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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709472400G/2021-00010 | [ 發文字號 ] | 郭扶府發〔2021〕61號 |
[ 主題分類 ] | 交通、工業、信息化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郭扶鎮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0-18 | [ 發布日期 ] | 2021-10-20 |
關于印發《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隊(站)規范化建設及運行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村(居),各辦、站、所(中心、大隊):
現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隊(站)規范化建設及運行實施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印發之日前,鎮有關農村交通安全勸導隊(站)相關規定與之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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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8日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隊(站) 規范化建設及運行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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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交通安全勸導隊(站)管理,確保規范建設及運行,積極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市、區政府相關要求,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農村交通安全勸導員(以下簡稱“勸導員”)是在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協助鎮政府參與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農村交通安全勸導隊(以下簡稱“勸導隊”)是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鄉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形式。
第四條? 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以下簡稱“勸導站”)是指為保障鄉村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在鄉村道路上設立的,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檢查、勸導、制止、舉報的場所。是勸導隊在鄉村道路上定點設站履職的具體形式。
第五條 ?勸導隊(站)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合理布建、規范運行的原則。
勸導隊(站)的建設、運行等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由鎮政府負責。
第六條? 鎮政府及相關辦、站、所應當持續加大對勸導隊(站)建設所需的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基本裝備等資金投入,落實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并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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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七條? 農村交通安全勸導員分專職和兼職兩種形式。其主要職責是:
(一)作為交通安全宣傳員,通過在勸導站宣傳、入戶宣傳等方式,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提示,提醒按期參加年審檢;?
(二)作為交通安全勸導員,上路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檢查勸導和巡查管控;?
(三)作為交通安全信息采集員,定期收集掌握本村駕駛員、機動車及道路等基礎信息及變化情況;
(四)作為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員,結合日常工作,排查轄區村級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對發現的隱患及時上報村(居)委會或鎮政府;
(五)作為交通安全舉報員,及時舉報、制止各類嚴重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
(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農村交通安全勸導隊的主要職責是:
(一)排查轄區村級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二)收集本村駕駛員、機動車及道路等基礎信息,建立基礎臺帳;
(三)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和安全提示;
(四)上路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檢查勸導和巡查管控;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勸導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二)協助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執法,落實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三)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和交通安全提示;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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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每個村(居)需成立勸導隊、有條件的需設置勸導站、配有勸導員。
第十一條? 每個勸導隊由村(居)支部書記擔任隊長,其他勸導隊員不少于4人。
第十二條? 每個勸導隊員應具備較強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原則上由本村(居)干部或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村民擔任。
第十三條? 每個勸導隊應明確職責分工,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欄等基礎設施,配備反光背心、紅袖標等基本裝備。
第十四條? 我鎮勸導站設置在古郭路、郭同路、郭古路、青永路、青鹿路、騎平路等重點鄉村道路上。
第十五條? 因我鎮不涉及一、二級勸導站的設置,固按三級勸導站進行管理,主要加強對對出村交通違法行為的檢查、勸導和制止。
第十六條? 每個勸導站均應設置有遮陽傘、檢查登記簿、職責公示牌、勸導站標識牌、交通安全提示牌及宣傳欄等基礎設施,安裝有必要的減速設施,并按規范設置勸導站標識牌。
第十七條? 每個勸導站均應配備有反光背心、雨衣、手電、紅袖標、喊話器、便攜式播放設備、停車示意牌、隨身工作包等基本裝備。
第十八條? 每個勸導站均應配備1名負責人,原則上由勸導隊隊長兼任。每個勸導站均應配有勸導員,三級勸導站勸導員不少于1人。
第十九條? 勸導員應當與村居委會簽訂履職責任書,需經鎮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條? 為保障勸導站有序運行,勸導站全天候上崗執勤的勸導員按照70元/天給予誤工補助,出勤天數以鎮道安辦考核為準(補助標準從2021年9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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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勸導隊應當安排勸導員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本村機動車及駕駛人基礎信息和變化情況,建立全村機動車情況檔案和駕駛人情況檔案,督促機動車所有人辦牌辦證,按期審驗;
(二)依托勸導站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定點檢查勸導或上路巡查管控;?
