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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745310142R/2021-00017 | [ 發文字號 ] | 隆盛府發〔2021〕33號 |
[ 主題分類 ] | 農業、林業、水利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隆盛鎮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6 | [ 發布日期 ] | 2021-10-21 |
關于印發《隆盛鎮農村飲水安全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方案(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綦江區隆盛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隆盛鎮農村飲水安全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方案(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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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各辦公室:
為促進本鎮農村飲水安全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結合本鎮實際,特制定《隆盛鎮農村飲水安全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方案(試行)》,請各村(居)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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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隆盛鎮人民政府
???????????????????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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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鎮農村飲水安全供水工程運行管理
方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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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建立健全長效運行管理機制,保障農村居民生活飲水安全,按照因地制宜、因村施策、一村一策的原則,確保農村飲水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長受益”。根據《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綦江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綦江府辦發〔2019〕59號)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全鎮范圍內所有已建成并經驗收合格投入運行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條? 全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堅持城鄉供水一體化方向,實行“政府主導、村民自治與市場化運行相結合、生活用水優先與兼顧非生活用水相結合、保障水量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責任機制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供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農村供水發展規劃,制定本鎮管理方案,落實管理機構、財政經費、有償用水、水源保護等政策措施,研究處理農村供水重大問題。
第五條? 供水單位(各村黨總支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受益戶等)承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護責任。
第六條? 鎮農服中心履行各村飲水安全運行管理的監督責任。主要職責:為各村飲水安全運行管理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組織開展技術培訓;對本鎮內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水源地進行保護檢查;對各村飲水安全運行管理組織考核;督促各村水費征收和使用;督促各村加強安全生產、嚴格按規范規程制水消毒、自覺接受水質檢測監測;督促村(社)落實供水工程運行管護等工作。
第七條? 各村黨總支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各村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本村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負總責。主要職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組織領導,落實本村的管理制度、管理機構、管理人員;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安全生產、嚴格按規范規程制水消毒;飲用水源的巡查保護工作;做好蓄水保水工作;嚴格落實好水費征收和有效的利用水費。
第三章? 產權與使用權管理
第八條? 財政投資建設的農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資產,產權屬于集體所有;由個人(企業)投資建設的農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資產,產權屬于投資者所有。
第九條? 財政投資修建的農村面上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歸鎮農業服務中心所有,鎮負責資產的監督管理,使用權根據工程實際和管理模式,確定給村民委員會;分散供水工程,產權屬于受益用水戶所有。
第四章? 水源與水質管理
第十條? 各村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組織對飲用水水源地及相關設施進行巡查,做好巡查記錄(每月兩次),對巡查中發現飲用水水源污染的行為應當勸阻和制止。
第十一條? 按照“先生活、后生產”的用水原則,合理分配水資源,科學調度水量。堅持優先保證人民生活飲用水,統籌兼顧工業、農業和其他用水。優先發展集中公共供水,限制自備設施供水。
第十二條 ?各村承擔水質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由鎮農服中心組織,每年兩次取水向有資質的飲水水質監測部門送檢監測。對水質檢測不合格的村水廠,鎮農服中心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的,鎮分管水利領導對各村書記、協會主要負責人進行提醒談話,并繼續整改,如還未完成整改,將由鎮紀委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供水與用水管理
第十三條? 各村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對農村飲水安全負直接責任。
(一)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一廠一策,小型規模的農村水廠采取各村民委員會自主管理,并由各村落實管護人員、管護制度。其余面上的水池由受益戶自管。
(二)鎮農服中心對各水廠管理進行考核,對管理得好,水質監測合格,群眾滿意度高的水廠(水池),每座水廠(水池)每年補助相應的資金劃撥給各村(社),用于水廠日常運行維護。
第十四條? 各村應加強供水管網的日常巡查,發現供水管網跑、冒、滴、漏現象和損毀事故,應立即組織人員搶修,盡快恢復供水,縮短停水時間。
第十五條? 各村應制定和完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一旦發生,應及時啟動。
第十六條? 用水戶用水應當向各村提出申請,由各村派專人實地察看,符合安裝條件的,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供水安裝和供水。
第六章? 水價及水費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有償供水,水價按照“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原則進行核算,本鎮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實行政府指導價或通過群眾“一事一議”等方式商定水價,執行“基本水價+計量水價”的兩部制水價和階梯水價。
第十八條? 各村嚴格實行一戶一表和計量收費制度,按照實際情況確定水價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廣泛宣傳納入村規民約管理,嚴格進行水費征收。
第十九條? 水費主要用于從事供水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供水生產成本與供水設施維修維護,不得挪作他用。各類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單位要建立健全水費收支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群眾公布,接受廣大群眾、鎮、村及區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庫、取水設施、引水管渠、泵站、水廠、管道、調節池、閘閥等,是工程的重要設施設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改動、損壞和侵占。
第二十一條? 各村應加強對供水設施設備的管理、日常維護,開展加快老化破損管網改造,做好管網埋設與保護。
第二十二條? 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用水戶自行負責管理,自行使用的加壓和儲水設備,要開展定期清洗、維護和消毒等工作。否則,發生飲水安全事故的責任由用水戶自行承擔。
第八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飲用水源保護區或水源保護范圍相關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由鎮上報至區生態環境局、區水利局依法實施。
第二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相關人員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鎮紀委牽頭調查處理,情況嚴重的上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