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基本情況
(一)機構設置與單位性質
根據《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重慶市綦江區黨政機構設置方案的通知》(渝編〔2011〕33號)和《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關于重慶市綦江區機構設置方案的實施意見》(綦江委發〔2011〕1號)文件精神,設立重慶市綦江區民政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救災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綦江區民政局內設辦公室、優撫安置科、救災科、社會救助科、社會事務科、社會福利和慈善促進科、基層政權建設科、規劃財務科、群眾工作科和行政審批科等科室,下屬綦江區光榮院、綦江區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中心、綦江區最低生活保障事務中心、綦江區救助管理站、綦江區殯葬管理所、綦江區婚姻登記處、綦江區社會福利院、綦江區殯儀館、綦江區軍供站等事業單位。
(二)單位主要職責
根據綦編〔2012〕230號文件規定,綦江區民政局主要職能職責有:
1.貫徹執行國家和市、區關于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區民政工作規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全區民政事業改革和發展規劃,并組織監督實施。
2.負責全區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指導、監督工作。
3.貫徹落實優撫對象政策、標準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和工作計劃;承辦烈士的報批審核和褒揚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過往部隊供應保障工作。
4.貫徹落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政策,搞好救災救助工作,負責核查、上報災情,同意發布災情;負責管理分配區級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社會捐贈工作。
5.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政策;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6.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基層政權建設的相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7.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街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街鎮行政區劃名稱變更的報批工作。
8.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及各類福利設施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孤兒的供養和管理;負責城市“三無”和農村“五保老人”的供養和管理;負責社會辦養老機構的指導、管理。
9.貫徹落實慈善事業相關政策,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管理全區福利彩票站點建設;指導、監督本區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10.貫徹落實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法規政策;負責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服務機構相關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11.組織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12.依法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應由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履行的其他職責。
13.保障平時和戰時成批過往部隊、入伍新兵、退伍老兵、退休老兵、支前民兵運輸途中膳食和飲水供應。
14.負責全區老齡工作。
15.負責全區防災、抗災、救災、減災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負責收集、核實、統計、匯總和上報全區災情;擬定全區救災款物使用安排方案;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救災款物管理和對救災款物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16.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安排
2016年,本單位全年收入預算安排5974.82萬元,其中,公共財政預算撥款收入5974.82萬元。
(二)支出預算安排
2016年本單位全年支出預算安排5974.82萬元,其中:
1. 其他政府辦公廳(室)及相關機構事務支出50.00萬元,主要用于村居換屆選舉工作支出;
2.行政運行支出308.13萬元,主要用于人員工資、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培訓費、會議費、維修費、公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等;
3.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支出151.28萬元,主要用于開展社會救助、慈善捐贈、婚姻登記、殯葬改革、救災救濟等民政工作;
4.擁軍優屬支出203.80萬元,主要用于開展雙擁優撫和重點優撫對象慰問等工作;
5.老齡事務支出33.90萬元,主要用于區老年大學辦學經費、區老協活動費、敬老愛老模范表彰和百歲老人生日慰問等;
6.民間組織管理支出4.60萬元,主要用于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7.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支出81.5萬元,主要用于開展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以及地名標志維護和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等工作;
8.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支出65.98萬元,主要用于開展村居務公開督察、社區建設等工作;
9.部隊供應78.00萬元,主要用于接待過往部隊的生活補助、臨時招募人員工資、設施設備維護和軍供站日常機構運轉經費;
10.其他民政管理事務支出205.99萬元,主要用于局機關事業人員工資和公用經費支出;
11.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支出195.91萬元,主要用于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
12.事業單位離退休支出118.22萬元,主要用于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
13.死亡撫恤支出9.58萬元,主要用于烈屬生活補助、定期撫恤和遺屬人員生活費支出;
14.傷殘撫恤支出336.69萬元,主要用于在職傷殘軍人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等支出;
15. 在鄉復員、退伍軍人生活補助25萬元,主要用于集供養孤老優撫對象定期補助費;
16.優撫事業單位支出126.07萬元,主要用于區光榮院機構運行和在院休養孤老優撫對象生活、醫療、護理等支出;
17.義務兵優待支出400.00萬元,主要用于發放全區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18.其他優撫支出20.00萬元,主要用于在鄉退伍軍人精神病人治療等補助支出;
19.退役士兵安置支出1300.00萬元,主要用于發放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費和待安置期間生活費;
20.軍隊移交政府的離退休人員安置支出4.60萬元,主要用于軍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離退休人員活動經費支出;
21.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支出52.34萬元,主要用于區軍休中心工作人員工資及公用經費支出;
22.殯葬支出235.14萬元,主要用于區殯儀館工作人員工資、公用經費和火化遺體所需的成本性支出;
23.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支出5.00萬元,主要用于區福利院收養的“三無”人員和棄嬰生活、醫療、護理等補助支出;
24.地方自然災害生活救助100.00萬元,主要用于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生活困難救助等;
25.臨時救助支出285.00萬元,主要用于城鄉困難群眾因突發事件造成的家庭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支出;
26.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支出134.18萬元,主要用于區救助站機構運行和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返鄉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和臨時安置等支出;
27.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支出1.80萬元,主要用于老工商業者生活困難補助支出;
28.其他農村生活救助支出1215.00萬元,主要用于開展節日困難群眾送溫暖慰問活動等支出;
29.行政單位醫療支出27.70萬元,主要用于繳納行政單位職工醫療保險支出;
30.事業單位醫療25.92萬元,主要用于繳納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支出;
31.公務員醫療補助支出13.40萬元,主要用于公務員醫療補助支出;
32.城鄉醫療救助支出100.00萬元,主要用于開展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支出;
33.住房公積金支出60.09萬元,主要用于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
三、“三公”經費情況說明
1.因公出國:全年未安排因公出國(境)費用。
2.公務接待:全年預算57.75萬元,根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要求,主要用于出具公函的公務交流等。
3.公車運行:全年預算45.23萬元,主要用于公務車輛燃油、維修、停車、洗車、路橋、保險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