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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MB1603532R/2022-00144 | [ 發文字號 ] | 綦安委〔2022〕13號 |
[ 主題分類 ]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應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7-25 | [ 發布日期 ] | 2022-08-14 |
重慶市綦江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開展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持續深化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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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各園城管委會,區級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綦江區開展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持續深化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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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綦江區開展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
持續深化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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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吸取近期全國部分地區燃氣爆炸事故教訓,深入推進全區燃氣安全專項整治,消除燃氣安全重大風險隱患,按照《重慶市開展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持續深化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渝安委〔2022〕11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區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對燃氣安全相關部署和要求,從即日起到10月底,開展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聚焦重要環節的重點問題開展排查整治,聚焦典型違法違規行為開展檢查執法,聚焦短板開展管理提升,全面深化全區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持續深化燃氣安全專項整治(簡稱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下同),對轄區燃氣經營企業、運輸企業檢查率,單位用戶入戶檢查率,存在隱患的、連續兩年未實質入戶的用戶入戶檢查率,燃氣具等產品銷售企業檢查率全部達到100%,對查出的五類嚴重違法違規行為100%實施處罰,對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用戶100%暫停供應燃氣;有關單位及用戶對查出問題100%整改或落實限期整改方案,燃氣企業100%加臭;100%開展燃氣安全百日宣傳活動,燃氣安全裝置加裝用戶知曉率100%,燃氣安全裝置目錄清單發布率100%,營造良好的燃氣安全宣傳氛圍。
三、重點整治對象
(一)燃氣經營企業。包括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汽車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含二甲醚,下同)經營企業(含液化石油氣充裝企業、液化石油氣銷售點)。
(二)燃氣運輸企業。包括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運輸企業。
(三)燃氣單位用戶。包括餐飲、商住混合體、農貿市場、學校醫院等單位使用燃氣的場所,以及燃氣管道經過、燃氣氣瓶存放的空間。
(四)居民用戶。包括燃氣企業入戶檢查存在隱患的居民用戶、連續兩年未實質入戶的居民用戶。
(五)燃氣具銷售安裝企業。包括燃氣灶、燃氣熱水器、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調壓器、軟管、氣瓶的生產、銷售、安裝企業。
四、主要任務
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要堅持長短結合、標本兼治,通過開展綜合性、精準化監管治理,確保我區燃氣安全無漏洞、無盲區、無死角、無事故。
(一)開展集中整治攻堅,消除突出問題隱患
聚焦燃氣經營、輸送配送、燃氣使用和燃氣具銷售安裝4個環節,圍繞突出問題開展排查整治,全力沖刺突擊攻堅,有效防止燃氣事故發生。
1. 開展燃氣經營環節排查整治。
(1)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天然氣加氣站、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2)天然氣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未取得充裝許可。(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3)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數量達不到要求。(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4)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天然氣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特種作業人員無從業資格證書。(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5)違規充裝未在本企業辦理使用登記氣瓶和超期未檢、報廢、翻新氣瓶。(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6)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加臭,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氣源不符合《液化石油氣》(GB 11174-2011)或《城鎮燃氣用二甲醚》(GB 25035-2010)等國家標準。(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7)違規混充液化石油氣和二甲醚。(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8)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未對連續兩年未實質入戶或存在隱患的燃氣用戶開展全覆蓋入戶檢查。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未按《燃氣服務導則》(GB/T 28885)落實送氣服務,未對商業、集體用戶工作人員進行安裝培訓。(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9)氣瓶充裝、運輸、配送、使用環節未按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二甲醚)安全監管信息系統,氣瓶流轉無電子檔案。(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2. 開展燃氣輸送配送環節排查整治。
(10)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天然氣加氣站、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不按規定對管道、站場設施開展巡查維護。(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11)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天然氣加氣站、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不按規定開展特種設備檢驗、維護保養。(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12)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天然氣加氣站、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不按規定開展安全設施檢測、檢驗。(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區經濟信息委、區應急局)
(13)未制定和落實燃氣管道第三方施工保護制度。(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14)工程建設單位未在重慶市城市管線綜合服務“e呼通”平臺發布項目信息,與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議、制定專項保護方案。(責任單位:區住房城鄉建委,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
(15)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運輸燃氣。(責任單位:區交通局)
(16)液化石油氣運輸車輛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責任單位:區公安局)
