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應急罰〔2024〕非煤0033號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單位:重慶市綦江區石角回伍頁巖磚廠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石角鎮回伍村?郵政編碼:401420
承包經營人:黃* 職務:實際控制人 聯系電話:13*******88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4年4月8日,綦江區應急局執法人員在對重慶市綦江區石角回伍頁巖磚廠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廠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1處礦山作業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證據第一組:該廠《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承包經營合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該案件主體資格適格。
證據第二組:1.《現場檢查記錄》〔(綦)應急現記〔2024〕非煤0033號)〕1份,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綦)應急責改〔2024〕非煤0033號)〕1份,3.《現場檢查照片》1份,4.《調查詢問筆錄》(朱*勇.第1次)1份,5.《調查詢問筆錄》(黃*.第1次)1份,證明重慶市綦江區石角回伍頁巖磚廠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1處礦山作業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應急發〔2023〕43號)第二部分第一節第48項“生產經營單位有3處以下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重慶市綦江區石角回伍頁巖磚廠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郵政儲蓄銀行綦江支行,收款人: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賬號:10***************4,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決定,你單位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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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應急管理局
???????????????????????????????? ??? ?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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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