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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2-00363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12-12 | [ 發布日期 ] | 2022-12-12 |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關于推進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相關企業:
為切實貫徹落實《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24號)和《重慶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渝環規〔2021〕8號)等要求,現就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披露對象
?納入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單的企業(見附件1)。
二、披露環境信息內容
(一)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
1、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基礎信息;
??2、企業環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環境保護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保信用評價等方面的信息;
3、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自行監測等方面的信息;
??4、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設施等方面的信息;
5、生態環境應急信息,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等方面的信息;
6、生態環境違法信息;
7、本年度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
9、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披露年度環境信息時,除了上述環境信息外,還應當披露以下信息: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
10、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披露年度環境信息時,除了上述1-8條環境信息外,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1)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2)發債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可交換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融資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屬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還應當披露上述第9條規定相關環境信息。
(二)企業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
1、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撤銷等信息;
2、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3、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4、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
5、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協議信息。
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三、披露時間
(一)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時間
重點排污企業應于明年3月15日前披露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延續至該企業完成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后的第三年。
???(二)企業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時間
企業應當自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相關信息。
四、披露格式
按照生態環境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環辦綜合[2022]32號)按規范格式予以披露(見附件3)。
五、披露方式
請各企業高度重視,按要求現在綦江區政府網站專欄中披露相關信息,2月8日管理辦法實施后已產生的臨時信息盡快提供至區生態環境局。
生態環境部正建設調試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系統,建好運行后將由企業自行進入渝快辦專欄系統填報。
聯系人:王婷婷,熊悅,聯系電話:48671949
附件:1、2022年綦江區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
??????2、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3、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1 2022年綦江區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 | |||
序號 |
企業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納入原因 |
1 |
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西南鉆井分公司 |
91510108066984153R() |
重點排污單位 |
2 |
綦江區人民醫院 |
12500222450516709U() |
重點排污單位 |
3 |
綦江區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 |
91500222660891267L() |
重點排污單位 |
4 |
重慶華融鋁業有限公司 |
91500110MA6171FPXQ() |
重點排污單位 |
5 |
重慶華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91500222753087040C() |
重點排污單位 |
6 |
重慶南州城市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
915002227626565833() |
重點排污單位 |
7 |
重慶友利森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
91500222MA5YPEGJ9B() |
重點排污單位 |
8 |
重慶吉恩冶煉有限公司 |
91500222762671126T() |
重點排污單位 |
9 |
重慶哈斯特鋁板帶有限公司 |
91500222MA5U373Y6F() |
重點排污單位 |
10 |
重慶坤源環保有限公司 |
91500222MA600PQL30() |
重點排污單位 |
11 |
重慶市北方鋁業有限公司 |
91500222305081200W() |
重點排污單位 |
12 |
重慶市南王食品有限公司 |
91500222622083701E() |
重點排污單位 |
13 |
重慶市綦江區同心食品有限公司 |
915002227935205827() |
重點排污單位 |
14 |
重慶市綦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食品園區污水處理廠 |
91500222660891267L(01) |
重點排污單位 |
15 |
重慶德和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綦江處置基地 |
91500105202879121C() |
重點排污單位 |
16 |
重慶恒亞實業有限公司 |
915002223315541982() |
重點排污單位 |
17 |
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 |
915002226814537331() |
重點排污單位 |
18 |
重慶有研重冶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5002223051217350() |
重點排污單位 |
19 |
重慶杰順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500222MA608QU62L() |
重點排污單位 |
20 |
重慶松藻電力有限公司 |
91500222750072900W() |
重點排污單位 |
21 |
重慶松藻煤電有限責任公司裝備制造 |
915002227907394742() |
重點排污單位 |
22 |
重慶環創固體廢棄物處置有限公司 |
91500222753098153B() |
重點排污單位 |
23 |
重慶綦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500222MA6092AY4U() |
重點排污單位 |
24 |
重慶綦水清排水有限責任公司綦江污水處理廠 |
91500222756243897G() |
重點排污單位 |
25 |
重慶綦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
915002227530679716() |
重點排污單位 |
26 |
重慶犇騰鋁業有限公司 |
91500222588920798N() |
重點排污單位 |
27 |
重慶越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500222MA60EYH72N() |
重點排污單位 |
28 |
重慶金蘭鋁制品有限公司 |
91500222331715270A() |
重點排污單位 |
29 |
重慶鑫電鋁合金線纜有限公司 |
9150022207725181XG() |
重點排污單位 |
30 |
重慶錦旗碳素有限公司 |
91500222072348225K() |
重點排污單位 |
31 |
重慶順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東溪分公司 |
91500222663563269W() |
重點排污單位 |
32 |
綦江縣土臺麻柳頁巖磚有限公司 |
91500222203455646J() |
重點排污單位 |
33 |
綦江縣扶歡石足頁巖磚廠 |
91500222203456155B() |
重點排污單位 |
34 |
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 |
