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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68 | [ 發文字號 ] | 綦環執罰〔2024〕47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7 | [ 發布日期 ] | 2024-11-27 |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劉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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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行政處罰決定書
???? ? ?綦環執罰〔202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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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劉世林
身份證號:510222**********0717???????????????????????? ???????????????????????
地址:重慶市九龍坡區銅罐驛鎮觀音橋村****? ??????????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24年9月4日對佳嚴活(重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施工的綦江工業互聯網產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土石方工程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佳嚴活(重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綦江工業互聯網產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土石方工程施工過程中運輸車輛揚塵明顯,且土石方作業和棄土場卸土作業時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劉世林為綦江工業互聯網產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土石方工程揚塵主要責任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4年9月4日我隊對佳嚴活(重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工業互聯網產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土石方工程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4年9月9日我隊對劉世林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劉世林的委托書和任職證明);
3.2024年9月4日佳嚴活(重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綦江工業園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合同〔2024〕GJ-HT字第02號)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500222202407250220)復印件各1份;
4.2024年9月4日我隊對佳嚴活(重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工業互聯網產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土石方工程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5.2024年10月15日佳嚴活(重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綦江工業互聯網產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土石方工程項目負責人的相關說明》1份;
6.2024年9月12日我隊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執改〔2024〕42號)及送達回證1份;
7.2024年9月24日我隊對佳嚴活(重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工業互聯網產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土石方工程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8.2024年9月4日佳嚴活(重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7MA60T76B3A)復印件1份;
9.2024年9月9日劉世林提供的身份證(身份證號:510222**********17)復印件1份。
證據1、4、5、8、9證明劉世林為本案綦江工業互聯網產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土石方工程揚塵主要責任人,且我隊對劉世林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5證明劉世林作為揚塵主要責任人的綦江工業互聯網產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時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違法行為真實存在。
證據6-7證明劉世林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劉世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六)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的有關規定。
我隊于2024年11月19日向劉世林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執罰告〔2024〕43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劉世林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隊認為:佳嚴活(重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綦江工業互聯網產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土石方工程施工過程中運輸車輛揚塵明顯,且土石方作業和棄土場卸土作業時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已違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劉世林為綦江工業互聯網產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土石方工程揚塵主要責任人,依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劉世林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無(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1);2.社會影響力:個體工商戶和一般自然人(-2);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1),我隊選取相應裁量因子計算結果對劉世林的違法行為予以裁量。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的有關規定,我隊決定對劉世林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隊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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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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