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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7094656815/2022-00009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信訪辦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11-02 | [ 發布日期 ] | 2022-11-02 |
國家信訪局關于印發《初次信訪事項辦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訪局(辦),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有關人民團體信訪局(辦、處),中央管理的有關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信訪處(辦):
為貫徹落實《信訪工作條例》,國家信訪局研究修訂了《初次信訪事項辦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國家信訪局
202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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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信訪事項辦理辦法
為加強初次信訪事項辦理工作,規范工作程序,壓實首辦責任,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初次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首次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依規應當由有關機關、單位作出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稱初次信訪事項。
第二條 初次信訪事項辦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首辦負責制。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及其他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努力實現“讓群眾最多訪一次”。
第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序、期限,負責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人提出的初次信訪事項,并進行協調、督辦。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序、期限,負責受理、辦理法定職權范圍內的初次信訪事項,并書面答復信訪人。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信訪人首次向本機關、單位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本級或上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首次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
信訪人向不同機關、單位或同一機關、單位不同部門提出信訪事項的,先行收到的機關、單位或部門先行受理,并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第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及其他機關、單位收到初次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在信訪信息系統中錄入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投訴請求、建議意見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等主要內容,做到要素完整、客觀、準確。
第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初次信訪事項,應在15日內區分不同情況,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申訴求決類初次信訪事項,屬于本級或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對有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二)對建議意見類初次信訪事項,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進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上報本級黨委、政府作為決策參考,或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研究。
(三)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
(四)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初次信訪事項,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五)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情況重大、緊急的初次信訪事項,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并向上一級信訪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國家信訪局。
對通過信息網絡收到的初次信訪事項,應縮短轉送、交辦期限。
第六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初次信訪事項,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處理途徑和程序、轉送交辦去向等;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
對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和人事分離、人戶分離、人事戶分離的初次信訪事項,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和《國家信訪局協調解決“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工作規則》明確的原則和程序劃分責任、受理辦理。
第七條 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區分不同情況辦理初次信訪事項。對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初次信訪事項,應在規定時限內向信訪人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告知請求復查的期限和機關、單位;收到復查(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做好復查(復核)工作,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出具復查(復核)意見書。
有權處理機關、單位出具的告知書、信訪處理意見書、延期告知書、復查(復核)意見書應當要素齊全、格式正確、事實清楚、依據充分,并及時送達信訪人或有關人員,嚴格履行簽收等手續。相關文書及送達憑證均要及時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按期向交辦機關反饋處理意見,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行,并做好信訪人的政策解釋和疏導教育工作。
第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及其他機關、單位應為信訪人查詢初次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對納入滿意度評價范圍的初次信訪事項,辦理過程、處理結果應依托信訪信息系統予以公開,以便于信訪人查詢、評價。
第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本級和下級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初次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以依規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定期考核下一級信訪部門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初次信訪辦理工作,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有關考核情況。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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