9150022269925533XP() |
重點排污單位 |
35 |
重慶市綦江區世紀建材有限公司 |
91500222X22083329P() |
重點排污單位 |
36 |
重慶市綦江區興勝建材有限公司 |
9150022206826087XB() |
重點排污單位 |
37 |
重慶市綦江區四方建材有限公司 |
9150022269659482X0() |
重點排污單位 |
38 |
重慶市綦江區新望建材有限公司 |
91500222096850105K() |
重點排污單位 |
39 |
重慶市綦江區永通建材有限公司 |
91500222050365913D() |
重點排污單位 |
40 |
重慶市綦江區渝南建材有限公司 |
915002222034751100() |
重點排污單位 |
41 |
重慶市綦江區環正亮商貿有限公司 |
91500222094535187J() |
重點排污單位 |
42 |
重慶市綦江區石角回伍頁巖磚廠 |
91500222203457561X() |
重點排污單位 |
43 |
重慶市綦江區連城建材有限公司 |
91500222774885711L() |
重點排污單位 |
44 |
重慶市綦江南州建材開發有限公司 |
9150022245039887XQ() |
重點排污單位 |
45 |
重慶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 |
915002222034967044() |
重點排污單位 |
46 |
重慶市綦江區三峰環保發電有限公司 |
91500222MA5U4TYJ6D() |
重點排污單位 |
47 |
重慶新佳池鋁業有限責任公司 |
91500222MA5U997J7R() |
重點排污單位 |
48 |
重慶市綦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綦齒園污水處理廠 |
91500222660891267L(04) |
重點排污單位 |
49 |
重慶航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915002220548332941() |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
50 |
重慶強勁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 |
91500222739842097R() |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
51 |
重慶寶萬吉奇固建材有限公司 |
91500222MA5UFM9M2X() |
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
52 |
重慶博雅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91500222671044573W() |
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
53 |
重慶市綦江區蒼南摩配有限公司 |
91500222750057671T() |
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
54 |
綦江縣星月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
915002226889220610() |
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
附件2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加強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企業依法披露環境信息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生態環境部負責全國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企業是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責任主體。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規范工作規程,明確工作職責,建立準確的環境信息管理臺賬,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記錄,科學統計歸集相關環境信息。
企業披露環境信息所使用的相關數據及表述應當符合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等方面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范的污染物監測數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等。
第五條企業應當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環境信息,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條企業披露涉及國家秘密、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商業秘密的環境信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重大環境信息披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請示報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獲取企業環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環境信息。
第二章 披露主體
第七條下列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一)重點排污單位;
(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
第八條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一)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
(三)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
(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
(五)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生態環境相關許可證件的;
(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九條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以下簡稱企業名單)。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年度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布。企業名單公布前應當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
對企業名單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納入企業名單要求的企業,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下一年度企業名單。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名單公布后十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的企業名單報送生態環境部。
第十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之日起,納入企業名單。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自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后,納入企業名單,并延續至該企業完成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后的第三年。
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應當連續三年納入企業名單;期間再次發生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自三年期限屆滿后,再連續三年納入企業名單。
對同時符合本條規定的兩種以上情形的企業,應當按照最長期限納入企業名單。
第三章 披露內容和時限
第十一條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并根據生態環境管理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企業應當按照準則編制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并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
第十二條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基礎信息;
(二)企業環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環境保護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保信用評價等方面的信息;
(三)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自行監測等方面的信息;
(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設施等方面的信息;
(五)生態環境應急信息,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等方面的信息;
(六)生態環境違法信息;
(七)本年度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
第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披露年度環境信息時,應當披露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第十四條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披露年度環境信息時,除了披露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環境信息外,還應當披露以下信息:
(一)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
