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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470448/2022-00002 | [ 發文字號 ] | 渝退役軍人局〔2022〕1號 |
[ 主題分類 ] | 綜合政務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9 | [ 發布日期 ] | 2022-03-29 |
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25部門關于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25部門關于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實施意見
渝退役軍人局〔20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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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扎實做好優待工作,提高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的政治社會地位,保障其生活、醫療、養老等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退役軍人事務部等20部門關于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0〕1號)等法規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把握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適應國家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新要求,順應廣大優撫對象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堅持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工作方針,秉持體現尊崇、體現激勵的政策導向,優先解決現實問題,整合充實已有政策,因地制宜、利于施行,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優待政策體系,在全社會營造愛國擁軍、尊重優撫對象濃厚社會氛圍,增強優撫對象的榮譽感、獲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普惠與優待共享。在確保優撫對象納入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體系等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完善優撫對象優待政策制度,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優撫對象的特殊關愛。
2.堅持待遇與貢獻匹配。綜合考慮優撫對象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所作貢獻,給予相應優待,樹立貢獻越大優待越多的鮮明導向,促進優待工作更加科學規范。
3.堅持關愛與管理結合。根據優撫對象的現實表現,給予必要的獎懲,引導優撫對象珍惜榮譽,自覺做愛國奉獻、遵紀守法、誠信明理的公民。
4.堅持當前與長遠統籌。立足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建立基本優待目錄清單,逐步拓展優待領域,豐富優待內容;注重長遠可持續發展,統籌規劃優待政策制度,逐步完善優待工作體系。
二、規范優待內容
(一)強化榮譽激勵
1.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向優撫對象家庭發春節慰問信,為入伍、退役的軍人舉行迎送儀式。(責任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2.邀請優秀優撫對象代表參加春節團拜會、國慶招待會等各類重要慶典和紀念活動。(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3.優先聘請優秀優撫對象擔任輔導員、講解員等,發揮其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優勢作用。(責任單位: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委)
4.被邀請的退役軍人參加重要慶典活動和開展宣講時,可以穿著退役時的制式服裝,佩戴服役期間和退役后榮獲的勛章、獎章、紀念章等徽章。(責任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5.將烈士、參戰的退役軍人和現役軍人、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獲得省部級或者戰區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跡載入相應各級地方史志。(責任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志辦、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6.對個人被評為“四有”優秀士兵,榮獲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八一勛章”等獎勵的現役軍人,給其家庭送喜報并走訪慰問。(責任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7.倡導利用巴渝子弟兵“八一”光榮榜,大型集會、賽事播報,航班、車船及機場、車站、碼頭和商業、文化聚集場所的廣播視頻、宣傳櫥窗等載體和形式,宣傳優撫對象中優秀典型的先進事跡,在全社會營造崇尚英雄、爭先創優的濃厚氛圍。(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二)做好生活保障
8.進一步完善優撫對象撫恤、優待、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動態增長機制,保障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9.對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在物價上漲達到啟動條件時發放價格臨時補貼。(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10.及時建檔立卡,對因生活發生重大變故,遇到突發性、臨時性特殊困難的優撫對象在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難的,按照規定給予必要的幫扶援助。(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三)扶持就業創業
11.認真做好優撫對象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促進他們優先就業,落實其各項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12.對參戰退役軍人,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屬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軍人,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給予優先安置。(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13.符合條件的烈士子女、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參加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招錄或招聘時,符合公務員招錄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招聘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錄用。(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國資委)
14.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優先保障現役軍人隨軍家屬就業。(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國資委、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15.通過優先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等方式,為優撫對象創造就業創業條件,并按規定給予相應補貼。(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四)拓展養老服務
