的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1份;
8.2024年8月28日我隊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執改〔2024〕40號)及送達回證1份;
9.2024年9月24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食品園區基礎設施及配套項目工地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0.2024年8月9日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C040GB2J)復印件1份。
證據1、6、10證明違法主體是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且我隊對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6證明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7-9證明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一)按照技術規范設置圍墻或者硬質圍擋封閉施工,硬化進出口及場內道路并采取沖洗、灑水等措施控制揚塵。……(六)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的有關規定。
我隊于2024年10月23日向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執罰告〔2024〕39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隊認為: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施工工地部分場內道路未硬化、部分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未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已違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1);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1),我隊選取相應裁量因子計算結果對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的違法行為予以裁量。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的有關規定,我隊決定對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隊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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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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