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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3433K/2024-00014 | [ 發文字號 ] | 橫山府發〔2024〕41號 |
[ 主題分類 ]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橫山鎮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1 | [ 發布日期 ] | 2024-09-11 |
重慶市綦江區橫山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橫山鎮加強低速電動車全鏈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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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橫山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橫山鎮加強低速電動車全鏈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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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區),“一中心四板塊”,有關單位:
現將《橫山鎮加強低速電動車全鏈條管理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按要求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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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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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山鎮加強低速電動車全鏈條管理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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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從源頭上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解決低速電動車過渡期滿后存在管理空檔、生產銷售管控乏力、注冊登記管理缺位、依法管理難以“逗硬”等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綦江區公安局、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綦江區經濟和信息委員會、綦江區城市管理局、綦江區交通運輸委員會、綦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加強低速電動車全鏈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強低速電動車全鏈條管理工作方案》綦公發〔2024〕32號文件要求,并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重要指示精神,依據“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以及“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全員參與”原則,按照“控增量、減存量、平穩過渡、有序淘汰”工作思路,多跨協同開展全鏈條管理工作,抓實抓好依法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切實破解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使用環節管理難題,有效遏制低速電動車安全事故多發勢頭,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任務
(一)抓牢銷售環節監督管理。
1.加強流通領域監督檢查。動態摸排我鎮低速電動車銷售企業數量及銷售情況,督促銷售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制度;依法查處銷售“三無”產品、不符合明示標準的低速電動車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市場監管所)
2.加強銷售門店宣傳引導。加強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督促銷售者依法落實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誠信守法經營,不得開展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以及發布虛假廣告,不得銷售與明示標準不相符的低速電動車。鼓勵和引導低速電動車銷售者轉型經營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交通用具,對于仍在銷售庫存低速電動車的,引導銷售者在銷售時記錄購買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履行告知義務,通過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張貼經營警示或消費提醒等方式,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知識,引導消費者轉購合規車輛。(責任單位:市場監管所、派出所、各村居)
3.依法查處違規占道經營行為。加大銷售者違規將低速電動車產品擺放在人行道上進行展示、銷售等占道經營行為排查檢查力度,依法予以查處并督促其整改,切實保障人行道安全暢通,維護良好市容市貌。(責任單位:村鎮建設服務中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4.嚴查違規發放號碼牌。嚴查生產、銷售企業自行設計制作低速電動車號碼牌帶牌銷售等誘導消費行為,以及保險公司為購買商業保險的低速電動車違規發放號碼牌類保險標志等行為,對于已制作尚未發放的號碼牌,要督促其回收銷毀,涉嫌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依法予以查處。(責任單位:市場監管所、經濟發展辦公室、派出所)
5.依法查處非法改裝行為。加強車輛維修行業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廣泛摸排征集線索,依法查處非法改裝機動車等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公路辦、派出所、各村居)
(二)有序推進存量治理。
6.摸清我鎮存量底數。依托我市將建立的統一的低速電動車管理平臺,對屬地在用低速電動車開展為期 6個月的集中信息采集和賦碼編號工作,采集錄入車輛及所有人、使用人相關信息,并發放張貼統一式樣的標識貼,強化溯源管理,做到“底數清、情況明”。開展信息采集和賦碼編號,嚴禁收取費用,嚴禁強制購買保險,嚴禁為已納入《公告》的三、四輪車輛賦碼編號。(責任單位:平安法治辦公室、派出所、各村居)
7.延長使用過渡期。充分考慮低速電動車使用群體實際困難,切實保障社會民生,按程序發布通告,將在用低速電動車過渡期再延長 3年,確保我鎮低速電動車“控增量、減存量”工作平穩有序推進。過渡期內,引導已賦碼編號的在用低速電動車臨時上道路通行時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過渡期結束后,嚴格執行有關禁行措施。(責任單位:派出所、各村居)
8.率先停用單位內部用車。對本單位在用的低速電動車(包括自有和購買服務),用于執勤執法的低速電動車從即日起不得再用于道路通行,其他用途的低速電動車從2024年 9月 30 日起不得再用于道路通行。(責任單位:基層治理綜合指揮室)
9.切實做好群眾用車管理。落實屬地主體責任,以村社為網格,建立屬地群眾在用低速電動車“包車責任制”,劃片包干、包車到人,常態開展上門勸導和安全教育等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多措并舉,積極引導群眾主動更換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或列入《公告》的機動車。(責任單位:各村居)