16.適應優撫對象老齡化所帶來的養老服務要求,積極加強優撫醫院、光榮院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拓展服務內容,提高服務水平。(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17.市內的光榮院、優撫醫院,對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實行集中供養;對常年患病臥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優撫對象以及榮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現役軍人的父母,優先提供服務,并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對常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納入市內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老齡優撫對象,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優先給予護理補貼。(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18.積極推動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齡優撫對象提供優先、優惠服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19.鼓勵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優先接收老齡優撫對象入住,并提供適度的優惠服務;優先安排老齡優撫對象享受生活照料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五)落實醫療優待
20.駐渝軍隊醫療服務機構和市內公立醫療服務機構,按照保證質量、方便就醫的原則,為現役軍人、退役軍人、“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下同)、現役軍人家屬開通優先窗口,提供普通門診優先掛號、取藥、繳費、檢查、住院服務,并對參戰退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按規定給予優惠。(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重慶警備區保障局)
21.市內地方醫療機構優先為傷病殘、老齡優撫對象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2.市內優撫醫院為殘疾軍人、“三屬”、現役軍人家屬、老復員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實行優惠體檢,提供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和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3.組織優撫醫院為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開展醫療巡診、短期療養等服務。(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4.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優撫對象,給予相應的醫療補助或醫療救助。(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醫保局)
25.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先優惠服務。(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6.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殘疾軍人免費配置康復輔助器具。(責任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六)改進住房優待
27.適應國家和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發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優待措施,改善優撫對象住房條件。(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8.審查優撫對象是否符合購買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9.符合條件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租住公租房,可給予適當租金補助。(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30.公租房房源不能滿足優撫對象住房保障時,符合我市規定的低收入標準(含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未享受過實物保障的優撫對象,按規定給予住房租賃補貼。(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31.對居住農村的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七)健全教育優待
32.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本人或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為重慶戶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可在戶籍地優先入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責任單位:市教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33.現役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或學前教育,可申請轉入隨軍地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或幼兒園、托兒所就讀,駐渝部隊駐地所在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統籌安排。(責任單位:市教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34.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含一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島嶼部隊的現役軍人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現役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市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按規定享受加分政策或實行降分錄取。(責任單位:市教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35.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校按規定享受招生加分和照顧政策。(責任單位:市教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36.優先安排殘疾軍人參加學習培訓,按規定享受國家資助政策。退役軍人按規定免費參加教育培訓。(責任單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37.符合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按規定享受復學、調整專業、專升本、攻讀研究生等優待。高校學生應征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可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現役退役,達到報考條件后,按規定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在部隊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名條件的,可申請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責任單位:市教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38.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專科畢業生可免試進入成人高校專升本學歷教育;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加分政策。(責任單位:市教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39.通過單列計劃、單獨招生以及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措施,為退役軍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機會,幫助其改善知識結構,提升就業競爭力。(責任單位:市教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八)完善文化交通優待
40.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景區,對現役軍人、退役軍人、“三屬”、現役軍人家屬免收門票費。(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41.現役軍人、退役軍人、“三屬”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買車(船)票或值機、安檢、乘車(船、機),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現役軍人、殘疾軍人、“三屬”隨同出行的家屬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42.現役軍人、殘疾軍人、“三屬”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并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43.殘疾軍人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惠。(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九)做好其他社會優待
