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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220093001221/2021-00137 [ 發文字號 ] 綦統〔2021〕34號
[ 主題分類 ] 統計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綦江區統計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1-09 [ 發布日期 ] 2021-11-12

關于轉發《重慶市鄉鎮(街道)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綦江區統計局關于轉發《重慶市鄉鎮(街道)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食品園區管委會:

《重慶市鄉鎮(街道)統計工作管理辦法》(渝統發〔202142號)已經重慶市統計局2021年第1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重慶市鄉鎮(街道)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重慶市綦江區統計局

2021119




附件


重慶市鄉鎮(街道)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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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鄉鎮(街道)統計工作,強化統計監督職能,確保統計源頭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文件精神,《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和《國家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的意見》(國統字〔20218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鎮(街道)統計工作的總體目標是:統計職能健全、人員穩定;統計流程嚴密、規范有序;統計資料完整、真實準確;統計手段先進、科學便捷。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劃內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統計工作。開發區、園區、各類功能區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統計崗位和統計職責

第四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明確履行統計職能的機構,設置統計工作崗位,指定統計負責人,配備與統計任務相適應的統計人員,并建立統計人員與本轄區基本單位數和人口規模相匹配的聯動機制。

第五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履行統計職能的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轄區內的統計業務工作,在業務上受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統計標準、統計調查制度,依法依規完成上級政府統計機構布置的各項統計工作任務。

(二)依法實施統計調查,認真開展統計數據質量審核,履行統計監督職能,確保統計源頭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指導村(居)委員會和統計調查對象開展統計工作。

(三)督促轄區內統計調查對象加強統計基礎工作,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四)指導和規范轄區內統計調查對象依法設置原始記錄,建立電子統計臺賬。

(五)監測分析轄區內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時提供統計服務。

六)組織開展鄉鎮(街道)、村(居)統計人員和轄區內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業務培訓,負責轄區內的統計法治宣傳教育, 以及鄉鎮(街道)、村(居)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

(七)組織實施轄區內的人口普查、農業普查和經濟普查等重大國情國力調查。

(八)配合上級政府統計機構管理維護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庫。?

(九)配合上級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對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上級政府統計機構報告。

(十)完成上級政府統計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鄉鎮(街道)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統計隊伍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調整和調動的,應當征得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七條鄉鎮(街道)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鄉鎮(街道)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九條村(居)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本轄區統計工作,并完善村(居)統計網絡。村(居)統計業務受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指導。

第三章統計調查

第十條及時了解掌握本轄區內統計調查對象增減變動情況,按照相關規定配合做好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動態維護更新和一套表調查單位審核確認工作,確保統計調查對象不重不漏。

第十一條按照上級政府統計機構工作部署,接受統計調查任務,組織統計人員參加有關統計工作會議和業務培訓,正確理解和掌握統計調查制度內容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范圍布置調查工作任務,加強對統計調查對象業務培訓和專業指導,幫助統計調查對象理解和掌握統計指標含義、統計報表填報方法等。

第十三條?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采集數據,督促統計調查對象按時保質完成統計報表填報工作。對未能按時報送的統計調查對象進行催報,不得代替調查對象填報,不得篡改統計數據。

?統計調查制度規定進行現場調查的任務,須選派經專門培訓的調查人員,按照調查方案所確定的調查時間、方法、對象,深入現場采集數據。

第十四條嚴格按照“即報、即審、即驗”的原則,對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把關,對不完整或者存在明顯錯誤的數據進行查詢核實,并督促統計調查對象依法予以補充或者改正,保證數據準確、結構合理,無邏輯性差錯。

及時核查和回復上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查詢,對于上級統計機構審核未通過的統計報表,應督促調查對象對有關數據進行核實修正,并在規定時間內對重新報送的報表進行復審。

第十五條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統計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統計調查對象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進行的統計調查,有權拒絕提供統計資料。

第四章統計服務和資料管理

第十七條依法使用的本地區統計數據,應當與上級政府統計機構核定的統計數據相一致,不得與上級政府統計機構依法公布的相關數據矛盾。?

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條關注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結合統計工作實際,開展統計調查研究分析,為黨委政府和社會公眾提供及時有效的統計信息服務和政策建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九條建立安全防護措施,加強轄區內統計信息安全管理,確保統計信息在采集、處理、傳輸、存儲以及保管過程中不丟失、不損毀、不泄密。

開展統計調查中使用的數據采集終端專用設備不得用于與統計調查無關的事項,非專用的數據采集終端設備,應在調查結束后15日內卸載相關采集數據軟件。因使用者個人原因造成失密、泄密等嚴重后果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加強統計資料管理,按照歸檔要求進行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妥善保管。統計資料管理人員變動時,應當辦理資料交接手續,及時備份。

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將開展統計工作所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重大國情國力、市情市力調查和專項調查所需經費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確保落實到位。

第二十二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保障統計工作開展所需的辦公條件,包括辦公場所、專用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照相機、掃描儀、資料柜等基本辦公設備。

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強化信息網絡建設,保障與市、區(縣)統計網絡的互聯互通,并將統計信息化建設列入發展規劃,保證統計信息采集、處理、傳輸和管理現代化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統計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數據采集審核報送制度、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數據質量責任制度、統計業務崗位責任制度、統計工作保密制度、統計工作臺賬制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鄉鎮(街道)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渝統發〔201117號)和《重慶市鄉鎮(街道)統計業務工作規范(試行)》(渝統發〔2011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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