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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2-00264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8 | [ 發布日期 ] | 2022-08-18 |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關于印發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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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環執法〔2021〕15號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關于印發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通知
各科室、大隊、中心: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已經支隊領導審簽,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2021年9月8日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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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行支隊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建設,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支隊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案件討論記錄、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文字與音像記錄方式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
第四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客觀、公正、及時的原則。
支隊執法人員要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全面、準確、真實的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第五條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需要查處的,及時啟動執法程序,并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
第六條通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調查發現或接到舉報涉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進行初步核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立案審批表(啟動行政處罰調查程序),報支隊主要負責人批準。
情況緊急的,可先啟動調查程序,再在24小時內補報立案審批表。
第七條立案審批表應載明案由、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承辦人意見、承辦科室或大隊意見,支隊分管副支隊長和支隊主要負責人意見、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支隊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調查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九條?支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申請行政復議、訴訟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
第十條調查、取證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一)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證號以及出示證件情況;
(二)詢問當事人或證人,要制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要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繪制勘驗圖等文書;
(四)調取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證據情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五)抽樣取證的,要制作抽查取樣通知書及物品清單等文書;
(六)檢驗、檢測、檢疫、鑒定、評審情況;
(七)證據保全情況;
(八)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九)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等權利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等情況,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要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記錄權利告知內容;
(十)舉行聽證的,要依照聽證的規定制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并由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十一)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要出具鑒定意見書等文書;
(十二)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調查取證文書中涉及當事人的文字記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文字記錄有更改的,應當由當事人在更改處捺手印或者蓋章。文字記錄為多頁的,當事人應當在頁碼處捺印,并捺騎縫手印或者加蓋騎縫章。當事人對文字記錄拒絕簽字確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相應文書中注明,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簽字,有條件時應采取音像記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文字記錄外,還應采取音像記錄(涉國家秘密等不適宜采取音像記錄的除外):
(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勘驗、現場采樣、詢問或證據保全等調查取證活動;
(二)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舉行聽證會;
(四)行政相對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簽字和提供證據的;
(五)采用留置方式送達執法文書的;
(六)實施容易引發爭議的執法活動的;
(七)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采用音像記錄方式保存證據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對執法過程采取音像記錄的。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在對執法活動開展音像記錄時,應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執法活動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音像記錄應當與文字記錄相銜接。執法過程中應準確記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活動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二)執法現場環境及執法情況;
(三)執法人員、相對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人員及其行為;
(四)涉案場所、設施、設備、物品及其主要特征,其他可以證明違法行為的證據;
(五)執法人員制作執法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記錄的要素內容。
對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執法活動,執法人員應當對執法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條件允許的可以采取雙設備同時錄音錄像。
第十三條執法音像記錄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對重點執法行為和環節進行音像記錄,對疑難復雜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引發社會風險的使用攝像器材對執法過程進行全方位音像記錄。
第十四條執法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中斷時間和重新記錄時間等進行語音說明。無法再繼續記錄的,應當向支隊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要記錄以下事項:
(一)證據保全的啟動理由;
(二)證據保全的具體標的;
(三)證據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法定文書、復制、音像、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
第十六條調查結束執法人員應制作調查報告,綜合案件相關事實、證據、依據、自由裁量權等情況,初步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重大行政決定應通過法制審查。法制審查意見應有文字記錄,同時載明法制審查意見和建議,并由支隊法制審查人員、法制科負責人和分管副支隊長簽字。
提交案件審查委員會審查的應制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
交法律顧問等專業律師審查的應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組織專家論證的,應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書。
上述記錄應由所有參加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十八條作出執法決定應制作執法決定文書,由支隊主要負責人簽字審批。執法文書應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說明執法處理決定形成的法律依據、證據材料、所考慮的有關因素等。
第十九條內部審批文書應當記錄執法人員的承辦意見和理由、審核人的審核意見、批準人的批準意見,并分別載明簽字日期。
第二十條支隊向當事人出具的執法文書,應當規范、完整、簡明、準確、符合法定格式,并加蓋支隊印章,載明簽發日期。執法決定文書要充分說明執法處理決定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應記錄以下內容: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具體條件;
(二)實施簡易程序的程序步驟及法定文書;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記錄;
(四)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的復核及處理,是否采納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屬備案的內容;
(六)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情況的實施過程;
(七)其他依法記錄的內容。
對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簡易程序執法行為,應采用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二條送達執法文書,應按以下規定記錄:
(一)直接送達執法文書的,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二)郵寄送達執法文書應用特快專遞,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被郵政企業退回的,記錄具體情況;
(三)留置送達方式要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四)依法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記錄委托、轉交原因及受托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五)公告送達的,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原因、方式、過程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圖、拍照、錄像等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十三條作出執法決定后,應對當事人履行執法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制作文字記錄。
依法應責令改正的,要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應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對復核及處理意見進行記錄。
第二十五條?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執法決定,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對申請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二十六條在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將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并歸檔保存。
第二十七條支隊各科室、大隊根據各自職責對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形成的全過程記錄和音像資料整理歸檔,支隊法制科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案卷的保存和使用,支隊綜合科負責對其余執法檔案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查閱、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支隊負責人同意,可復制使用。未經批準,不得復制。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要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偽造、剪接、刪改、銷毀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責任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2021年9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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