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村基本社會服務情況
綦江區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對全區17個鄉鎮和314個村級行政單位的基礎設施建設、農業機械和設施、基本社會服務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在鄉鎮地域范圍內有火車站的鄉鎮占全區鄉鎮的23.53%,有碼頭的占5.88%,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29.41%。
全區100.0%的村通公路;其中,通村主要道路路面是水泥路面的村占71.97%,是柏油路面的村占25.16%,是沙石路面的村占2.87%。18.79%的村主要道路有路燈。
村委會到最遠居民定居點距離在5公里以內的村占72.61%,在6-10公里的村占24.84%,在11-20公里的村占2.55%,在20公里以上的村占0%。
二、能源、通訊
2016年末,全區100.0%的村通電,45.22%的村通天然氣,100.0%的村通電話, 78.98%的村接通了有線電視, 96.18%的村通寬帶互聯網,18.79%的村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
三、農業機械
2016年末,全區共有拖拉機269臺,耕整機4763臺,旋耕機5452臺,聯合收獲機301臺,播種機62臺,排灌動力機械1896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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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農業機械數量 | |
單位:臺、套、艘 | |
全區 | |
拖拉機 |
269 |
耕整機 |
4,763 |
旋耕機 |
5,452 |
播種機 |
62 |
水稻插秧機 |
35 |
排灌動力機械 |
1,896 |
聯合收獲機 |
301 |
機動脫粒機 |
10,616 |
飼草料加工機械 |
5,974 |
擠奶機 |
14 |
剪毛機 |
21 |
增氧機 |
920 |
果樹修剪機 |
273 |
內陸漁用機動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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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田水利設施
2016年末,全區調查村中能夠正常使用的機電井數量0眼,排灌站數量76個,能夠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庫數量5047個。
2016年末,全區灌溉耕地面積28.46萬畝,其中有噴灌、滴灌、滲灌設施的耕地面積0.47萬畝;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表水的農戶和農業生產單位占98.80%。
五、設施農業
2016年末,全區溫室占地面積394畝,大棚占地面積1329畝,漁業養殖用房面積1.753萬平方米。
六、市場建設
2016年末,全區94.12%的鄉鎮有商品交易市場,76.47%的鄉鎮有以糧油、蔬菜、水果為主的專業市場,5.88%鄉鎮有以畜禽為主的專業市場,5.88%的鄉鎮有以水產為主的專業市場。
23.89%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商店或超市,47.13%的村有營業執照的餐館,26.43%的村開展旅游接待服務。
七、環境衛生
2016年末,全區100%的鄉鎮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鄉鎮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8.60%的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9.87%的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67.83%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
八、文化教育
2016年末,全區100%的鄉鎮有小學,94.12%的鄉鎮有幼兒園、托兒所,?100%的鄉鎮有圖書館、文化站,17.65%的鄉鎮有劇場、影劇院,23.53%的鄉鎮有體育場館,94.12%的鄉鎮有公園及休閑健身廣場。
21.34%的村有幼兒園、托兒所,52.87%的村有體育健身場所,36.31%的村有農民業余文化組織。
九、醫療和社會福利機構
2016年末,全區100%的鄉鎮有醫療衛生機構,100%的鄉鎮有執業(助理)醫師,100%的鄉鎮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88.24%的鄉鎮有本級政府創辦的敬老院。
94.59%的村有衛生室,82.80%的村有執業(助理)醫師。
注:
1.鄉鎮:指行政建制是鄉、鎮,包括重點鎮、非重點鎮和鄉。不包括街道辦事處和具有鄉鎮政府職能的農林牧漁場等管理機構。
2.村:指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
3.有火車站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國家鐵道部門設立的能夠正常進行貨物或旅客運輸的站點。
4.有碼頭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庫等岸邊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貨物或旅客運輸的構筑物。不包括公園內的水域僅供游船停靠的碼頭。
5.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符合中國交通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6.主要道路有路燈的村:指本村地域內的主要道路由村集體或其他單位統一組織安裝了路燈。道路兩旁由住戶零星安裝在門前的燈不包括在內。
7.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為網上購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務的配送站點。
8.拖拉機:指發動機額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機,包括小四輪與手扶式。
9.耕整機:指自帶發動機驅動,主要從事水田、旱田耕整作業的機械,包括微耕機、田園管理機等。
10.旋耕機:指與拖拉機配套完成耕、耙作業的耕耘機械。
11.播種機:包括條播機、穴播機、異型種子播種機、小粒種子播種機、根莖類種子播種機、撒播機、免耕播種機等。
12.水稻插秧機:指自帶動力驅動作業,用于水稻插秧的機械。
13.聯合收獲機: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獲的切割(摘穗)、脫粒、分離、清選等其中多項工序的機械。包括稻麥聯合收割機、玉米聯合收獲機。
14.機動脫粒機:指由動力機械驅動專門進行農作物脫粒的作業機械。
