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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94 | [ 發文字號 ] | 綦環執罰〔2024〕17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4 | [ 發布日期 ] | 2024-07-11 |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王遠棋)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行政處罰決定書
???? ???綦環執罰〔202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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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王遠棋
身份證號碼:5002**********9118?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橋河工業園區飛龍路空地(原菱電電梯廠區內)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24年3月25日對王遠棋經營的位于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橋河工業園區飛龍路空地(原菱電電梯廠區內)的石粉堆場進行檢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王遠棋在其石粉堆場場地內露天堆存約3000噸石子、石粉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物料堆存處未密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亦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4年3月25日我隊對王遠棋經營的石粉堆場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附現場負責人趙志興身份證復印件、情況說明各1份);
2.2024年3月27日我隊對王遠棋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3.2024年3月27日由王遠棋提供的《協議書》1份;
4.2024年3月27日由董波提供的《情況證明》1份(附董波身份證復印件1份);
5.2024年3月25日我隊對王遠棋經營的石粉堆場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6.2024年5月16日由王遠棋現場指認其石粉堆場位置的照片1份;
7.2024年3月27日我隊提取的《重慶市綦江區藍天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2024年重慶市大氣督導幫扶問題交辦單》復印件1份;
8.2024年4月24日我隊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執改〔2024〕17號)及送達回證1份;
9.2024年5月6日我隊對王遠棋經營的石粉堆場復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0.2024年3月27日由王遠棋提供的身份證(身份證號:5002**********9118?)復印件1份。
證據1-6、10證明違法主體是王遠棋,且我隊對王遠棋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7證明王遠棋在其經營的石粉堆場場地內,露天堆存石子、石粉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密閉、圍擋、覆蓋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 證據8、9證明王遠棋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王遠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有關規定。
我隊于2024年6月25日向王遠棋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執罰告〔2024〕14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王遠棋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隊認為:王遠棋在其經營的石粉堆場場地內,露天堆存石子、石粉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相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金額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予以裁量計算,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兩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2);2.社會影響力:一般自然人(-2);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1)。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對王遠棋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000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有關規定,我隊決定對王遠棋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00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隊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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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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