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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47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7 | [ 發布日期 ] | 2024-11-07 |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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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行政處罰決定書
???? ?? 綦環執罰〔202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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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龔紅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BWTXRA85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橋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24年7月22日對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橋組的堆場進行檢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該堆場場地內露天堆存約100噸石粉、30噸碎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物料堆存處未密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亦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4年7月22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區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橋組的堆場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4年7月22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王中平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王中平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3.2024年8月22日由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浸水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王中平堆場情況說明》1份;
4.2024年7月22日由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王中平提供的《諒解書》1份;
5. 2024年7月22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區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橋組的堆場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6.2024年8月14日我隊在信用中國(重慶)網站提取的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1份;
7.2024年8月29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執改〔2024〕38號)及送達回證1份;
8.2024年9月26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區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橋組的堆場復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9.2024年7月22日由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BWTXRA85)復印件1份。
證據1-5、9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且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5證明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區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橋組的堆場內露天堆存石粉、碎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物料堆存處未密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亦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6-8證明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有關規定。
我隊于2024年10月24日向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執罰告〔2024〕41號),告知陳述申辯權。
2024年10月30日,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向我隊提交了一份《諒解書》,述稱:1.堆場場地位于公路邊,修建藻渡河至重慶的飲水工程途經該路段的工程車輛多,車輛經過導致堆場周邊揚塵多;2.檢查當天堆場鏟車沒有進行鏟石子石粉作業;3.經濟下滑,堆場沒有生意,現已進行整改,安裝2臺霧炮機和噴淋并覆蓋防塵網,減少了堆存的石子及石粉,望環保部門諒解為謝。
我隊復核認為:一是雖然堆場周邊途徑的工程車輛較多,存在道路揚塵,且檢查當天堆場內鏟車并未進行作業,但該公司對于場地內堆存的石子、石粉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按照法律規定采取密閉、圍擋、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為憑。該公司已構成相應環境違法行為,應該為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二是2024年9月26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經營的堆場開展復查,該公司對堆存的物料已采取覆蓋的措施進行整改。雖然對于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措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是本應履行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法律義務,考慮到該公司已經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我隊本著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將其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所取得的效果等,作為裁量情節在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1)”中予以充分考慮,但因其不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第六條規定的“不予處罰”和第七條“可以不予處罰”的有關情形,所以我隊對其請求諒解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區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橋組的堆場內,露天堆存石粉、碎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相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金額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予以裁量計算,裁量因子確定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兩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1);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1)。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對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000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有關規定,我隊決定對重慶市綦江區新越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00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隊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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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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