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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1-01560 | [ 發文字號 ] | 渝環辦〔2021〕286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1 | [ 發布日期 ] | 2021-12-21 |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守法指南》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機關各處室、分局,各直屬單位:
按照《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重慶市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委辦發〔2020〕28號)要求,為建立健全我市環境治理的企業責任體系,提升執法普法、服務企業能力,精準扎實推進生態環境治理,經研究同意,現將《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守法指南》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日常工作向企業發放宣傳,強化企業守法意識。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守法指南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服務工作,幫助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作為企業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引。
第二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在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保障治污設施正常運行、杜絕超標和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污、規范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處理處置、預防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接受執法檢查等方面履行職責。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對以上生態環境管理工作承擔直接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具體行為主要獲利者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具體行為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根據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四條 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生產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五條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六條 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廠(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七條 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明確管理部門與責任人,建立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管理臺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規范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規范建設貯存場所,規范制作標示標牌并張貼,危險廢物處置應選擇有資質單位進行并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明的除外),嚴禁擅自傾倒、堆放或經營、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采取各類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九條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條 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中列明的企業事業單位為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按時、如實披露環境信息,全面反映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環境治理情況。
第十三條 重點排污單位是環境風險防范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一)建立環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環境污染事故與輻射事故隱患,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定期檢測、維護有關報警裝置、應急設施設備,確保正常使用,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風險防控情況;
(二)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將評估報告和應急預案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根據環境風險評估情況完成隱患整改;
(三)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環境事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建設相應的應急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物資和器材,組織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應當對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和公眾人身、財產損害依法承擔行政、刑事、和民事責任。
環保行政責任指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應承擔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行政拘留、行政處分等。
環保刑事責任指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嚴重污染環境,構成犯罪而應依法承擔的刑事責任。
環保民事責任指企業污染環境造成他人人身權利損害、生態環境損害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本守法指南主要規范企業環境管理流程中應履行的主要責任。同時明確應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可自行查詢或通過網絡、電話等其他方式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了解、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