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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2-00265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8 | [ 發布日期 ] | 2022-08-18 |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關于印發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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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關于印發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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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大隊,應急中心: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已經支隊領導審簽,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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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2020年7月8日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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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治審核制度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簡稱:支隊)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開展法制審核的活動,是指支隊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按程序對其合法性、適當性作出法制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簽發前,由具體承辦人分別報承辦科室或片區負責人、分管副支隊長審核同意后,交由支隊法制科開展法制審核。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支隊法制科在作出法制審核后,提請支隊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支隊案件審查委員會由支隊長、政委、副支隊長、相關科室和大隊負責人及案件承辦人員、案件審查人員共同組成。
對涉及重大法制決定的復雜疑難法律事務,可由法律顧問協助開展法制審查,并提出法制審查建議。
第四條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都應進行法制審核。(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見附件)
第五條 送交法制審核的材料應包括: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建議及其情況說明;
(三)相關證據材料,反映重大執法決定的性質和裁量等情節的全部證據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支隊法制科主要圍繞以下內容開展法制審核: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體是否認定正確,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決定是否適當;
(六)執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是否濫用職權、是否存在明顯不當;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九)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第七條 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支隊領導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八條法制科對重大行政決定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意見或建議:
(一)對主體認定正確、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并根據具體情況報支隊分管法制的副支隊長審核,有需要的提交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研究;
(二)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對主體認定有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并建議補充調查;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法律文書不規范的,提出變更或修正意見;
(五)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六)對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行政執法承辦科室、大隊和中心要對法制審核提出存在問題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報送法制審核。行政執法承辦科室對法制科的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一次,復核仍有異議的報送支隊長會議研究處理。
第九條法制審核工作人員與審核內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或是待審行政決定主要承辦人員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因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人員和審批行政執法決定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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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清單
序號 |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類別 |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 |
1 | 行政處罰 | 所有行政處罰案件 |
2 | 行政處罰 | 提出復議、訴訟的案件 |
3 | 行政強制 | 需要提請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實施查封扣押的案件 |
4 | 行政檢查 | 需要提請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案件 |
5 | 行政檢查 | 移交公安行政拘留及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的案件 |
6 | 行政檢查 | 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
7 | 其他 |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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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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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 | 立案號 | ? | |||
當事人基本情況 | 姓名/名稱 | ? | ||||
地址 | ? | 郵政編碼 | ? | |||
證照類型 | ? | 證照編號 | ? | |||
法定代表人 | ? | 聯系電話 | ? | |||
擬作行政決定內容: ? ? ? 簽名:年月日 | ||||||
法制審核意見: 簽名:年月日 | ||||||
分管領導審核意見: ? 簽名:年月日 |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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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2020年7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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