(三)結合摸排走訪及上路巡查工作,對發現的轄區交通安全隱患立即向上級管理部門(機構)報告,并建立相關臺賬記錄;
(四)進入本村學校、幼兒園、廠礦以及農戶家中,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張貼、發放交通安全宣傳制品,特別是在轄區紅白喜事、民俗活動等重點時期,要提前打招呼,做好宣傳提示;
(五)上級交辦的其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以上相關工作數據及工作開展情況原則上由道安辦定期收集匯總,規范錄入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勸導站應根據當地氣候氣象、生活習俗和交通出行特點等,科學制定勤務計劃,合理安排上崗時間,規范值守運行。以下重點時段必須開展檢查勸導工作:?
(一)重要節假日出行高峰時段;
(二)趕場日出行高峰時段;
(三)學生集中上放學高峰時段;
(四)群眾紅白喜事集中出行時段;
(五)群眾日常出行高峰時段;
(六)當地民俗活動時段;
(七)冰雪、暴雨、泥石流、道路塌方等時段;
(八)其他必要的時段。
勸導站每周需填寫下周的“工作安排表”報道安辦審核、備案,并由鎮道安辦錄入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系統。有條件的,可由勸導站直接錄入。
第二十三條? 勸導員上勤期間,著裝應大方得體、不失形象,并統一著反光背心和勸導員袖標;不得在勸導站區域吸煙,以及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二十四條? 勸導員應按時到崗履職,嚴格履行“看、查、勸、宣、糾、報、封”七大勤務要求:
(一)看:即觀察過往車輛是否有號牌、是否超員,摩托車駕乘人員是否戴頭盔等;
(二)查:即查看駕駛人員證照是否齊全、是否買保險等;
(三)勸:即對檢查發現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及時勸導,尤其要加強對客車、校車、面包車的超員,貨車、拖拉機違法載人,摩托車未懸掛牌照、未戴頭盔、超員,機動車未懸掛號牌,駕駛人酒后駕駛等五種嚴重違法行為的勸阻;
(四)宣:未發現交通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聽從勸導并改正的,要對其宣講交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并進行交通安全提示;
(五)糾:即對無證駕駛、超載、酒駕等嚴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消除違法行為;
(六)報:即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利用手機、照相機等設備固定證據后立即報告鎮街交安辦或派出所派員現場處置;
(七)封:即遇冰雪、泥石流、滑坡塌方等惡劣天氣或其他突發情況影響道路通行安全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并在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的指導下對道路實施封閉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 勸導站應當嚴格實行檢查登記制度,建立檢查勸導工作臺帳。勸導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勸導工作情況,定期向勸導站負責人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勸導站負責人每天要檢查勸導員工作開展情況,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落實各項工作措施,重點時段應積極參與檢查勸導工作。
第二十七條? 鎮道安辦要組織勸導員開展法律法規、裝備使用等業務培訓,尤其要針對農村地區多發、易發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教授勸導技能,規范勸導行為,提升勸導效果。
第二十八條? 派出所、道安辦應當維護勸導站和勸導員的工作秩序及權益,對勸導員反饋的情況優先處理,對在正常工作中,滋擾、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拒勸導員的行為依法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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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九條? 鎮政府當將勸導隊(站)建設及工作情況納入對村(居)年度安全生產的考核內容,重點考核勸導隊(站)規范化建設達標及運行管理等情況。
第三十條? 鎮道安辦要對工作積極、成績突出的勸導隊(站)和勸導員予以表彰獎勵;對在工作后進的給予批評和懲罰。對存在被市區通報及鎮檢查履職不到位、未按要求錄入勸導站日志的勸導站,扣除當日誤工補助。
第三十一條? 鎮道安辦應根據勸導隊(站)勤務安排情況,開展針對性常態監督管理。
派出所應協助鎮政府,加強對轄區勸導隊(站)工作的抽查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二條? 鎮道安辦應當定期將轄區各勸導隊(站)工作情況、交通違法抽查情況以及交通事故情況等內容向鎮政府通報。
第三十三條? 凡轄區發生1次死亡1人,或重傷3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100萬以上交通事故的,安監部門要對有關勸導隊(站)及勸導員履職情況進行責任倒查,嚴肅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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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道安辦、派出所要切實加大督促和指導,確保勸導隊(站)科學設置、規范運行。
第三十五條?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