15. 灌溉耕地面積:指實際耕種的耕地中,有灌溉設施、有水源,正常氣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積。
16.溫室、大棚占地面積: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實際使用面積,指沿墻內側的圍繞面積;二是墻體面積,指設施的墻體等其他支撐體自身的占地面積;三是采光占用面積,指設施距遮光物體(其他設施、房屋等)的必要距離所占的面積。
17.有商品交易市場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經有關部門和組織批準設立,有固定場所、設施,有經營管理部門和監管人員,若干市場經營者入內,常年或實際開業三個月以上,集中、公開、獨立地進行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等現貨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交易場所,包括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等的鄉鎮。
18.開展旅游接待服務的村:指有營業執照,在本村地域內從事旅游接待、餐飲和住宿等服務的居民戶。包括提供茶館、酒館、鄉村旅店、農家樂等活動的居民戶。
19.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鄉鎮:指全部或部分住戶通過城鄉自來水管道網飲用自來水的鄉鎮。
20.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的鎮(村):指本鎮(村)地域內有垃圾處理設施進行垃圾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垃圾處理設施,但是對垃圾實行統一集中清運處理。
21.生活污水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污水處理設施,但是對污水實行統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單位處理。
22.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的村:指本村地域內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糞缸、糞坑、旱廁、簡易廁所的改造,大多數或全部居民使用帶有化糞池、沼氣池或三隔池廁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廁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點場所作為傾倒糞便的場所。
23.有小學的鄉鎮:指鄉鎮轄區內有經過縣及縣以上教育部門批準,以招收適齡兒童為主實施小學教學計劃的學校。
24.有幼兒園、托兒所的鄉鎮(村):指鄉鎮(村)轄區內有幼兒園、托兒所,包括學前班,以及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但卻有一定規模(兒童數超過10人)的個人辦幼兒園、托兒所。
25.有圖書館、文化站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經過文化管理部門批準,并對公眾開放的圖書館和文化站,不包括單位內部的圖書室。
26.有劇場、影劇院的鄉鎮:指鄉鎮轄區內有獨立核算的專用劇場和屬文化部門主管的能演出戲劇的影劇院、兼映電影的劇場,以及附屬在劇院、團公開營業的非獨立核算的劇場、排演場。
27.有體育場館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體育場和體育館。體育場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場),有固定道牙,跑道6條以上并有固定看臺的室外田徑場地。體育館指有固定看臺,可供籃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體操等項目訓練比賽活動用的室內運動場地。包括學校或企事業單位的對外開放的各類體育場館,但不包括體育健身廣場。
28.有公園及休閑健身廣場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經過有關管理部門批準,供居民休閑游玩的地方。
29.有體育健身場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由村集體、個人或其他機構舉辦的主要以服務公眾為目的的、有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的體育活動站、館、場所等。
30.有醫療衛生機構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從衛生行政部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證》,或從民政、工商行政、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取得法人單位登記證書,為社會提供醫療保健、疾病控制、衛生監督服務或從事醫學科研和醫學在職培訓等工作的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31.有執業(助理)醫師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具有《醫師執業證》及其“級別”為“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且實際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不包括有執業證但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醫師。
32.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提供食宿、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傷殘革命軍人休養院、復退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養性機構(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收養性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鄉鎮。
33.有衛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經縣及以上醫療主管部門許可,由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創辦的衛生室(所、站)。衛生室(所、站)需要擁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醫療衛生活動。不包括專業的牙醫室,以及主要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單位。
34.部分數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項與合計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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