10.積極勸導特殊群體更換合規車輛。結合普法工作責任,將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納入普法宣傳內容,重點開展對殘疾人群體的普法宣傳,提高其安全意識,積極引導并協助其及時更換機動輪椅車、三輪摩托車或其他合規車輛。(責任單位:民生服務辦公室、各村居)
(三)強化使用環節綜合治理。
11.科學合理設定限行區域。結合本地道路條件、交通流量以及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等情況,統籌兼顧安全和民生,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科學合理設定低速電動車限行路段、時段,并完善相關交通標志標線,加強宣傳提示和通行管理。(責任單位:平安法治辦公室、村鎮建設服務中心、派出所)
12.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綜合采取學習教育、梯次處罰等措施,依法、規范、人性化查處低速電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在用低速電動車(搭載多人、酒駕毒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除外)暫不宜以涉牌涉證行為扣車、處罰。發現低速電動車張貼、懸掛其他號碼牌的,要督促車輛所有人主動摘除。(責任單位:派出所、平安法治辦公室)
13.依法查處非法營運行為。加強非法營運突出區域和時段的路檢路查,依法查處使用低速電動車非法從事拉客載貨行為,并對群眾出行需求進行分析研判,合理調配公共交通運力,方便群眾交通出行,擠壓非法營運空間。(責任單位: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14.嚴查占用消防通道和違規充電。加強低速電動車違法停放、違規充電行為的排查治理,聚焦老舊小區等重點區域開展常態化聯合執法,發動社區、物業管理單位協助執法,嚴格查處低速電動車進樓入戶、飛線充電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任單位:平安法治辦公室、派出所、村鎮建設服務中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各村居)
15.強化宣傳引導和警示曝光。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平臺等主流媒體以及官方新媒體平臺,廣泛宣傳生產、銷售、購買、駕乘低速電動車的危害,曝光損害消費者權益、弄虛作假等違規生產銷售行為,引導群眾不購買、不使用、不乘坐低速電動車,倡導過渡期內在用低速電動車“要賦碼、有駕證、不載人、不營運”,鼓勵群眾購買車輛保險,主動淘汰更換不合規的低速電動車,切實提升群眾文明守法、安全出行的意識,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為加強低速電動車安全管理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責任單位:新時代文明實踐服務中心)
(四)加強工作保障措施。
16.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對銷售者以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群眾購買低速電動車或銷售不合格產品的,引導鼓勵群眾通過撥打12345熱線、12315熱線、對銷售商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依法索賠維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不合格低速電動車產品發生交通事故的,除交通事故理賠外引導當事人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向生產銷售企業追究事故賠償責任。(責任單位:市場監管所、派出所、平安法治辦公室)
17.強化法治支撐保障。加強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使用管理、清理淘汰、執法整治等環節法律政策研究,并針對常見違法行為制定符合管理實際的執法指引,切實規范執法管理行為。(責任單位:司法所)
18.推進信息互通共享。切實強化低速電動車安全監管信息采集、融合共享。認真排查采集我鎮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銷售門店數量及銷售情況,郵政快遞行業在用低速電動車車輛及人員,從事非法營運的低速電動車車輛及人員等有關信息,并及時歸集匯入至市公安局建設的低速電動車信息管理平臺。(責任單位:派出所、經濟發展辦公室、市場監管所)
19.加強社會維穩管控。針對生產銷售源頭監管、存量車輛淘汰更新、使用環節綜合治理、路面通行執法處罰及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通行等環節可能引發的輿情風險和涉穩風險,加強研判預警,完善處置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切實防止輿情發酵炒作,引發社會不穩定問題。(責任單位:派出所、平安法治辦公室、新時代文明實踐服務中心)
三、工作步驟
(一)宣傳引導。各村居、有關單位結合日常監管工作,常態化深入社區、生產銷售企業、重點行業群體,從安全隱患、合法經營、交通違法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宣傳引導和警示曝光,不得以專項整治名義開展宣傳,防止引發輿情炒作。
(二)信息摸排。2024年 12月 31 日前,各村居、有關單位按任務分工完成我鎮低速電動車存量、生產銷售企業和重點使用群體情況等信息摸排匯總,以及在用低速電動車信息采集、賦碼編號工作。
(三)存量治理。使用群體采取穩妥推進存量治理工作,不得搞“一刀切”。社會群眾使用的低速電動車以引導教育、鼓勵淘汰為主,不得強制淘汰,過渡期滿后不得再上路通行。
(四)限行管理。各有關單位在開展前期宣傳引導、信息摸排等基礎性工作后,結合本地實際分步穩妥推進低速電動車限行區域、時段設定工作。限行區域、時段設定要保證過渡期內社會群眾、郵政快遞等正常生產生活出行需要,不得變相限制上路通行,且實施前要嚴格履行規范性文件發布程序并提前向社會通告。
(五)梯次執法。前期重點針對生產、銷售環節加強執法檢查和督辦整改,控住低速電動車“增量”。對于違規停放充電、占道經營、道路交通違法、非法營運等使用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綜合采取警示教育、“首違警告”等人性化執法措施開展梯次執法,不得搞“運動式”執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低速電動車全鏈條管理工作,細化工作措施、進度安排、責任部門,掛圖作業、打表推進,確保各項工作落地見效。要認真研究、細化措施,加強條線督促指導和橫向協作配合,發揮好統籌推動作用,形成齊抓共管合力。
(二)強化風險防范。各有關單位實施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管理事項前,應當按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工作并制發規范性文件;實施過程中要高度重視社會穩定風險防控和網絡輿情風險防控工作,制定風險防控預案,強化輿情巡查處置和矛盾糾紛化解,確保社情輿情平穩可控。
(三)形成長效機制。各有關單位要及時總結提煉開展低速電動車全鏈條管理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形成長效機制。推動將低速電動車管理有關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與自然災害防治考核、平安建設工作考評中,加強日常調度和監督檢查,對工作進度慢、措施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考核,在牽頭制定和修訂我區地方法規規章時,要加強研究,將低速電動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納入其中,為強化管理提供法律支撐。
(本方案中的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該類車輛未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其產品制動、轉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