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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96 | [ 發文字號 ] | 綦環執罰〔2024〕18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5 | [ 發布日期 ] | 2024-07-11 |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行政處罰決定書
???? ???綦環執罰〔202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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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歐永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5YTLJ2XN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新山村88號康德城市花園17幢4-6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24年3月26日對綦江區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趙家坪共同組團片區環線路建設工程(恒大世紀夢幻城至發展大道)工地進行檢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在該工地場地內露天堆存約100噸石子、石粉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物料堆存處未密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亦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4年3月26日我隊對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在綦江區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趙家坪共同組團片區環線路建設工程(恒大世紀夢幻城至發展大道)工地的物料堆存處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4年3月26日我隊對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歐永勇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歐永勇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4年6月13日我隊對重慶宏光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業主代表劉興盛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劉興盛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各1份);
4.2024年4月28日由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
5.2024年4月28日由我隊提取的《重慶市綦江區交通局關于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總承包(EPC)施工許可的批復》(綦交發〔2023〕2號)復印件1份;
6.2024年4月28日我隊在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綦江區)網站提取的《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總承包(EPC)的中標結果公示》1份;
7. 2024年3月26日我隊對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在綦江區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趙家坪共同組團片區環線路建設工程(恒大世紀夢幻城至發展大道)工地的物料堆存處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8.2024年4月17日我隊在信用中國(重慶)網站提取的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1份;
9.2024年4月15日我隊對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執改〔2024〕15號)及送達回證1份;
10.2024年4月26日我隊對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在綦江區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趙家坪共同組團片區環線路建設工程(恒大世紀夢幻城至發展大道)工地的物料堆存處復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1.2024年3月26日由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5YTLJ2XN)復印件1份。
證據1-4、7、11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且我隊對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7證明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在綦江區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趙家坪共同組團片區環線路建設工程(恒大世紀夢幻城至發展大道)工地場地內,露天堆存石子、石粉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密閉、圍擋、覆蓋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證據8-10證明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有關規定。
我隊于2024年6月25日向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執罰告〔2024〕15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隊認為: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在綦江區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趙家坪共同組團片區環線路建設工程(恒大世紀夢幻城至發展大道)工地場地內,露天堆存石子、石粉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相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金額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予以裁量計算,確定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兩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1)。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對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000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有關規定,我隊決定對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00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隊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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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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