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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441 | [ 發文字號 ] | 綦環執罰〔2023〕15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2 | [ 發布日期 ] | 2023-11-22 |
綦環執罰〔2023〕15號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單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張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5801601651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工業園區(齒輪城)A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23年8月16日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在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鋼結構件噴漆作業時,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也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的措施。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3年8月16日我隊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3年8月18日我隊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次鋼車間車間主任陳友金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陳友金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各1份);
3.2023年8月30日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生產部車間主任的任命通告》(綦航司字【2020】013號)復印件1份;
4.2023年8月30日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渝(綦)環準〔2022〕013號)復印件1份;
5.2023年8月18日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鋼結構生產改擴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
6.2023年8月18日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許可證》(編號:915002225801601651001Y)部分內容復印件1份;
7.2023年8月30日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次鋼8月份項目生產匯總表》1份;
8.2023年8月16日我隊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9.2023年8月16日我隊在生態環境部大氣監督幫扶網站上提取的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督查信息截圖1份;
10.2023年8月25日我隊在信用中國(重慶)網站提取的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1份;
11.2023年8月25日我隊提取的《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綦環執罰〔2021〕41號)復印件1份;
12.2023年9月15日、10月11日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各1份:
13.2023年9月18日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蘇進華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關于ZPZinc7062W水性環氧富鋅漆的產品數據手冊復印件1份;
14.2023年8月31日我隊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執改〔2023〕14號)及送達回證1份;
15.2023年10月11日我隊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復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6.2023年8月18日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5002225801601651)復印件1份;
證據1、8、9、16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且我隊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9證明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在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鋼結構件噴漆作業時,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也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的措施的違法行為真實存在。
證據10-15證明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我隊于2023年11月1日向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執罰告〔2023〕15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4日向我隊提交了聽證申請,我隊擬于11月24日公開舉行聽證會并于11月14日向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綦環執聽〔2023〕1號),11月20日該公司又向我隊提交了放棄聽證說明,放棄了聽證請求。
我隊認為: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在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鋼結構件噴漆作業時,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也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的措施,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屬于“一般企事業單位”,排污單位管理類別為“簡化管理”,違反管理要求為“噴漆行為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兩年內受到10萬元以下罰款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1次,調查時積極配合,復查時整改措施已落實,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選取相應裁量因子計算結果。同時因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主動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帶來的危害后果,我隊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第九條對其予以了從輕裁量。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的規定,我隊決定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43000元(大寫:肆萬叁仟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隊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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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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