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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95 | [ 發文字號 ] | 綦環執罰〔2024〕48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6 | [ 發布日期 ] | 2024-12-16 |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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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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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詩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6889230138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工業園區A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24年9月5日對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將未經有效處理的鋁合金型材堿洗后清洗廢水通過清洗車間旁廁所便槽排入生化池,并通過一根白色地埋PVC管道將生化池內堿洗后清洗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混合廢水接至廠區西面圍墻斜坡處排放,外排廢水經斜坡流入下方高速路旁雨水溝進入外環境,監測結果顯示,該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85mg/L,pH值為11.4。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4年9月5日我隊對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勘驗圖(附魏春華任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1份;
2.2024年9月9日、9月20日我隊對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環保員張科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張科委托書、任命通知及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3.2024年9月25日我隊對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宗福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陳宗福任命通知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
4.2024年9月6日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綦環(監)字【2024】第ZF-174號)及送達回證1份;
5.2024年9月5日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渝(綦)環準〔2013〕037號)復印件1份;
6.2024年9月9日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精密機加工(鐵銅小五金制品、機殼機箱、鐵銅鋁墻板加工及噴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復印件1份;
7.2024年9月9日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監測報告》(綦環(監)【2014】第304號)復印件1份;
8.2024年9月5日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渝(綦)環驗〔2015〕08號)復印件1份;
9.2024年9月5日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渝(綦)環準〔2018〕071號)復印件1份;
10.2024年9月9日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渝(綦)環排證〔2018〕0053號)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登記編號:915002226889230138001X)復印件各1份;
11.2024年9月9日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生產臺帳記錄》復印件1份;
12.2024年9月20日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堿洗廢水處理系統工藝設計方案》、《污水處理操作規程》、《污水處理系統日常巡檢記錄》及藥劑購買發票復印件各1份;
13.2024年9月9日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購買鹽酸臺帳》(入庫登記明細)、《鹽酸入出庫明細》及《重慶首信(首德)化工送貨明細》復印件各1份;
14.2024年9月5日我隊對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及現場圖片7頁;
15.2024年9月25日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情況說明1份;
16.2024年10月30日我隊在信用中國(重慶)網站提取的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1份;
17.2024年9月25日我隊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執改〔2024〕45號)及送達回證1份;
18.2024年10月22日我隊對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9.2024年9月5日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6889230138)復印件1份。
證據1、14、19證明違法主體為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且我隊對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14證明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15-18證明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關規定。
我隊于2024年11月15日向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執罰告〔2024〕44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我隊提交了《陳述意見書》,之后又提交了《整改報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繳款憑證、《水泥窯協同處置委托協議》,提出:一是該公司在事發當天即對PVC管道進行了封堵并在堵頭位置澆筑硬化,清掏化糞池疏通了排污管道,堿洗車間停止作業重新調試,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完成了問題整改;二是該公司地埋管道于2015年已進行了封堵,本次為管道破損導致污水溢流,該公司無主觀故意;三是積極開展了生態補償,最大化的減少生態損害,請求予以從輕處罰。
我隊復核后認為:一是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積極采取了整改措施,對該公司的整改情況已在選取裁量因子時予以了充分的考慮,我隊對該陳述意見予以采納;二是檢查當日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一體化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鋁合金型材堿洗后清洗廢水未經過有效處理并進入生化池,生化池混合廢水通過該公司自行設置的地埋PVC管道排入外環境,現場測試時生化池廢水無法通過該公司原有排污管道進入排污口排放,該公司行為構成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存在主觀過錯,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對該公司陳述的情節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我隊對該陳述意見不予采納;三是該公司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繳納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55萬元,并按協議內容按期推進修復工作,我隊對該陳述意見予以采納。對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廢水類別:一般工業廢水——裁量等級(2);2.排污情況:3≤pH<4或者11<pH≤12(4);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1),我隊選取相應裁量因子計算結果,本擬對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處447344元罰款,但因該公司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主動消除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第九條第一項、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的;……”情形,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第十一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處罰:(一)具有兩個以上從輕處罰情節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按法定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我隊對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按法定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關規定,我隊決定對重慶航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隊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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