(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披露年度環境信息時,除了披露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環境信息外,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一)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二)發債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可交換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融資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屬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披露相關環境信息。
第十六條企業未產生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自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環境信息:
(一)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撤銷等信息;
(二)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三)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
(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協議信息。
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已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變更;進行變更的,應當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變更,并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
第二十條企業在企業名單公布前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環境信息的,應當于企業名單公布后十個工作日內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業名單公布前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生態環境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托政府網站等設立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集中公布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內容,供社會公眾免費查詢,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生態環境相關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業重復填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接,推動環境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互聯互通、共享共用,及時將相關環境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將相關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
報送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開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總體情況;
(二)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監督檢查情況;
(三)其他應當報送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社會公眾舉報,依法查處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鼓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核實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引導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并將企業違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記錄。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法律法規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或者披露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的;
(二)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
(三)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的。
第三十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監督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2年2月8 日起施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同時廢止。
附件3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為規范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的編制,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編制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保障報告的規范性。
相關環境信息的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客觀,不得作出誤導性判斷,不得含有夸大、欺詐、誤導或內容不準確、不客觀的詞句;
使用的術語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規定和行業規范、行業慣例等約定;
涉及排放量等較為重要的數據,測算數據時使用的監測、核算等相關方法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規定和行業規范、行業慣例等約定,如無相關可參考的環保或行業規范的,應當說明具體的選取方法和選取理由;
使用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重量單位、體積單位、濃度單位、強度單位、毒性單位、貨幣金額等除特別說明外,應當使用符合國內標準和計量習慣的單位;
使用的語言、表述應當通俗易懂,便于公眾理解,增強報告的易讀、易懂性;
應當遵循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和排污許可等行業分類的有關規定,企業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業分類規范、數據、資料作為參考。
??重點排污單位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本準則第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本準則第四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符合《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屬于重點排污單位或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按照上述條款披露環境信息,同時披露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依法設置排污口但不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按照重點排污單位相關要求披露環境信息,同時披露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依法不設置排污口的,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本準則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環境信息,以及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涉及的環境信息。
第二章 ?年度報告
第一節 ?目錄和名詞解釋
第四條??年度報告封面應當載明企業的中文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報告年度、編制日期等。
年度報告扉頁應當刊登如下承諾:企業負責人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管環保工作負責人或環保機構負責人保證年度報告中環保信息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企業應當依據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文件,對可能造成公眾理解障礙或者具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作出準確、通俗易懂的解釋。
第二節 ?關鍵環境信息提要
第六條??企業應當對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情況、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情況、污染物排放以及碳排放情況等進行摘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年度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包括新獲得、變更、延續、撤銷和正在申請等情況;
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情況,包括各種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及利用處置量,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量,碳排放量等;
年度受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司法判決等情況。
第三節 企業基本信息
第七條??企業應當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行業類別、企業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屬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集體企業、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等企業性質,以及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等情況;
主要產品與服務、生產工藝的名稱,以及生產工藝屬于國家、地方等公布的鼓勵類、限制類或淘汰類目錄(名錄)的情況。
