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5?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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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1日,歐*偉駕駛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渝AH9***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AW***掛重型罐式半掛車,由橋河往沱灣方向行駛至綦江區古南街道棗園路段,發生一起1人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區政府的委托,成立了由區應急局牽頭,區紀委監委機關、區公安局、區總工會、區交通局、區公安交巡警支隊、長壽區應急局等單位相關人員組成的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5·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了調查。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查閱資料、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基本情況
1. 歐*偉,男,漢族,52歲,初中文化,身份證號碼:5102**********601X,家庭住址:重慶市綦江區東溪鎮草坪村*組*號;持有A2機動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2014年8月26日,有效期:201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5日,檔案編號:510*******83;持有道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類別:W-危駕、J-貨運、W-押運,有效期:2024年12月5日。事故發生時駕駛渝AH9***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AW***掛重型罐式半掛車。
2. 周*韋,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002**********003X,家庭住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綦齒路*號附*號,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事故發生時駕駛渝BQY***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1. 渝AH9***重型半掛牽引車,號牌顏色:黃,廠牌型號:東風牌DFH4205A6,車駕號:LGAG4PY39H*****00;發動機號:H2****47;車輛登記所有人: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登記住所:重慶市長壽區晏家街道育才路5號2-1#;初次登記時間2017年11月21日,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道路運輸證》號:500*******59。該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保險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0日。經調查確認,該車營運資格合法有效。
2. 渝AW***掛重型罐式半掛車,車輛登記所有人: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登記住所:重慶市長壽區晏家街道育才路*號,初次登記時間2017年11月21日,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經調查確認,該車營運資格合法有效。
3.懸掛渝BQY***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白色杜卡迪牌,車架號磨損,發動機號:01**04,未投保交強險。經調查,該車不具備上路行駛條件。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棗園路段,道路為瀝青路面,雙向六車道,路面平整、干燥,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橋河方向,北往沱灣方向,東側為坡地,西側為停車場,夜間有路燈照明,視線良好。
(四)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5577164050P,住所:重慶市長壽區晏家街道育才路5號2-1#,注冊資本:伍佰萬元整,法定代表人:張*富,成立日期:2011年6月10日,營業期限:2011年6月10日至永久,經營范圍:普通貨運;道路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第2類第1項)、危險貨物運輸(第2類第2項)、危險貨物運輸(第3類)、危險貨物運輸(第4類第1項)、危險貨物運輸(第4類第2項)、危險貨物運輸(第4類第3項)、危險貨物運輸(第5類第1項)、危險貨物運輸(第5類第2項)、危險貨物運輸(第8類)、危險貨物運輸(第9類)、危險貨物運輸(第2類第3項)(劇毒化學品除外);汽車租賃。(以上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該公司取得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證號:渝交運管許可字500115003359號,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經調查確認,該公司經營資格合法有效。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5月11日下午,駕駛人歐*偉駕駛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渝AH9***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AW***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完成運輸任務后返回,在古劍山路口下道,往沱灣方向行駛,19時56分許,行至綦江區古南街道棗園路段,越雙黃實線左轉時,與周*韋駕駛由沱灣方向往橋河方向行駛懸掛渝BQY***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周*韋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歐*偉立即停車下去觀看,看見渝AW***掛重型罐式半掛車下有一輛摩托車,右后輪壓著一個人,立即用千斤頂施救,押運員韓*才撥打了120和110,幾分鐘后120人員和交警趕到,經120人員檢查,摩托駕駛人周*韋已死亡。
目前,死者已經安葬;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已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賠償死者家屬47.5252萬元,賠償款已全部支付,死者家屬情緒穩定,無重大輿情發生,無不穩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死亡情況
該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韋,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002**********003X,家庭住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綦齒路32號附2號2單元1-2,事故發生時駕駛懸掛渝BQY***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
(二)直接經濟損失
1. 賠償款47.53萬元;
2.??渝BQY***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損失約0.3萬元;
3. 處罰款33.75萬元(預計);
合計約81.58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 物的不安全因素
根據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2021年5月18日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渝安心〔2021〕車速鑒字第1058號)鑒定意見,渝AH9***重型半掛牽引車轉向系統未能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6.1條、制動系統未能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7.1.5款及第7.2.2款的標準要求。
2. 人的不安全行為
駕駛人歐*偉駕駛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未能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標準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的渝AH9***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AW***掛重型罐式半掛車上路行駛,未按照交通信號越雙黃實線左轉通行;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周*韋醉酒后駕駛懸掛其他機動車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未按規定車道且超速行駛,導致兩車相撞。
