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6時54分許,張*駕駛渝A138HB小型轎車在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北渡福民城路段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95萬元。2022年2月,重慶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將該事故移交我區調查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區政府的委托,區應急局牽頭成立了由區紀委監委機關、區公安局、區總工會、區交通局、古南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成的古南街道網約車渝A138HB“12?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本次事故開展調查。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 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基本情況
1. 張*,男,漢族,27歲,戶籍地址:重慶市古南街道蟠龍村2組,身份證號:5002**********8613,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檔案編號:500700890053,有效期始:2015年7月14日,有效期止:2021年7月14日;系此次事故中渝A138HB小型轎車駕駛員。
2. 張*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業資格證號:5002**********8613,從業資格類別:J-網約出租(綦江區),有效期至:2025-04-29。故其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范圍為綦江區。
(二)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1. 渝A138HB小型轎車,廠牌型號:吉利美日牌,車輛型號:MR7182L13N,發動機號:J9UA7124029,車輛識別代號:L6T78K4S9JN099700,檢驗有效期止:2021年11月30日,車輛所有人:重慶市綦江區高宇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登記住所: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九龍大道85號紅星安置房4幢1-27。
2. 渝A138HB小型轎車具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類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綦江區),道路運輸證號:渝交運管渝字50022209C214號,有效期至:2026年11月8日,車輛尺寸:4631*1789*1470毫米。故該車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范圍為綦江區。
3. 事故發生后,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渝安心鑒[2021]車檢鑒字第11號)認定:渝A138HB小型轎車前照明裝置及行駛、傳動、轉向和制動系統性能有效。
(三)事故現場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北渡福民城路段,北往綦江城區方向,南往綦江區永新鎮方向,東為福民城,西為綦江河。瀝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濕。
(四)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 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2MA5UDUPQ8A;類型:分公司;負責人:溫雪慶;成立日期:2017年3月15日;營業期限:2017年3月15日至永久;住所:重慶市渝北區仙桃街道數據谷東路19號;經營范圍:許可項目:道路客運(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后,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食品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軟件開發;信息技術服務;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禮儀服務;企業管理咨詢;汽車飾品、電子產品(不含電子出版物)、通信設備(不含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及相關儀器儀表的銷售及維修;貨運代理;日用品的批發、零售,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汽車租賃(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2. 事故相關單位
(1)事故單位母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2)事故單位關聯公司1: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嘉揚科技有限公司。
(3)事故車輛掛靠公司:重慶市綦江區高宇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3. 事故相關單位關系
(1)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渝交運管許可字:500100200437號),屬于《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09號)規定的網約車平臺公司2。
(2)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的關聯公司,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為了在重慶范圍內依法納稅而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該公司管理人員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相同。
(3)北京嘉揚科技有限公司,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的關聯公司,“小桔有車”平臺是該公司旗下租車中介平臺,該平臺主要負責車輛的租賃業務。
(4)重慶市綦江區高宇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渝交運管許可證:500222006148號),為汽車租賃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為張*自購車輛渝A138HB小型轎車提供掛靠服務。
圖一: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關聯關系圖
(五)事故網約出租車掛靠及注冊過程
根據綦江區交通局對網約出租車管理要求,車輛需注冊在公司才能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2020年11月12日,張*經熟人介紹與重慶市綦江區高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車輛掛靠經營合同》,將全資自購的吉利牌渝A138HB小型轎車以重慶市綦江區高宇汽車租賃公司名義上戶,張*通過“滴滴車主”APP內的“小桔有車”平臺(北京嘉揚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產品)與重慶市綦江區高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吉利牌渝A138HB小型轎車,注冊成為“滴滴車主”平臺的網約車司機。
圖二:事故網約出租汽車注冊流程說明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有關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12月30日6時許,張*登陸“滴滴車主”平臺后,為方便網絡接單,駕駛渝A138HB小型轎車以空車狀態從綦江區古南街道蟠龍村往綦江城區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北渡福民城路段,與沿人行橫道橫過道路的行人周紫涵相撞,造成周紫涵死亡、渝A138HB小型轎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張*立即下車查看被撞行人的情況,當時未見出血,隨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約10分鐘后,120急救人員和交巡警都趕到了現場,周紫涵被送至綦江區人民醫院搶救,隨后,張*到綦江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接受調查詢問,2020年12月31日周紫涵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報告情況
事故發生后,張*未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和重慶市綦江區高宇汽車租賃公司等公司報告該事故,也未向除公安部門外的其他部門報告該事故。
(四)善后處理以及輿情應對情況
死者于事故發生3天后安葬,張*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分別于2020年12月、2021年9月共向死者家屬賠付10萬元,取得諒解。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1渝0110刑初599號)下達之后,保險公司向死者家屬賠付了人民幣85萬元,未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者基本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紫涵,女,漢族,10歲,戶籍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宗德村7組49號,身份證號碼:5002**********8622,系本次事故中的行人。
(二)直接經濟損失
死亡賠償款:95萬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發生后,綦江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依據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車輛鑒定意見書、張*本人的供述等證據,于2021年2月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0222120200000228號)認定:張*駕駛機動車經人行橫道,遇到行人橫過道路未停車讓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五、事故性質