44.倡導鼓勵志愿者參與面向優撫對象的志愿服務。(責任單位:團市委)
45.鼓勵有關機構組織在資金信貸、物資供應、技術指導、信息咨詢、知識產權獲權用權等方面,為創業的優撫對象給予優先照顧。(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知識產權局、重慶銀保監局)
46.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優撫對象優先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為優撫對象依法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責任單位:市司法局)
47.鼓勵銀行為優撫對象提供優先辦理業務,免收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轉賬費,以及其他個性化專屬金融優惠服務。(責任單位:重慶銀保監局)
48.鼓勵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商為優撫對象提供優先優惠服務。(責任單位:市通信管理局)
49.市內影(劇)院在放映(演出)前義務播放愛國擁軍公益廣告或宣傳短視頻,鼓勵為優撫對象提供減免入場票價等優惠服務。(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化旅游委)
50.鼓勵殯葬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優惠服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三、建立管理機制
(一)夯實工作基礎。加強各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建設,充分利用優撫管理信息系統等平臺,認真做好與優撫對象密切相關的日常事務,不斷規范和優化涉及優撫對象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更好地維護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
(二)完善證件管理。堅持統籌兼顧、穩步推進的原則,逐步為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制作頒發優待證,作為享受相應優待的有效證件。殘疾軍人、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憑有效證件享受相應優待。
(三)充實優待目錄。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在建立完善優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優待工作體系的同時,依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更新我市優撫對象的基本優待目錄清單。
(四)完善獎懲措施。健全完善獎懲結合、公平規范、能進能出的優待動態管理機制,激勵優撫對象發揚傳統、珍惜榮譽、樹好形象。對積極投身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新的突出貢獻受到表彰的優撫對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優撫對象因違法違規受到懲處的,依法依規對其優待資格作出相應處理。
四、強化保障措施
(一)明確工作責任。軍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優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聯動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形成統籌推進、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市、區縣(自治縣)要列支相關經費,對優待優惠項目按規定予以補貼。各級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優待工作的組織、檢查、督導等工作,及時總結和宣傳推廣典型經驗。軍地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服務優撫對象、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職責,主動擔當、積極作為,全力抓好本系統優待工作的有效落實。
(二)嚴密組織實施。軍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優待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工作績效考評范疇,作為參加雙擁模范城(縣)、模范單位和個人評選的重要條件,作為文明城市、文明單位評選和社會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要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明確標準、細化舉措,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有部署、有督促、有總結。要加強監督檢查和懲戒激勵,對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及時予以宣傳表彰;對消極推諉、落實不力的及時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嚴肅問責。
(三)強化隊伍建設。將優撫工作隊伍建設納入社會工作人才建設規劃,做好培訓、選拔、管理、服務等工作,幫助他們不斷提高實際工作能力。倡導和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不斷擴大社會優待群眾基礎和工作隊伍。
(四)營造濃厚氛圍。積極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內容,引導優撫對象充分認識黨和政府的關心關愛,準確領會優待工作的原則、內容和要求,合理確立政策預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國家和社會優待。大力宣揚優秀優撫對象先進事跡,引導退役軍人保持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積極為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作貢獻。加強愛國擁軍和國防教育,動員社會各界自覺擁軍優屬,鼓勵他們結合行業特點和自身專長做好優待工作,營造愛國擁軍、心系國防濃厚氛圍,推動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
已落實的優待項目中沒有列入市級基本優待目錄清單的,繼續實施。
軍人軍屬同時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其他優待。
參試退役軍人參照本意見有關參戰退役軍人的優待規定執行。
院士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以及相當職級現役干部轉改的文職人員,按照本意見有關現役軍人的優待規定執行;其他文職人員按照國家統一規定享受有關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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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基本優待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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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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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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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民政局 ??????????????????重慶市司法局??????????????????重慶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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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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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重慶市交通局??????????????????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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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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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知識產權局???????????????重慶警備區政治工作局??????????重慶警備區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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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團重慶市委員會?????????????重慶市地方志辦公室????????????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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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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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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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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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
