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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034 | [ 發文字號 ] | 綦環執罰〔2023〕1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0 | [ 發布日期 ] | 2023-02-10 |
綦環執罰〔2023〕1號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鄧少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000569070898M
地址:南寧市興寧區朝陽路49號建工大廈綜合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22年11月8日對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負責施工的綦江區東部新城水廠工程項目工地進行檢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在綦江區東部新城水廠工程項目工地施工時,未對施工場地內主要道路進行硬化,道路沿線霧炮機未使用,在綜合樓基礎施工和邊坡支護施工作業時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2年11月8日我隊對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負責施工的綦江區東部新城水廠工程項目工地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2年11月25日我隊對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綦江區東部新城水廠工程項目執行經理洪佳本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執行經理任命書和身份證復印件)1份;
3.由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500222202108160102)復印件1份;
4.我隊在信用中國官網提取的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部分)1份;
5.2022年11月8日我隊對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負責施工的綦江區東部新城水廠工程項目工地現場檢查時所做的視聽資料1份;
6.由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00056907089M)復印件1份。
證據1、5、6證明違法主體是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且我隊對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5證明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在綦江區東部新城水廠工程項目工地施工時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一)按照技術規范設置圍墻或者硬質圍擋封閉施工,硬化進出口及場內道路并采取沖洗、灑水等措施控制揚塵。……(六)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的規定。
我隊于2023年1月16日向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執罰告〔2023〕1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隊認為: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在綦江區東部新城水廠工程項目工地施工時,未對施工場地內主要道路進行硬化,道路沿線霧炮機未使用,在綜合樓基礎施工和邊坡支護施工作業時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該行為已違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的規定,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在兩年內未受過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且在調查時積極配合,復查時已落實整改措施,我隊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相應裁量因子計算結果予以裁量。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的規定,我隊決定對廣西建工集團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00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隊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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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