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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3740C/2022-00005 | [ 發文字號 ] | 趕水府發〔2022〕32號 |
[ 主題分類 ] | 民政、鄉村振興、救災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趕水鎮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3-16 | [ 發布日期 ] | 2022-03-25 |
重慶市綦江區趕水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趕水鎮救災款物管理制度》的通知
鎮屬各辦公室(站、所、中心)、各村(居)民委員會:
為規范管理使用救災款物,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趕水鎮救災款物管理制度》,請嚴格執行。
?????????????????重慶市綦江區趕水鎮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 ? (此件公開發布)
趕水鎮救災款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加強和規范救災款物管理,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0〕245號),《重慶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渝財社〔2011〕151號),《重慶市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渝財建〔2020〕35號),《重慶市綦江區救災款物發放程序規范(暫行)》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救災救濟款物的管理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救災款物,包括上級撥給我鎮的救災款、救災物資以及本級接收的社會捐助款、捐助物資。定向社會捐助款和物資,根據捐助者的意愿,可用于指定用途。
第四條救災救濟款物按照專款專用、專物專用、重點使用、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專帳管理。
第二章救災資金的管理
第五條救災款物的管理工作,由趕水鎮人民政府負責,財政辦具體執行資金的調度及核算管理,應急辦負責受災對象的核實。
第六條鎮財政辦要對救災資金實行專帳管理,確保救災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杜絕滯留、截留、挪用現象的發生。
第三章救災資金的使用
第七條救災資金堅持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必須嚴格按照資金文件中規定的范圍使用。做到突出重點、注重時效、足額發放,不得優親厚友,并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救災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搶險救災和救助受災群眾及與之密切相關的其他支出:
(一)購買、租賃裝備物資。用于購買和租賃應急指揮、搶險救災所需的裝備設備、物資等;
(二)救援隊伍能力建設補助。用于救援隊伍的訓練、裝備,購買技術服務等;
(三)保管儲備救災物資管理費用補助。用于搶險、救災物資的采購、倉儲、維護維修、裝卸、保險、勞務、管理、運輸等;
(四)受災群眾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用于解決受災群眾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包括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人員救助、過渡期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旱災臨時生活救助等;
(五)對社會救援力量搶險救災的獎勵性補助。用于參與搶險救災的單位、個人給與獎勵性補助;
(六)其他救災事項。
第九條救災資金的發放按照“戶報、村評、鄉審、縣定”的程序,同時做好公示公開及檔案資料的收集歸檔。
第四章救災物資的管理使用
第十條救災物資主要指:
(一)上級調入的帳篷、衣被及搶險救災所需的交通和通訊工具等物資。
(二)上級財政撥款或本級財政購入的用于搶險救災的各種儲備物資。
(三)由社會各界捐贈,專項用于救災的物資。
第十一條救災物資主要用于自然災害發生的應急處理之需,必須堅持專物專用,嚴禁挪用。
對衣物、棉被、生活日用品等必須發到受災戶。對救災帳篷、交通和通訊工具等可重復使用的專用物資,用后必須限期清理回收。
捐贈物資主要用于貧困災民、特困人員及優撫對象的生活之需,有捐贈意愿的按捐贈人意愿使用。
除以上范圍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救災物資。
第十二條應急辦要落實專人負責管理救災物資。救災物資管理員的職責包括:負責建立物資臺賬,物資裝備調入調出管理,定期盤點救災物資,核對帳物是否相符以及物資儲備庫的日常和安全管理,做到入庫物資裝備分類歸置、擺放整齊、干凈整潔、標識標牌規范、過道通暢等,同時要定期檢查保養應急物資,發現壞損及時進行保養維修或報廢更換。
第五章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鎮紀委應加強對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保證專款專用、專物專用、重點使用。
第十四條鎮財政辦、鎮應急辦應做好自然災害救濟款物的管理使用,接受上級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五條對于發放到戶的救災資金,應當在完成打款后在綦江區民生監察平臺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及個人,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查處;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趕水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