(17)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供應點未向用戶發放《瓶裝燃氣用戶安全告知書》,未存檔用戶《安全告知書回執》。(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3. 燃氣使用環節排查整治。
(18)使用無熄火保護裝置、無3C認證的燃氣具。(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區教委、區商務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文旅委、區民政局、區應急局、各街鎮園城等有關單位)
(19)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屬連接軟管;軟管長度超過2米或私接“三通”;軟管老化松動;軟管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地面。(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區教委、區商務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文旅委、區民政局、各街鎮園城等有關單位)
(20)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可調節壓力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區教委、區商務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文旅委、區民政局、區應急局、各街鎮園城等有關單位)
(21)使用不合格氣瓶;使用工業丙烷氣瓶。(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區教委、區商務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文旅委、區民政局、區應急局、各街鎮園城等有關單位)
(22)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或安裝的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質量不達標、適用氣型不符、安裝位置不正確或不在工作狀態。(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區教委、區商務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文旅委、區民政局、區應急局、各街鎮園城等有關單位)
(23)在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室內放置液化石油氣瓶,或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未設置專用氣瓶間;氣瓶間未安裝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氣瓶間違規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區教委、區商務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文旅委、區民政局、區應急局、各街鎮園城等有關單位)
(24)使用管道燃氣的場所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氣。(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區教委、區商務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文旅委、區民政局、區應急局、各街鎮園城等有關單位)
4. 燃氣具銷售安裝環節排查整治。
(25)銷售、安裝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或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燃氣具、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調壓器、軟管、氣瓶。(責任單位: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市場監管局、區消防救援總隊等有關部門)
(26)未取得消防安裝、市政工程施工等資質,或超資質范圍開展燃氣管道、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燃氣安全裝置安裝活動。(責任單位:區住房城鄉建委、區消防救援總隊)
(27)未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開展燃氣燃燒器具安裝活動。(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二)深化燃氣專項整治,全面推進治本措施
持續加大燃氣安全宣傳、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既有居民用戶安全裝置加裝、燃氣企業安全達標評估等工作力度,推動全區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5. 扎實開展燃氣安全宣傳。
(28)舉辦區級燃氣安全百日宣傳啟動儀式。(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29)組織各通信運營商至少每月(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發送一條燃氣安全公益短信。(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30)組織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現有的LED屏、電梯視頻、公告欄等陣地,播放、張貼燃氣安全宣傳海報、視頻、標語等。(責任單位:區級各有關部門,各街鎮園城)
(31)打通本地區戶外廣告大屏、公共交通視頻、物業公告欄、小區電梯視頻、地方融媒體等渠道,播放、張貼燃氣安全宣傳海報、視頻、標語等。(責任單位:區級各有關部門,各街鎮園城)
(32)組織燃氣單位用戶燃氣安全負責人、燃氣使用和設施管理的員工,開展一次法規、案例、安全用氣常識、應急處置知識的集中培訓。(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33)組織燃氣經營企業指導單位用戶編制燃氣使用和設施管理人員燃氣安全責任清單、崗位風險清單、操作流程卡、應急處置卡。(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6. 加快推進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34)加快推進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11個項目(其中第三批6個項目,第四批5個項目)前期工作,力爭9月底前開工。(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委、各街鎮)
(35)2022年8月底前通過重慶市燃氣行政管理系統完善11個項目信息,并每月填報項目進展。(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36)加快推進其他燃氣管道普查評估,優先啟動2000年前建成投運管道、存在安全隱患、已發生過泄漏搶險管道的普查評估。(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7. 有序推進既有居民用戶安全裝置加裝。
(37)完成生活困難群眾用戶安全裝置加裝,統籌推進老舊小區和其他既有居民用戶安全裝置加裝。(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各街鎮)
(38)完成用戶安全裝置管理平臺建設,按規定錄入相關信息,加強燃氣安全裝置銷售、安裝、檢查等管理。(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39)征集、發布用戶安全裝置目錄清單并按要求公告相關信息,銷售安裝的燃氣安全裝置全部具備工業互聯網標識。(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8. 強力推進燃氣企業安全達標。
(40)對已出具的評估報告組織專家評審,評估不全面、不深入、不細致、不嚴格的,責成評估機構重新評估。(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41)安全達標評估不合格企業拒不整改、整改仍不能達到安全條件的企業,依法吊銷燃氣經營許可、收回特許經營權。鼓勵有燃氣經營經驗和資金技術實力的大企業采取收購、并購等市場化手段參與整頓。(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42)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控制在每個區縣3-5家,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不超過鄉鎮(街道)總數”為目標,制定燃氣經營企業整頓方案,嚴控新增燃氣經營企業,扎實推進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整頓。(責任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五、工作安排
(一)開展自查自改。各燃氣經營企業于2022年7月底前,組織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重點整治對象,對照重點整治內容開展自查自改,填寫自查記錄表,并就整改隱患、依規操作、安全供用氣作出承諾,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后,在本單位醒目位置張貼,接受監督。
(二)開展專業檢查。2022年8月底前組織燃氣企業、有關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專業機構、專家組成檢查組,對轄區燃氣經營企業、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燃氣具和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調壓器、軟管、氣瓶生產銷售企業開展全覆蓋專業檢查,真真正正發現解決問題,實實在在排查整治隱患。各相關部門督促燃氣企業組織力量,成立檢查組,對餐飲等單位燃氣用戶開展全覆蓋專業檢查服務,對室內外燃氣管道設備設施、燃氣具、軟管、用氣環境、氣瓶等進行全面細致的測試和檢查。
