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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709472400G/2024-00007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應急管理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郭扶鎮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4 | [ 發布日期 ] | 2024-03-14 |
郭扶鎮綜合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第一條 ?為監督我鎮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鎮黨政辦負責對本鎮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受理和處理工作,投訴舉報電話:023-48430002,郵政編碼:401432。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鎮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進行投訴舉報:
(一)認為行政執法機構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發現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執法或不文明執法,態度蠻橫、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
(四)發現行政執法人員不使用法定的罰款或沒收財物單據,不落實罰繳分離規定及擅自挪用或者處理沒收扣押財物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投訴舉報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合法方式進行投訴舉報,也可委托他人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對投訴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鎮黨政辦應將投訴舉報人的姓名、聯系方式、投訴舉報的具體內容和投訴舉報的對象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
第五條 ?鎮黨政辦自接到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規定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第六條 ?鎮黨政辦自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后30日內審查終結,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情況復雜的,經鎮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日。
接受調查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相關情況,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條 ?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終結后,鎮黨政辦應將投訴材料、辦理結果等資料歸檔。
第八條 ?承辦人員應嚴守紀律,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姓名及其他有關情況。對未按本制度處理投訴舉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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