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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99 | [ 發文字號 ] | 綦環執改〔2024〕57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9 | [ 發布日期 ] | 2024-12-19 |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重慶利城機械鑄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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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綦環執改〔202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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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責令改正單位:? 重慶利城機械鑄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呂? 勇??????????????????????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ALN14U??????? ????? ?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三江街道雷園路 58 號??????????? ????????? ? ????????
我隊于2024年11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4年11月21日我隊對你單位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4年11月25日我隊對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呂勇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呂勇身份證復印件);
3.2024年11月28日由你單位提供的《重慶利城機械鑄造有限公司生產、加工、銷售摩托車配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部分復印件1份;
4.2024年11月28日由你單位提供的《排污許可證(副本)》(證書編號:91500222MA60ALN14U001X)部分復印件1份;
5.2024年11月28日由你單位提供的《排煙除塵設備運行記錄(2024年1月-11月)》復印件1份;
6.2024年11月28日由你單位提供的《危險廢物臺賬(2023年7月、2024年1月-11月)》復印件1份;
7.2024年11月21日我隊執法人員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8.2024年11月20日我隊提取的《重慶市第二輪第二批第四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轉辦單(渝環督(綦江區縣)轉〔2024〕01號)》復印件1份;
9.2024年11月28日由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ALN14U)復印件1份;
證據1、7、9證明違法主體是你單位,且我隊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8證明你單位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真實存在。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我隊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我隊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我隊將申請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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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2024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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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當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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