(三)開展執法懲戒。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期間,各相關部門著力解決“只檢查不執法”、執法寬松軟問題,對下面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對餐飲等使用燃氣的場所未按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泄漏裝置的用戶,商務委、教委、衛生健康委、民政局、文旅委、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堅決按照《安全生產法》依法處罰;對存在重大隱患、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燃氣用戶,堅決按規定停止供應燃氣,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對不按規定加臭、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不符合相關燃氣質量標準的,經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按規定查清地下管線狀況、不制定保護方案、不落實保護措施等造成燃氣管道破壞的,住建、規劃、經信等部門堅決依法嚴厲處罰;對燃氣企業設施巡查維護不到位、入戶檢查不認真導致事故的,經信部門堅決依法追究企業和法人責任;對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燃氣經營許可條件、安全生產條件且經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堅決依法清退;對拒不整改隱患、破壞燃氣管道設施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堅決依法嚴肅處理。
(四)開展督導檢查。區安委會根據全區安全生產百日行動安排,統籌組織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督導檢查。
六、保障措施
(一)落實工作責任。區安委會統籌組織全區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區級相關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嚴格落實燃氣安全管理責任,將燃氣安全納入本行業領域的安全工作內容,一并研究、一并布置、一并檢查。各街鎮(園城)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本轄區燃氣安全負總責,要壓實社區、燃氣經營企業、運輸企業、物業企業、燃氣用戶等責任,統籌推動排查整治、安全宣傳、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安全裝置加裝、燃氣經營企業安全達標評估等工作。各企業、用戶落實主體責任,加大投入、組織力量認真開展自查自改,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二)嚴肅追責問責。各有關單位要認真組織查處涉及燃氣的非法違法行為。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期間發生的燃氣事故應提級調查;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要掛牌督辦;對推諉扯皮或涉嫌失職瀆職的,要采取通報約談。
(三)強化調度通報。區安委會建立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定期調度通報機制,每月調度通報百日行動開展情況和燃氣事故。區級相關部門要及時掌握本行業、本系統百日行動開展情況,及時跟蹤指導幫助,重大問題派出工作組現場指導,及時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區經濟信息委每月13日、28日前向市燃氣主管部門報送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整治進展情況(附件),10月底前報送工作總結(含整治進展情況)。
(四)強化工作統籌。各有關單位要統籌好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疫情防控大局的關系,嚴禁強制購買指定燃氣泄漏報警器等產品,科學隱患排查,規范監管執法,決不能簡單化、“一刀切”,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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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整治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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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整治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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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查情況 |
經營環節排查隱患數量(個) |
經營環節隱患完成整改數量(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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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送配送環節排查隱患數量(個) |
輸送配送環節隱患完成整改數量(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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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環節排查隱患數量(個) |
使用環節隱患完成整改數量(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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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企業的商業用戶數量(戶) |
燃氣企業已入戶安檢的商業用戶數量(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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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處罰情況 |
燃氣安全執法檢查次數(次) |
燃氣安全執法檢查處罰次數(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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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檢查處罰金額(萬元) |
吊銷、取締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燃氣企業(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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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餐飲經營場所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具(家) |
查處餐飲經營場所未安裝燃氣報警器(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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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不按規定加臭的燃氣企業(家) |
查處未制定燃氣管道保護方案違規施工的施工企業(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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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違規供應非法氣源的企業數量(家) |
查處生產銷售偽劣燃氣具和燃氣報警器的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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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導情況 |
督導次數(次) |
通報次數(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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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次數(次) |
警示教育次數(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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