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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282 | [ 發文字號 ] | 綦環執罰〔2023〕9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8-30 | [ 發布日期 ] | 2023-09-06 |
綦環執罰〔2023〕9號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祖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06826087XB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隆盛鎮十隆村婁金山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23年8月1日對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環境管理臺賬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未如實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3年8月1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附現場負責人張群南身份證復印件和任職證明各1份);
2.2023年8月1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棟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李祖棟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3年8月15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棟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補充)1份;
4.2023年8月1日由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許可證》(編號:9150022206826087XB001V)復印件1份;
5.2023年8月1日由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7月銷售臺賬》復印件1份;
6.2023年8月1日由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廢氣設施運行記錄(2023年1-7月)》和《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脫硫、除塵系統運行記錄(2023年7月)》復印件各1份;
7.2023年8月15日由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布袋除塵器操作規程》和《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脫硫塔運行操作規程》復印件各1份;
8.2023年8月1日我隊在生態環境部大氣監督幫扶網站提取的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督查信息截圖1份;
9.2023年8月1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視聽資料1份;
10.2023年8月8日我隊在信用中國(重慶)網站提取的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1份;
11.2023年8月2日我隊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執改〔2023〕7號)及送達回證1份;
12.2023年8月21日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復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3.2023年8月1日由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06826087XB)復印件1份。
證據1、2、8、9、13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且我隊對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12證明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環境管理臺賬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未如實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違法行為真實存在。
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
我隊于2023年8月21日向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執罰告〔2023〕9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隊認為: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環境管理臺賬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未如實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因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在兩年內未受過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且調查時積極配合,復查時整改措施正在落實中,我隊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相應裁量因子計算結果予以裁量。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的有關規定,我隊決定對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9606元(大寫:玖仟陸佰零陸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隊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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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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