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基本情況
(一)職能職責
1.區委農業農村工委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區委的決議、決定。對全區農業農村工作和區級農村工作系統實施領導,保證黨在農村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區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2)負責區級農村工作系統黨組織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批準區級農村工作系統基層黨組織的設立。配合區委組織部抓好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
(3)貫徹黨的干部路線、方針和政策。協助區委及區委組織部加強全區農村工作隊伍建設、管理區級農村工作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4)負責指導全區農村工作系統黨的宣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區級農村工作系統干部、黨員及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
(5)負責全區農業農村工作政策研究、向區委提出鄉村振興、農村改革和發展的政策建議。
(6)負責區級農村工作系統知識分子、統戰、民族和宗教工作。
(7)負責本單位和直屬單位干部人事管理。指導區級農村工作系統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8)負責機關、直屬單位黨建工作。
(9)完成區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區農業農村委(重慶市綦江區扶貧開發辦公室)主要職責
(1)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區級農業綜合執法,具體執法交由執法支隊承擔,并以部門的名義統一執法。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等政策制定。
(2)統籌推進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3)擬訂全區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承擔區“三變”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4)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負責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培育、保護農業品牌。負責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5)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6)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7)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
(8)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9)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承擔區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10)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中央、市級和區級財政專項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建設規劃。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11)指導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12)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全區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13)承擔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承擔農業援外相關工作。
(14)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按照權限管理所屬單位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農業農村招商引資工作。
(15)負責全區扶貧開發管理工作,承擔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16)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單位構成
重慶市綦江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內設機構十二科一室,即行政辦公室、黨群科、人事財務科、科教與法規科(智慧農業科)、規劃發展科、扶貧綜合科、扶貧開發科、生態能源與安全科、改革與農村合作經濟指導科、農作物管理科(農業機械化管理科)、畜牧水產科、農業綜合建設科。下設11個直屬事業單位,其中參公事業單位1個,即重慶市綦江區畜牧站、重慶市綦江區農業服務中心、重慶市農業廣播學校綦江區分校、重慶市綦江區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重慶市綦江區農村經營管理站(參公單位)、重慶市綦江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其中參公人員10人)、重慶市綦江區農田建設中心、重慶市綦江區農產品質量和環境監測站、重慶市綦江區農業農村內部審計中心、重慶市綦江區水產站、重慶市綦江區扶貧服務指導中心。
(三)本輪機構改革相關情況。
根據綦委編(2019)87號新設立下屬事業單位重慶市綦江區扶貧服務指導中心,根據綦委編(2020)4號將下屬事業單位重慶市綦江區漁政漁港服務中心執法職能劃轉至重慶市綦江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后,更名為重慶市綦江區水產站(獨立預決算),根據綦委編(2020)14號新設立下屬事業單位重慶市綦江區農業農村內部審計中心。
二、部門收支總體情況
(一)收入預算:2021年年初預算數6461.89萬元;一般公共預算撥款6461.89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0萬元。收入較2020年減少2253.72萬元,主要是人員及公用經費增加488.45萬元,項目資金減少2742.17萬元,其中扶貧專項資金減少1640萬元,鄉村振興專項經費減少1000萬元,土地確權頒證專項經費減少285萬元,綦江區“兩區”專項經費減少147萬元,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專項經費增加150萬元,漁船禁捕和漁民退捕項目資金增加100萬元。
(二)支出預算:2021年年初預算數6461.89萬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預算6461.89萬元;按支出類別分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預算630.89萬元,衛生健康支出預算213.5萬元,農林水支出預算5420.33萬元,住房保障支出預算197.17萬元。支出預算較2020年減少2253.72萬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預算增加488.45萬元,項目支出預算減少2742.17萬元。
三、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2021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6461.89萬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6461.89萬元,比2020年減少2253.72萬元。其中:基本支出4732.05萬元,比2020年增加488.45萬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基本支出增加488.45萬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職人員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繳費,退休人員補助等,保障部門正常運轉的各項商品服務支出;項目支出1948.07萬元,比2020年減少2253.72萬元,主要原因是項目預算減少2742.17萬元等,主要用于執法監管、農業保險、疫病防控、鄉村振興、扶貧、農村宅基地及產權制度改革等重點工作。
2021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0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0萬元。
四、“三公”經費情況說明
2021年“三公”經費預算121.75萬元,比2020年減少31.08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用0萬元,比2020年減少0萬元,主要原因是未預算該項經費;公務接待費38.75萬元,比2020年減少21.58萬元,主要原因是脫貧攻堅已基本結束;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83萬元,比2020年減少9.5萬元,主要原因是脫貧攻堅已基本結束;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比2020年減少0萬元;主要原因是未預算公務用車購置費。
五、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1.?機關運行經費(行政、參公單位)。2021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運行經費256.94萬元,比上年增加63.05萬元,主要原因為增加公用經費預算標準。主要用于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水電費、物管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
2.?政府采購情況。所屬各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總額1486.1萬元(含上年結轉797.4萬元):政府采購貨物預算670.44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10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715.66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政府采購1486.1萬元:政府采購貨物預算670.44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10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715.66萬元。
3.?績效目標設置情況。2021年項目支出(除運轉性項目外)均實行了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1738.72萬元。
4.?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截至2020年12月,所屬各預算單位共有車輛18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13輛、執勤執法用車5輛。2021年一般公共預算安排購置車輛?0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0輛、執勤執法用車0輛。
六、專業性名詞解釋(納入向社會公開范圍的部門必須填寫!)
(以下為常見專業名詞解釋,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解釋和增減。)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本年度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二)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四)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五)“三公”經費:指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反映單位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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