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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502 | [ 發文字號 ] | 綦環執罰〔2024〕50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0 | [ 發布日期 ] | 2024-12-20 |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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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行政處罰決定書
???? ?? 綦環執罰〔202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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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意淳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FAUP27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新盛街道德勝村3組138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24年9月13日對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8月23日,我隊執法人員對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加油站正常營業,在用汽油加油機6臺、汽油加油槍18把、汽油儲油罐3個;同時,受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委托,四川省天衡誠信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公司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無組織廢氣進行了采樣檢測。2024年9月4日,四川省天衡誠信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天衡HB檢字(2024)第08188號)顯示,該公司加油站三次油氣回收處理裝置回油管端口泄露濃度(油氣泄漏檢測值)及無組織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檢測結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20)相關限值要求。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4年8月23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加油站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附現場負責人張開麗身份證復印件);
2.2024年9月13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加油站站長廖光敏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廖光敏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3.2024年9月4日由四川省天衡誠信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天衡HB檢字(2024)第08188號)及送達回證1份;
4.2024年9月23日由四川省天衡誠信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采樣人員《上崗證》及《檢驗檢測任務單(含監測計劃)》、《加油站密閉性檢測記錄表》等采樣檢測記錄復印件各1份;
5.2024年9月13日我隊提取的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與四川省天衡誠信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檢測委托合同》復印件1份;
6.2024年9月13日由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盛加油加氣站油量庫存表(2024年8月-9月)》1份;
7.2024年8月23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加油站現場檢查時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8.2024年9月13日、14日分別由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盛加油加氣站油氣回收管理制度》、《加油站(日)審核檢查標準》(2024年8月21日-25日)復印件各1份;
9.2024年9月13日由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登記編號:91500222MA60
FAUP27001Z)復印件1份;
10.2024年9月14日由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8月23日綦江區生態環境局油氣檢測問題說明》1份;
11.2024年9月14日我隊在信用中國(重慶)網站提取的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1份;
12.2024年9月19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執改〔2024〕46號)及送達回證1份;
13.2024年10月14日由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提供的《檢驗報告》(No.2024100900439)復印件及檢測照片1份;
14.2024年10月14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加油站復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5.2024年9月13日由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FAUP27)復印件1份。
證據1、3、7、15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且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7證明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違法行為真實存在。
證據8-14證明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有關規定。
我隊于2024年11月28日向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執罰告〔2024〕47號),告知陳述申辯權。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申請陳述申辯。
我隊認為: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金額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予以裁量計算,裁量因子確定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排污單位管理類別:登記管理(1);2.管理要求:已安裝并使用油氣回收裝置,但不規范的(1);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兩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0);3.主觀過錯程度:過失(-2)。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隊決定對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的有關規定,我隊決定對重慶市綦江區賓鴻燃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2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隊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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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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