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機關事務管理局2019年部門預算和“三公經費”情況說明
重慶市綦江區機關事務管理局2019年部門預算和“三公經費”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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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基本情況
按照重慶市綦江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綦編【2012】272號)文件,重慶市綦江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能職責有:
(1)負責區級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區級機關事務管理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擬定并組織實施區級機關后勤體制改革的政策和辦法;負責對街鎮、區級部門機關后勤事務的培訓和指導。
(2)負責政務接待及相關公務接待;擬訂區級機關政務接待具體制度及實施細則,承擔全區大型重要活動、重要會議接待服務工作,統一管理和使用接待經費。
(3)受區財政局委托管理區級機關的國有資產(指非經營性資產,含土地使用權),研究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等級、資產處置工作。
(4)負責核定區級機關、街鎮機關用房建設標準;負責擬定區級機關用房基建計劃,統一建設、調配、維修和管理區級機關用房。
(5)負責全區公務車輛管理;負責制定全區公務車輛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編制計劃、編制核定、配備、更新、維修、處置工作。
(6)負責全區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規劃及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
(7)負責有關區級機關集中辦公區域的機關后勤管理服務和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周轉房、機關食堂等后勤管理服務工作。
(8)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單位構成:根據《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重慶市綦江區黨政機構設置方案的通知》(渝編【2011】33號)和《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關于重慶市綦江區機構設置方案的實施意見》(綦江委發【2011】1號)文件精神,設立重慶市綦江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區政府直屬正處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照重慶市綦江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綦編【2012】272號)文件,本單位內設科室6個,下設事業單位機關后勤服務中心1個。
(三)機構改革情況
本單位屬于事業單位改革的涉改單位,新的職能職責未明確。
二、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2019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2082.26萬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2082.26萬元,比2018年增加113.38萬元。其中:基本支出493.26萬元,比2018年增加40.38萬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工資福利支出22.27萬元、商品服務支出3.64萬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14.47萬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職人員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繳費,退休人員補助等,保障部門正常運轉的各項商品服務支出;項目支出1589萬元,比2018年增加73萬元,主要原因是集中辦公區管理經費等,主要用于集中辦公區管理、集中辦公區衛生保潔服務、集中辦公區安全保衛服務、會議會務、周轉房管理、后勤保障、招商引資接待等重點工作。
本單位2019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經費情況說明
?? ?2019年“三公”經費預算278萬元,比2018年減少54.5萬元。其中:公務接待費152萬元,比2018年減少32萬元,主要原因是為了嚴格落實政務接待管理規定,嚴格控制接待人員數量和接待標準;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66萬元,比2018年減少22.5萬元,主要原因是減少公務車輛燃油費、維修費等;公務用車購置費60萬元,2018年預算60萬元(沒有購買,年底區財政收回指標),主要用于區跨部門公務用車平臺更新1輛考斯特。
四、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1、機關運行經費。2019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運行經費63.22萬元,比上年減少1.98萬元,主要原因為減少在職人員2人。
2、政府采購情況。所屬各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總額64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64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0萬元。
3、績效目標設置情況。2019年項目支出均實行了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1589萬元。
4、國有資產占用情況。本單位2018年末國有資產總量2520.72萬元。資產總計2642.36萬元,其中流動資產230.31萬元,固定資產2412.05萬元(其中房屋312.94m2,價值77.79萬元;車輛6輛,價值246.48萬元);負債總計121.64萬元。
五、專有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本年度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二)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四)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五)“三公”經費:指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反映單位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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