其他優撫對象基本優待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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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現役軍人基本優待目錄清單 | |
1 |
為其家庭懸掛光榮牌。 |
2 |
發春節慰問信。 |
3 |
入伍、退役時,舉行迎送儀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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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優秀現役軍人代表參加春節團拜會、國慶招待會等各類重要慶典和紀念活動。 |
5 |
優先聘請優秀現役軍人擔任輔導員、講解員等。 |
6 |
將參戰的現役軍人,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現役軍人,獲得省部級或者戰區級以上表彰的現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跡載入相應各級地方史志。 |
7 |
對個人被評為“四有”優秀士兵,榮獲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八一勛章”等獎勵的現役軍人,給其家庭送喜報并走訪慰問。 |
8 |
倡導利用巴渝子弟兵“八一”光榮榜,大型集會、賽事播報,航班、車船及機場、車站、碼頭和商業、文化聚集場所的廣播視頻、宣傳櫥窗等載體和形式,宣傳現役軍人中優秀典型的先進事跡。 |
9 |
保障現役軍人的撫恤優待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
10 |
在審查是否符合購買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
11 |
符合條件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現役軍人家庭租住公租房,可給予適當租金補助。 |
12 |
駐渝軍隊醫療服務機構和市內公立醫療服務機構,按照保證質量、方便就醫的原則,開通優先窗口,提供普通門診優先掛號、取藥、繳費、檢查、住院服務。 |
13 |
組織優撫醫院為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開展醫療巡診、短期療養等服務。 |
14 |
參觀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景區,免收門票費。 |
15 |
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買車(船)票或值機、安檢、乘車(船、機),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 |
16 |
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并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 |
17 |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現役軍人優先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為現役軍人依法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
18 |
鼓勵銀行為現役軍人提供優先辦理業務,免收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轉賬費,以及其他個性化專屬金融優惠服務。 |
19 |
鼓勵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商為現役軍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20 |
鼓勵影(劇)院為現役軍人提供減免入場票價等優惠服務。 |
重慶市現役軍人家屬基本優待目錄清單 | |
1 |
發春節慰問信。 |
2 |
邀請優秀現役軍人家屬代表參加春節團拜會、國慶招待會等各類重要慶典和紀念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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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聘請優秀現役軍人家屬擔任輔導員、講解員等。 |
4 |
優秀人員參加“最美擁軍人物”評選表彰。 |
5 |
倡導利用巴渝子弟兵“八一”光榮榜,大型集會、賽事播報,航班、車船及機場、車站、碼頭和商業、文化聚集場所的廣播視頻、宣傳櫥窗等載體和形式,宣傳現役軍人家屬中優秀典型的先進事跡。 |
6 |
對因生活發生重大變故,遇到突發性、臨時性特殊困難的現役軍人家屬在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難的,按照規定給予必要的幫扶援助。 |
7 |
認真做好現役軍人家屬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促進他們優先就業,落實其各項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
8 |
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優先保障現役軍人隨軍家屬就業。 |
9 |
通過優先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等方式,為現役軍人家屬創造就業創業條件,并按規定給予相應補貼。 |
10 |
鼓勵有關機構組織在資金信貸、物資供應、技術指導、信息咨詢、知識產權獲權用權等方面,為創業的現役軍人家屬給予優先照顧。 |
11 |
對常年患病臥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現役軍人家屬以及榮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現役軍人的父母,優先提供服務,并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對常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納入市內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現役軍人老齡家屬,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優先給予護理補貼。 |
12 |
積極推動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現役軍人老齡家屬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13 |
鼓勵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優先接收現役軍人老齡家屬入住,并提供適度的優惠服務;優先安排現役軍人老齡家屬享受生活照料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
14 |
駐渝軍隊醫療服務機構和市內公立醫療服務機構,按照保證質量、方便就醫的原則,開通優先窗口,提供普通門診優先掛號、取藥、繳費、檢查、住院服務。 |
15 |
市內地方醫療機構優先為傷病殘、老齡現役軍人家屬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
16 |
市內優撫醫院為現役軍人家屬實行優惠體檢,提供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和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 |
17 |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現役軍人家屬,給予相應的醫療補助或醫療救助。 |
18 |
組織優撫醫院為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家屬開展醫療巡診、短期療養等服務。 |
19 |
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為現役軍人家屬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20 |
適應國家和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發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優待措施,改善現役軍人家屬住房條件。 |
