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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036 | [ 發文字號 ] | 綦環執罰〔2023〕3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2-07 | [ 發布日期 ] | 2023-02-10 |
綦環執罰〔2023〕3號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蔣渝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QWA00G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橋河工業園區A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22年11月4日對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廢水一體化處理設施未運行,并將本應循環使用不外排的生產廢水通過管道排入園區污水收集管網,最終進入園區污水處理廠,屬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限值7.02倍。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2年11月4日對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現場勘驗圖1份;
2.2022年12月9日、12月14日對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負責人肖林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附委托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3.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綦環監字[2022]第ZF-47號)1份;
4.由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提供的包裝制品加工項目《環評批準書》(渝綦環準〔2020〕068號)、《環境影響報告表》、《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復印件各1份;
5.由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許可證》(編號:91500222MA60QWA00G001Z)復印件1份;
6.由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提供的《環保措施及排水管網圖》、《管網圖》和《雨污排水竣工總平面布置圖》復印件各1份;
7.由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提供的《廠房租賃合同書》、《危險廢棄物處置協議書》復印件各1份;
8.由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復印件4份;
9.由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提供的《力帆成品月報表》(2021年1月-2022年12月)復印件1份;
10. 2022年11月4日對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現場圖片6張及的視聽資料1份。
11.由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QWA00G)。
證據1、10、11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且我隊對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11證明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限值7.02倍。
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我隊于2023年1月18日向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執罰告〔2023〕3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隊認為: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廢水一體化處理設施未運行,并將本應循環使用不外排的生產廢水通過管道排入園區污水收集管網,最終進入園區污水處理廠,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限值7.02倍,其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重慶市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渝環〔2019〕77號附件),本案屬“(一)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標排放污染物”、“(3)排放一般工業廢水的”,應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考慮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違法行為帶來的危害后果、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且為初犯,我隊根據《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2019〕77號)第七條,結合本案實際予以裁量。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我隊決定對重慶王鋒包裝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310000.00元(大寫:叁拾壹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隊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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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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