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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092 | [ 發文字號 ] | 綦環執罰〔2023〕6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4-19 | [ 發布日期 ] | 2023-04-25 |
綦環執罰〔2023〕6號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單位: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駱建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5UM8UM61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橋河工業園區A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22年5月24日對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未運行,并于5月19日、20日、24日使用潛水泵將未經處理的煮模廢堿液和沖洗模具的廢水,分別通過直排入單位雨水井內、抽排到生化池再通過園區污水管網排入綦齒園污水處理廠等方式排入外環境,屬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5月24日監測結果顯示,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生活廢水排放口PH值、氟化物、化學需氧量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2.0、0.87倍和10.4倍。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2年5月24日對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現場勘驗圖1份;
2.2022年5月24日對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駱新華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附身份證復印件);
3.由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提供的《年產1萬噸鋁型材加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渝(綦)環準〔2019〕013號)、《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竣工環境保護現場驗收意見》、《重慶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渝(綦)環驗〔2019〕075號)、《排污許可證》部分內容復印件1份;
4.由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提供的《廢舊模具回收合同》、《包裝物回收協議》、《鋁合金廢料回收合同》、《生化池清掏合同》復印件1份;
5.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綦環(監)字【2020】第SY-4號)、(綦環(監)字【2020】第TS-8號)復印件1份;
6. 2022年5月24日、25日對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視聽資料及調取的監控錄像視頻各1份。????????????????????????????????????
7.由我隊提取的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群眾來電投訴舉報等事項登記表復印件1份;????????????
8.由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5UM8UM61)。
證據1、6、8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且我隊對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7證明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生活廢水排放口pH值、氟化物、化學需氧量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2.0、0.87倍和10.4倍。
?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我隊于2023年4月11日向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執罰告〔2023〕6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隊認為: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未運行,使用潛水泵將未經處理的煮模廢堿液和沖洗模具的廢水,分別通過直排入單位雨水井內、抽排到生化池再通過園區污水管網排入綦齒園污水處理廠等方式排入外環境,且生活廢水排放口pH值、氟化物、化學需氧量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2.0、0.87倍和10.4倍,其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重慶市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渝環〔2019〕77號),本案屬“(一)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標排放污染物”、“(4)排放含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醫療廢水的”,應處“35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罰款??紤]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改正違法行為、已通過企業合規審查并已進行生態修復賠償,結合本案實際,我隊根據《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2019〕77號)第七條予以裁量。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我隊決定對重慶博鋁鋁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370000.00元(大寫:叁拾柒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隊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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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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