21 |
在審查是否符合購買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
22 |
符合條件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現役軍人家屬租住公租房,可給予適當租金補助。 |
23 |
公租房房源不能滿足住房保障時,符合我市規定的低收入標準(含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未享受過實物保障的現役軍人家屬,按規定給予住房租賃補貼。 |
24 |
對居住農村的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 |
25 |
現役軍人子女,本人或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為重慶戶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可在戶籍地優先入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 |
26 |
現役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或學前教育,可申請轉入隨軍地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或幼兒園、托兒所就讀,駐渝部隊駐地所在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統籌安排。 |
27 |
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含一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島嶼部隊的現役軍人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現役軍人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市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按規定享受加分政策或實行降分錄取。 |
28 |
參觀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景區,免收門票費。 |
29 |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現役軍人家屬優先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為現役軍人家屬依法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
30 |
鼓勵銀行為現役軍人家屬提供優先辦理業務,免收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轉賬費,以及其他個性化專屬金融優惠服務。 |
31 |
鼓勵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商為現役軍人家屬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32 |
鼓勵影(劇)院為現役軍人家屬提供減免入場票價等優惠服務。 |
33 |
鼓勵殯葬機構為現役軍人家屬提供優質優惠服務。 |
重慶市殘疾軍人基本優待目錄清單 | |
1 |
為其家庭懸掛光榮牌。 |
2 |
發春節慰問信。 |
3 |
開展常態化聯系,“八一”、春節等組織走訪慰問。 |
4 |
優秀人員參加“最美退役軍人”評選表彰。 |
5 |
邀請優秀殘疾軍人代表參加春節團拜會、國慶招待會等各類重要慶典和紀念活動。 |
6 |
優先聘請優秀殘疾軍人擔任輔導員、講解員等。 |
7 |
服現役期間榮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殘疾軍人,其名錄和事跡載入相應各級地方史志。 |
8 |
服現役期間被評為“四有”優秀士兵,榮獲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八一勛章”等獎勵的殘疾軍人,給其家庭送喜報并走訪慰問。 |
9 |
適時組織一定數量符合條件人員短期療養。 |
10 |
倡導利用巴渝子弟兵“八一”光榮榜,大型集會、賽事播報,航班、車船及機場、車站、碼頭和商業、文化聚集場所的廣播視頻、宣傳櫥窗等載體和形式,宣傳殘疾軍人中優秀典型的先進事跡。 |
11 |
保障殘疾軍人的撫恤優待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
12 |
在物價上漲達到啟動條件時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
13 |
符合條件的,按規定免費配置康復輔助器具。 |
14 |
對因生活發生重大變故,遇到突發性、臨時性特殊困難的殘疾軍人在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難的,按照規定給予必要的幫扶援助。 |
15 |
認真做好殘疾軍人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促進他們優先就業,落實其各項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
16 |
通過優先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等方式,為殘疾軍人創造就業創業條件,并按規定給予相應補貼。 |
17 |
鼓勵有關機構組織在資金信貸、物資供應、技術指導、信息咨詢、知識產權獲權用權等方面,為創業的殘疾軍人給予優先照顧。 |
18 |
市內的光榮院、優撫醫院,對符合條件的殘疾軍人實行集中供養。 |
19 |
市內的光榮院、優撫醫院,對常年患病臥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軍人,優先提供服務,并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對常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納入市內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老齡殘疾軍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優先給予護理補貼。 |
20 |
積極推動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齡殘疾軍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21 |
鼓勵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優先接收老齡殘疾軍人入住,并提供適度的優惠服務;優先安排老齡殘疾軍人享受生活照料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
22 |
駐渝軍隊醫療服務機構和市內公立醫療服務機構,按照保證質量、方便就醫的原則,開通優先窗口,提供普通門診優先掛號、取藥、繳費、檢查、住院服務,并對殘疾退役軍人按規定給予優惠。 |
23 |
市內地方醫療機構優先為殘疾軍人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
24 |
市內優撫醫院為殘疾軍人實行優惠體檢,提供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和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 |
25 |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軍人,給予相應的醫療補助或醫療救助。 |
26 |
組織優撫醫院為符合條件的殘疾軍人開展醫療巡診、短期療養等服務。 |
27 |
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為殘疾軍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28 |
適應國家和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發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優待措施,改善殘疾軍人住房條件。 |
29 |
在審查是否符合購買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
30 |
符合條件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殘疾軍人租住公租房,可給予適當租金補助。 |
31 |
公租房房源不能滿足住房保障時,符合我市規定的低收入標準(含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未享受過實物保障的殘疾軍人,按規定給予住房租賃補貼。 |
32 |
對居住農村的符合條件的殘疾軍人,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 |
33 |
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本人或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為重慶戶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可在戶籍地優先入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 |
34 |
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報考市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按規定享受加分政策或實行降分錄取。 |
35 |
優先安排殘疾軍人參加學習培訓,按規定享受國家資助政策。 |
36 |