第四節 ?企業環境管理信息
第八條??企業應當披露有效期內或正在申請核發或變更的全部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許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等)的相關信息:
許可名稱、編號、獲得許可的審批文件、核發機關、獲取時間和有效期限;
主要許可事項。
??企業應當披露環境保護稅繳納信息:
環境保護稅分稅目繳納額、實際繳納總額;
依法依規享受稅收減征或免征的情況。
??企業應當披露依法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年度環保信用評價等級有變化的,應當全部披露。
第五節 ?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披露安裝和運行的全部污染防治設施信息:
污染防治設施的名稱、對應的產污環節、處理的污染物、對應排污口的名稱、編號;
年度非正常運行的設施名稱、排放的污染物、次數、日期及時長、主要原因;
污染防治設施由第三方負責運行維護的應當提供運維方信息。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披露主要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信息(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
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污口的數量;主要排污口各項污染物的實際排放總量、水污染物日均濃度的年度平均值、大氣污染物小時濃度的年度平均值;各排污口安裝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設備及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情況;
無組織排放監測點位名稱,各監測點位主要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實際排放總量、實際排放濃度;
全年生產天數、自行監測天數(次數)、達標次數、超標次數;委托的第三方檢(監)測機構進行自行監測的,應當提供第三方機構名稱、資質等相關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信息:
名稱、種類、成分、等級(一類或二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產生量、貯存量、利用處置方式和利用處置量;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或設施的類型(一類或二類)、面積、累計貯存量和經緯度坐標等;
委托他人利用處置的,應當提供受托方名稱、資格和技術能力,以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運輸、利用、處置情況。
企業應當披露危險廢物的產生和利用處置信息(包含企業自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和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名稱、廢物代碼、主要有害成分、危險特性等情況;
產生量、貯存量、利用處置方式與利用處置量、累計貯存量;
貯存、處置場所或設施的面積和經緯度坐標等;
委托他人利用處置的,應當提供受托方名稱、資質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企業應當依據《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等,披露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形態(液體、氣體、固體)、毒性、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情況。
??企業應當披露噪聲排放監測點位名稱、位置、執行標準、排放限值、實際排放值等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施工揚塵、裝卸物料采取的防治揚塵污染的主要措施。
??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應當披露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應編制公開的次數、實際編制公開的次數和發布信息。
第六節 ?碳排放信息
第十九條??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披露碳排放相關信息:
年度碳實際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實際排放量;
配額清繳情況;
依據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標準或技術規范,披露排放設施、核算方法等信息。
第七節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信息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披露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信息: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
第八節 生態環境應急信息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披露生態環境應急信息: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備案機關、備案編號;
現有生態環境應急資源;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置情況。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等區域應當采取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企業,應當披露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情況,包括響應時段、預警等級、績效分級結果、預警措施要求、措施實際執行情況等信息。
第九節 ?生態環境違法信息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披露受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時間、處罰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等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受到的生態環境司法判決信息,包括判決書下達時間、判決機關、判決書文號、判決書原文等信息。生態環境司法判決包括因針對企業的環境行政行為(包括許可、處罰和強制措施)引發的行政訴訟裁判;因企業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引發的行政、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裁判調解以及磋商;因企業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引發的侵權民事訴訟的裁判。
第十節 ?本年度臨時報告情況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就環境信息臨時披露情況,披露年度臨時報告發布數量和主要情況等信息。
第十一節 ?相關投融資的生態環保信息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應當披露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發債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可交換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應當披露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披露參照本準則第八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等條款所涉及的內容。
第三章 ?臨時報告
第二十六條??臨時報告封面應當載明企業的中文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報告時間等,臨時報告封面載明的報告時間不得早于實際披露時間。
臨時報告扉頁應當刊登如下承諾:企業負責人保證臨時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管環保工作負責人或環保機構負責人保證臨時報告中環保信息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行業類別、企業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屬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集體企業、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等企業性質,以及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等情況。
??企業應當就排污許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等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新獲得、變更、撤銷等情況,披露變更事項、批復機關、批復文件文號、批復時間、批復原文內容等信息。
企業應當就受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情況,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時間、處罰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等信息。
企業應當就受到的生態環境司法判決,披露判決書下達時間、判決機關、判決書文號、判決書原文等信息。
企業應當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披露協議簽訂時間、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原文等信息。
企業應當就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披露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最終認定等級等信息。
企業對已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變更時,應當披露變更事項、變更內容、主要依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三十條??本準則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準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