通過對事故原因進行綜合分析,經事故調查組認定,古南街道網約車“12?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相關職能部門安全履職調查概況
(一)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
負責全區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處理全區交通事故以及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工作。2020年,該單位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強力推進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向區交通局及相關街鎮下發367份《消除隱患整改告知書》,整改311處,整治率85%;二是強力推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全年共查處交通違法185374件,其中酒后駕駛612起(醉駕192件、飲酒駕駛420件)、超速1922件、汽車超員67件、貨車超載460件;暫扣駕駛證419本,吊銷駕駛證210件,行政拘留34人,扣留機動車2734輛,扣留駕駛證1459本;三是嚴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積極策動農村地區6+5支力量加強路面管控,全區21個派出所、街鎮道安辦共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16410件;四是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活動185次,及時曝光酒駕、醉駕、“三超一疲勞”等重點車輛1303輛、重點駕駛人279人。
經查,未發現該單位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3的規定,建議不予追究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及相關人員的監管責任。
(二)區交通局
按照《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09號)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安全管理責任的劃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證乘客權益。”,根據《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區交通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綦委編〔2020〕13號)對道路運輸事務中心的職能職責設定“區道路運輸事務中心承擔出租車行業管理的事務工作”。本次事故中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未在綦江區注冊,同時該平臺公司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未由區交通局頒發,故區交通局不承擔該平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安全監管責任。
七、對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事故相關單位處理建議
1.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作為網約車安全直接監管單位,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4。經查,組織架構方面:該公司設置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相關人員均持有重慶市交通運輸協會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制度方面:該公司建立了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內的15項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教育培訓方面:從2020年1月1日到事故發生前,“滴滴車主”平臺對張*進行了57次線上培訓,并進行了多次線上考核;隱患排查方面:從2020年4月13日至11月16日,該公司通過各種方式開展了75次的隱患排查工作。
調查中發現,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存在未按《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5的要求設置派單范圍,導致2020年11月13日至12月31日期間,渝A138HB網約車超出許可經營范圍,165次訂單起訖點均未在綦江范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但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本次事故發生沒有一定因果關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不承擔責任,依據《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6的規定,建議將以上違法行為移交區交通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在一個月之內將處理結果報區安委辦。
2. 重慶市綦江區高宇汽車租賃公司,為事故車輛渝A138HB提供掛靠服務,經查,從2020年11月12日簽訂掛靠合同開始至事故發生時,未向張*收取過任何費用;在組織架構方面: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員均經安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關證明;隱患排查方面:2020年11月25日,該公司工作人員對渝A138HB開展了隱患排查;培訓方面:2020年11月12日,該公司對張*進行了崗前培訓,分別于11月25日和12月14日召開安全例會開展了日常培訓,兩次例會張*均有參加。該公司雖然不是網約車的直接監管單位,但作為車輛所屬單位,履行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培訓職責,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不承擔責任,建議不予追究重慶市綦江區高宇汽車租賃公司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建議免予行政處罰人員
張*,渝A138HB小型轎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經過人行橫道,遇到行人橫過道路未停車讓行,造成行人周紫涵死亡,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7,鑒于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下達《刑事判決書》(2021渝0110刑初***號)對張*判處9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一年,故建議免予張*行政處罰。
八、事故防范措施意見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踐行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類似事故,針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滴滴車主”平臺及各監管部門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1. 要及時掌握并處理平臺內網約車的違章違規信息,要加大管理力度,動態把握網約車駕駛員的安全駕駛信息,第一時間介入事故處置。
2. 要完善對網約車駕駛員的獎懲制度,在平臺內通報長期違章駕駛員的信息,并降低其接單頻率,著力提高駕駛員的安全駕駛意識。
3. 要嚴格設置車輛派單范圍,向車輛派發訂單時要對車輛經營許可范圍加以自動識別,避免起訖點均不在許可范圍的網約車經營活動。
(二)區交通局
1. 要進一步完善本轄區關于網約車的管理制度,加大對網約車輛檢查力度,著力提升轄區內網約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
2. 要及時掌握本轄區網約車輛和駕駛員注冊信息,切實加大對網約車超過經營許可區域從事營運活動等違規經營行為的查處力度,同時,針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超范圍派發訂單的違規行為,嚴格作出行政處罰。
(三)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
1. 要加強路面管控,加大對網約車輛超載、超速、疲勞駕駛、違法超車、越線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管控力度,使道路交通路面管控規范有序。
2. 要強化道路交通風險研判,按照道路交通風險管控清單全面落實管控責任,確保風險得到有效管控,不斷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3. 要加大交通安全宣傳警示提示,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開展集中宣傳,曝光嚴重違法和典型事故案例。
4. 要及時向網約車平臺通報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督促網約車平臺依據本單位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古南街道網約車渝A138HB
“12?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2年8月19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條:(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修訂)》第一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2《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三款: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3《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
4《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5《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6《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