參觀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景區,免收門票費。 |
37 |
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買車(船)票或值機、安檢、乘車(船、機),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 |
38 |
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并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 |
39 |
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惠。 |
40 |
倡導鼓勵志愿者參與面向殘疾軍人的志愿服務。 |
41 |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殘疾軍人優先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為殘疾軍人依法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
42 |
鼓勵銀行為殘疾軍人提供優先辦理業務,免收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轉賬費,以及其他個性化專屬金融優惠服務。 |
43 |
鼓勵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商為殘疾軍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44 |
鼓勵影(劇)院為殘疾軍人提供減免入場票價等優惠服務。 |
45 |
鼓勵殯葬機構為殘疾軍人提供優質優惠服務。 |
重慶市退役軍人基本優待目錄清單 | |
1 |
為其家庭懸掛光榮牌。 |
2 |
發春節慰問信。 |
3 |
開展常態化聯系,“八一”、春節等組織走訪慰問。 |
4 |
優秀人員參加“最美退役軍人”評選表彰。 |
5 |
邀請優秀退役軍人代表參加春節團拜會、國慶招待會等各類重要慶典和紀念活動。 |
6 |
優先聘請優秀退役軍人擔任輔導員、講解員等。 |
7 |
被邀請的退役軍人參加重要慶典活動和開展宣講時,可以穿著退役時的制式服裝,佩戴服役期間和退役后榮獲的勛章、獎章、紀念章等徽章。 |
8 |
將參戰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獲得省部級或者戰區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跡載入相應各級地方史志。 |
9 |
倡導利用巴渝子弟兵“八一”光榮榜,大型集會、賽事播報,航班、車船及機場、車站、碼頭和商業、文化聚集場所的廣播視頻、宣傳櫥窗等載體和形式,宣傳退役軍人中優秀典型的先進事跡。 |
10 |
重視選拔符合條件的優秀退役軍人依法依規擔任村(社區)“兩委”成員。 |
11 |
對因生活發生重大變故,遇到突發性、臨時性特殊困難的退役軍人在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難的,按照規定給予必要的幫扶援助。 |
12 |
對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退役軍人,在物價上漲達到啟動條件時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
13 |
認真做好退役軍人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促進他們優先就業,落實其各項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
14 |
對參戰退役軍人,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屬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軍人,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給予優先安置。 |
15 |
符合公務員招錄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招聘條件的退役軍人,參加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招錄或招聘時,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錄用。 |
16 |
通過優先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等方式,為退役軍人創造就業創業條件,并按規定給予相應補貼。 |
17 |
鼓勵有關機構組織在資金信貸、物資供應、技術指導、信息咨詢、知識產權獲權用權等方面,為創業的退役軍人給予優先照顧。 |
18 |
市內的光榮院、優撫醫院,對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實行集中供養。 |
19 |
市內的光榮院、優撫醫院,對常年患病臥床、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軍人,優先提供服務,并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對常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納入市內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老齡退役軍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優先給予護理補貼。 |
20 |
積極推動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齡退役軍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21 |
鼓勵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優先接收老齡退役軍人入住,并提供適度的優惠服務;優先安排老齡退役軍人享受生活照料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
22 |
駐渝軍隊醫療服務機構和市內公立醫療服務機構,按照保證質量、方便就醫的原則,開通優先窗口,提供普通門診優先掛號、取藥、繳費、檢查、住院服務,并對參戰參試退役軍人按規定給予優惠。 |
23 |
市內地方醫療機構優先為傷病殘、老齡退役軍人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
24 |
市內優撫醫院為老復員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實行優惠體檢,提供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和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 |
25 |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軍人,給予相應的醫療補助或醫療救助。 |
26 |
組織優撫醫院為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開展醫療巡診、短期療養等服務。 |
27 |
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為退役軍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28 |
適應國家和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發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優待措施,改善退役軍人住房條件。 |
29 |
在審查是否符合購買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
30 |
符合條件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退役軍人租住公租房,可給予適當租金補助。 |
31 |
公租房房源不能滿足退役軍人住房保障時,符合我市規定的低收入標準(含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未享受過實物保障的退役軍人,按規定給予住房租賃補貼。 |
32 |
對居住農村的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 |
33 |
退役軍人按規定免費參加教育培訓。 |
34 |
符合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按規定享受復學、調整專業、專升本、攻讀研究生等優待。高校學生應征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可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現役退役,達到報考條件后,按規定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在部隊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名條件的,可申請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
35 |
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專科畢業生可免試進入成人高校專升本學歷教育;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加分政策。 |
36 |
通過單列計劃、單獨招生以及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措施,為退役軍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機會,幫助其改善知識結構,提升就業競爭力。 |
