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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8607903/2022-00002 | [ 發文字號 ] | 綦江衛健〔2021〕507號 |
[ 主題分類 ] | 衛生、計劃生育、婦女兒童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衛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2 | [ 發布日期 ] | 2021-12-06 |
重慶市綦江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相關部門:
根據《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9號)、《關于印發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規定的通知》(綦江府辦發〔2019〕60號),結合工作實際,我委決定廢止《重慶市綦江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印發綦江區社會撫養費征收自由裁量權基準的通知》(綦江衛計〔2016〕95號)、《重慶市綦江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發布綦江區2017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綦江衛計﹝2017﹞156號)、《重慶市綦江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發布綦江區2018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綦江衛計﹝2018﹞214號)、《重慶市綦江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發布綦江區2019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綦江衛健〔2019〕100號)、《重慶市綦江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發布綦江區2020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綦江衛健〔2020〕593號)、《重慶市綦江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發布綦江區2021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綦江衛健〔2021〕252號)6個規范性文件,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廢止的文件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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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