(二)間接原因
該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為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主要表現為:
1. 未對駕駛員歐*偉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導致歐*偉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意識。
2. 未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導致歐相偉未檢查發現并消除渝AH9***重型半掛牽引車存在安全隱患上路行駛,引發事故。
3. 路檢路查不到位,該公司《路檢路查登記表》中2021年4月26-30日有公司管理人員在長壽對渝AH9***重型半掛牽引車進行路檢路查的記錄,但通過調取該車行車軌跡,4月26-30日該車未到過長壽區境內。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5·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相關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受到行政處罰人員
歐*偉,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對本次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區公安機關已對其進行罰款叁佰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理。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單位
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未對駕駛員歐*偉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未對駕駛員違章行為按本單位制度規定進行處理,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第八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的規定,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該公司在事故發生后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符合《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政府令第238號)第十四條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政府令第238號)第十七條第(二)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的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于平均值”之規定,建議由區應急局對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處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唐*,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督促、檢查本單位的生產安全工作不力,未檢查發現并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十八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規定,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之規定,建議由區應急局對唐*處2020年年收入12.5萬元百分之三十計人民幣3.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長壽區道路運輸事務所履職情況
1. 日常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建立了車輛技術檔案和安全檢查臺帳,每月召開了兩客一危等重點運輸企業安全例會;二是制定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文件并與各科室簽訂了《安全目標責任書》,對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進行了明確;三是制定了年度安全工作檢查計劃并按照檢查方案對企業開展安全檢查;四是落實了專人對GPS使用進行監控,將查崗情況在每月安全例會上通報并納入年度安全考核;五是成立了應急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落實應急人員和應急設備,督促企業按計劃開展應急演練。
2.對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按照2021年度安全檢查計劃于2021年2月4日、8月17日對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開展了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督促企業整改完畢;二是通知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每月按時參加了 “兩客一危”重點運輸企業安全例會;三是配合長壽區交通局開展了對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唐*和安全管理人員江*媛、傅*、卿*、王*梅、佘*佑、羅*珍、李*萍的安全考核工作。
經查,長壽區道路運輸事務所履行了監管職責,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免予不予處分情節……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規定,建議不予追究長壽區道路運輸事務所及相關人員責任。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為了從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訓,避免和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針對本次事故的特點,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要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貫徹,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要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切實開展公司所屬車輛的日常維護,及時發現和消除車輛運行中的安全隱患;要強化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教育和督促駕駛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按規定對駕駛員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杜絕習慣性違章行為;要深入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汲取事故教訓;要強化營運車輛動態GPS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駕駛員違章操作的行為;要按“三年行動”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實任務清單,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認真開展“日周月”路查路檢,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長壽區道路運輸事務所
要督促重慶駿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召開事故分析會,對全體駕駛員進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要將事故情況向全區道路運輸企業進行通報,教育全區道路運輸企業汲取事故教訓;要督促全區道路運輸企業強化風險研判和管控,切實開展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三年行動”工作要求,督促指導運輸企業全面落實任務清單,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區公安交巡警支隊
要加強對事故風險較大的牽引掛車、大型貨車、危化品運輸車等車輛的管控力度;要加強路面管控,加大對不按交通信號通行、酒駕、毒駕、客貨運車輛超員、超載、超速、疲勞駕駛、違法超車、越線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管控力度,使道路交通路面管控規范有序;要強化道路交通風險研判,制定道路交通風險管控清單,落實管控責任,確保風險得到有效管控,不斷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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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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