37 |
參觀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景區,免收門票費。 |
38 |
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買車(船)票或值機、安檢、乘車(船、機),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 |
39 |
倡導鼓勵志愿者參與面向退役軍人的志愿服務。 |
40 |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退役軍人優先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為退役軍人依法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
41 |
鼓勵銀行為退役軍人提供優先辦理業務,免收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轉賬費,以及其他個性化專屬金融優惠服務。 |
42 |
鼓勵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商為退役軍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43 |
鼓勵影(劇)院為退役軍人提供減免入場票價等優惠服務。 |
44 |
鼓勵殯葬機構為退役軍人提供優質優惠服務。 |
重慶市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基本優待目錄清單 | |
1 |
為其家庭懸掛光榮牌。 |
2 |
發春節慰問信。 |
3 |
開展常態化聯系,春節、烈士紀念日等組織走訪慰問。 |
4 |
邀請優秀“三屬”代表參加春節團拜會、國慶招待會等各類重要慶典和紀念活動。 |
5 |
將烈士的名錄和事跡載入相應各級地方史志。 |
6 |
優先聘請優秀“三屬”擔任輔導員、講解員等。 |
7 |
倡導利用巴渝子弟兵“八一”光榮榜,大型集會、賽事播報,航班、車船及機場、車站、碼頭和商業、文化聚集場所的廣播視頻、宣傳櫥窗等載體和形式,宣傳“三屬”中優秀典型的先進事跡。 |
8 |
保障“三屬”的撫恤優待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
9 |
在物價上漲達到啟動條件時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
10 |
對因生活發生重大變故,遇到突發性、臨時性特殊困難的“三屬”在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難的,按照規定給予必要的幫扶援助。 |
11 |
認真做好“三屬”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促進他們優先就業,落實其各項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
12 |
符合公務員招錄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招聘條件的烈士子女,參加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招錄或招聘時,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錄用。 |
13 |
通過優先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等方式,為“三屬”創造就業創業條件,并按規定給予相應補貼。 |
14 |
鼓勵有關機構組織在資金信貸、物資供應、技術指導、信息咨詢、知識產權獲權用權等方面,為創業的“三屬”給予優先照顧。 |
15 |
市內的光榮院、優撫醫院,對符合條件的“三屬”實行集中供養。 |
16 |
市內的光榮院、優撫醫院,對常年患病臥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屬”,優先提供服務,并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對常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納入市內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老齡“三屬”,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優先給予護理補貼。 |
17 |
積極推動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齡“三屬”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18 |
鼓勵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優先接收老齡“三屬”入住,并提供適度的優惠服務;優先安排老齡“三屬”享受生活照料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
19 |
駐渝軍隊醫療服務機構和市內公立醫療服務機構,按照保證質量、方便就醫的原則,開通優先窗口,提供普通門診優先掛號、取藥、繳費、檢查、住院服務。 |
20 |
市內地方醫療機構優先為傷病殘、老齡“三屬”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
21 |
市內優撫醫院為“三屬”實行優惠體檢,提供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和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 |
22 |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三屬”,給予相應的醫療補助或醫療救助。 |
23 |
組織優撫醫院為符合條件的“三屬”開展醫療巡診、短期療養等服務。 |
24 |
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為“三屬”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25 |
適應國家和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發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優待措施,改善完善“三屬”住房條件。 |
26 |
在審查是否符合購買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
27 |
符合條件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三屬”租住公租房,可給予適當租金補助。 |
28 |
公租房房源不能滿足住房保障時,符合我市規定的低收入標準(含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未享受過實物保障的,按規定給予住房租賃補貼。 |
29 |
對居住農村的符合條件的“三屬”,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 |
30 |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本人或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為重慶戶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可在戶籍地優先入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 |
31 |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報考市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按規定享受加分政策或實行降分錄取。 |
32 |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校按規定享受招生加分和照顧政策。 |
33 |
參觀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景區,免收門票費。 |
34 |
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買車(船)票或值機、安檢、乘車(船、機),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 |
35 |
“三屬”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并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 |
36 |
倡導鼓勵志愿者參與面向“三屬”的志愿服務。 |
37 |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三屬”優先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為“三屬”依法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
38 |
鼓勵銀行為“三屬”提供優先辦理業務,免收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轉賬費,以及其他個性化專屬金融優惠服務。 |
39 |
鼓勵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商為“三屬”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
40 |
鼓勵影(劇)院為“三屬”提供減免入場票價等優惠服務。 |
41 |
鼓勵殯葬機構為“三屬”提供優質優惠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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